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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第九中学学生权益申诉听证制度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18-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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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权益,健全学校学生相关权利救济和纠纷解决机制,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的通知》,结合青岛九中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青岛九中全体在籍、在读学生。

第三条  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正、公平;

(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

(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

(四)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完善学生申诉机制。针对学生纪律处分及惩戒,建立相对独立的学生申诉处理机构——青岛九中学生听证工作委员会;针对学生人身、财产等权益问题,借助学生代表大会,建立学生权益委员会。学生听证委员会其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需符合正当程序原则的要求,并允许学生聘请代理人参加申诉,保证处理程序的公开、公正。

学生听证工作委员会由学生听证领导小组及学生听证工作小组两部分组成。学校听证领导小组,由马志平校长担任组长,侯芸书记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学校其他校级领导干部及法治副校长;学校听证工作小组由田山副校长担任组长,学生处、教学处、办公室、国际处等处室负责人、学校法律顾问、心理组教师担任工作人员。

学生权益委员会具体构成,以学校学生代表大会具体工作及文件为准。

学生听证工作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听证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受理对不予听证、听证程序的申诉;

(三)责成学校有关部门依据本办法的规定举行听证;

(四)负责听证员的组织、选用、培训和管理工作,组建学校听证员库。

第五条  学校学生听证工作委员会为青岛九中学生听证会的唯一组织机构。

第六条  听证会参加人包括申诉人、利害关系人、参与制定相关决议、决定、处分的学校工作人员以及学代会代表、法律工作者、社区代表(如需要)等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

第七条  听证主持人由学生听证工作委员会指定,在听证活动中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当次听证会方案;    

(二)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会参加人;

(三)决定听证会的延期、中止、终结;

(四)主持听证会的举证、质询、辩论、评议、合议;

(五)维持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予以制止;

(六)决定有关人员的回避。

第八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法、公开、公正地组织听证活动,保证申诉当事人充分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 

第九条  申诉当事人应当参加听证。确有特殊情况的,经听证主持人批准,可委托1至2名监护人作为代理人参加听证或与其代理人同时参加听证。委托代理人参加的,要在举行听证会前,提交授权委托书。

对表达多人意愿的申诉事项举行听证的,应选派代表参加听证,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条  申诉当事人在听证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申请回避;

(二)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

(三)进行陈述、辩论和质证;

(四)核对、补正听证笔录;

(五)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申诉当事人在听证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出席听证会;

(二)如实提供证据材料,回答听证主持人的提问和听证员的询问;

(三)遵守听证会纪律。

第十二条  除采用简易程序举行的听证外,一般应设7名及以上单数的听证员。

听证员由学校学生听证工作委员会从听证员库中,根据需要及听证员业务专长选择。

学校听证员库:

李犇、吕海平、姜龙方、高峰、曲霖、钟鸣、王光鹏、白长青、纪琳、王国香、牛永爱、马良、朱培波、王燕、鲍文杰、张硕杰、张伦业、盛明峰

第十三条  听证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出席听证会,就听证事项发表意见、阐明理由;

(二)就听证事项的事实、证据和依据等向申诉当事人进行询问;

(三)就听证事项的事实、依据和处理意见进行评议;

(四)合议形成听证结论;

(五)尊重相关人隐私,遵守听证会纪律。

第十四条  听证会设记录员。记录员由学校学生听证工作委员会指定的人员担任,如实记录听证会参加人的意见,制作听证笔录。

第十五条  听证会可以设旁听席。旁听人员由学校学生听证工作委员会根据相关组织报名情况,按照报名顺序选取或者随机抽取。学校学生听证工作委员会可以邀请部分校级家长委员会代表旁听听证会。

旁听人员不得进行发言、提问,不得有妨碍听证秩序的行为。

第十六条  因涉及未成年人相关问题,学校听证会不设记者席。  

第三章 听证受理

第十七条  学校学生处为学生申诉听证的受理部门。

在受理申诉事项并经调查核实后、认为可能作出对申诉人请求不予支持的处理意见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诉人听证权利。

第十八条  申诉人应当自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处书面提出听证申请,没有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听证请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申诉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事由在规定期限内无法提出听证申请的,在障碍消除后3个工作日内,可以提出申请并说明延期理由。

第十九条  下列情形不适用听证:

(一)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三)其他不宜举行听证的申诉事项。

第二十条   学生处应当自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举行听证的决定。决定不予听证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诉人理由。

