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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施依据
(1)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0]356号)
(2)《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0]461号)
(3)山东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鲁财教[2010]90号)
(4)《青岛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和普通高中政府助学金评审发放实施细则》(青教通字[2008]63号)
(5)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教育局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标准的通知》(青财教[2015]29号)
(6)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青岛市财政局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青财教[2015]52号)
2.资助标准
根据学生不同的贫困程度分为两档。一档: 一般困难,每人每年1500元;二档:困难,每人每年2500元。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
根据学生本人向学校递交的《普高国家助学金申请表》、《普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申请表》及班主任审核意见进行认定。
4.基本申请条件
(1)在籍在校生符合以下条件: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记录,无不良嗜好;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品学兼优;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衣着朴素;
(7)积极参加社会服务和爱心公益活动,上一学年度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原则上要求完成义务。
5.资助名额 具体指标每年由上级主管部门下达。
6.资助金发放 国家助学金由政府统一发放到受助学生银行卡中。
7.评审办法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1)学生根据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作出信誉承诺,递交《普高国家助学金申请表》、《普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申请表》、家庭困难证明材料、低保证件等相关材料。
(2)经各班班主任调查、评议,评审资料的真实性及是否符合条件。班主任将初审结果报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相关评议小组成员再审,严格审查资料的真实性,再将推荐名单报学校国家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评审。公示5个工作日。最后将评审结果报学生处资助中心。
8.助学金的终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停止资助:
(1)违犯国家法律、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到处分的;
(2)经查证虚报家庭经济情况,夸大困难程度的;
(3)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公益活动或志愿者服务的;
(4)不能正确使用受助资金,把助学金用于生活费或学杂费以外用途的;
9.受助学生在受助期间被终止资助,不得申请享受下一学年度的国家助学金。
10.受助学生的义务
为培养受助学生的责任感,增强感恩和自强、自立、自尊、自助的意识,学校提倡受助学生在不影响学习的前提下,每学年参加公益活动或志愿者服务至少2次。
11.考核
学校学生工作处负责对受助学生参加公益活动或志愿者服务活动的情况进行考核和记录,学生参加公益活动或志愿者服务活动的情况作为下一学年评定国家奖助学金的重要依据。
12.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13.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山东省青岛第六中学
2021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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