第二十一条  申诉人对学生处不举行听证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学生听证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诉。

对应当听证的申诉事项,学校学生听证工作委员会应当责成学生处举行听证;对不应当听证的申诉事项,书面告知申诉人。

第二十二条  学生处决定举行听证的,应当自收到申诉人书面申请20个工作日内举行听证;听证会举行5个工作日前,学生处应当向申诉当事人送达《听证会通知》,告知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及其他听证会参加人名单。

举行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法定办理期限内,但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申诉人应自收到《听证会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需要回避的人员和理由。

听证员、记录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学生处负责人决定。

第二十四条  听证会举行前,学生处应当向听证会参加人送达下列材料:

(一)听证会通知;

(二)听证会方案;

(三)听证会纪律。

第二十五条  听证会纪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按时参加听证会,申诉人不能按期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应当记录在案。因不可抗力未能参加的情况除外;

(二)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参加听证人不得随意发言或提问;

(三)发言要简明扼要,语言要文明得当,禁止使用人身攻击或侮辱性语言;

(四)申诉当事人不得擅自中途退场,申诉人未经允许中途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五)不得有大声喧哗、鼓掌、哄闹等妨碍听证秩序的行为;

(六)听证会的音像资料由听证主持人指定专人制作,其他听证会参加人不得录制。

第二十六条  听证会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听证会的议程;

(二)申诉事项的基本情况;

(三)申诉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依据和理由;

(四)申诉当事人争议的问题;

(五)其他与该申诉事项有关的资料。

第四章     听证简易程序

第二十七条  受理的申诉事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申诉人提出听证请求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举行听证。

(一)对主要事实的认定存有争议的;

(二)对申诉事项处理程序有争议的;

(三)对法律政策的适用存有争议的。

第二十八条  简易程序只设主持人和记录员,不设听证员。听证会参加人由申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等构成。听证会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核对参加听证人;宣布申诉事由;宣布记录员名单;宣布听证会纪律;告知申诉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二)申诉当事人分别就申诉事项提出事实、证据、适用依据和处理意见进行陈述与申辩;

(三)听证主持人就听证事项对申诉当事人进行提问和询问;

(四)申诉当事人最后陈述意见;

(五)核对笔录。申诉当事人、记录员在听证笔录上签字,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在听证笔录中应予以说明;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七)会后形成听证结论。

第五章     听证普通程序

第二十九条  下列申诉事项,一般适用普通程序举行听证。

(一)重大、复杂、疑难的;

(二)涉及公共利益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听证的。

第三十条  普通程序设听证主持人、记录员和听证员。普通程序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核对与宣布。听证主持人核对参加听证人;宣布申诉事由;宣布听证员、记录员名单;宣布听证会纪律;告知申诉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二)陈述与申辩。申诉当事人分别就申诉事项提出事实、证据、适用依据和处理意见进行陈述与申辩;

(三)辩论和质证。申诉当事人分别就申诉事项的事实、证据、程序、适用依据和处理意见进行辩论。申诉当事人提出证据时,应当当场出示、质证;

(四)提问和询问。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可以就听证事项对申诉当事人进行提问和询问;

(五)最后陈述。申诉当事人各方最后陈述意见;

(六)调解。经过调解达成协议的,听证会终止;

(七)核对笔录。听证结论经听证主持人审阅后,申诉当事人、听证员、记录员在听证笔录和听证结论上签字,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在听证笔录中应予以说明;

(八)听证会结束。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九) 听证结论。听证员通过合议,形成听证结论。

第三十一条  申诉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无法到场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

第三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听证: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需要重新鉴定、勘验的;

(二)听证会场出现主持人不能控制的局面的;

(三)出现其他应当中止听证情形的。

第三十三条  听证结论应当作为学校学生听证工作委员会申诉事项处理(复查、复核)意见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对应当听证的申诉事项未经听证,相关部门即作出答复意见,申诉人在复查期间又提出听证请求的,相关部门应当撤销原处理意见并举行听证。

申诉人放弃听证权利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相关部门在申诉事项办理期间举行了听证,申诉人又提出听证请求的,相关部门经审查听证资料,认为听证程序合法、听证结论无明显不当的,不再重复举行听证。

对听证程序有瑕疵或者听证结论明显不当的,由相关部门重新申请举行听证。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申诉听证为依法保障未成年人权利设置,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 3月 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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