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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教育教学管理,保障正常稳定的教学秩序,积极预防、妥善处理教育教学责任事故,保证全面推进全人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山东省中小学教学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教学责任事故是指教职员工在德育工作、教学活动和教学管理过程中,因本人故意或过失造成的,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教育质量,或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制度性文件的教育教学行为。
第三条 教育教学责任事故责任追究的原则:
(一)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公开透明原则;
(二)坚持违规必究、失责必追原则;
(三)坚持惩教结合、教育为主、处置适当原则;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尔学校在职或在聘教师和教育教学服务人员。
第二章 教学责任事故分级
第五条 根据教育教学责任事故的性质和所造成的影响程度分为一般教学责任事故和重大教学责任事故两个级别。
第六条 一般教育教学责任事故是指在较短时间、较小范围内造成轻微消极影响的教学事故,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一)教师未按时提交教学计划和教学进度安排,教师实际教学进度与教学进度表无故相差一周以上;
(二)教师备课不认真,在课堂上出现知识性错误,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教师无故上课迟到、提前下课、中途离场、拖堂影响下一节课正常上课等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四)教师在上课时,为处理个人事务携带通讯工具在上课时间拨打、接听电话或收发信息;
(五)上课期间未加强对学生的管理,造成缺勤现象严重且并未及时处理;
(六)不按照5G+智慧教学要求做好学生自主学习指导和答疑工作,答疑不及时造成学生和家长较大反应;
(七)学校学段评估考试中,有下列情形:未严格按照命题要求命题,造成试题过难或过易;试卷分装分发错误;监考人员无故迟到或监考期间擅离岗位;考务人员未按时到岗;阅卷老师阅卷失误、不在规定时间完成阅卷、评分、报送成绩;
(八)未经同意,擅自调整上课地点,造成影响的;
(九)微创新团队导师不认真贯彻落实学校的政策和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擅自向家长摊派班级管理事务的;
(十一)全员导师不能履行职责、不能定期做反馈和指导的;
(十二)不尊重学生,进行言语刺激或对学生肢体侵犯造成心理影响的;
(十三)在各种评奖评优、帮困助学、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赔付、学生违纪处理等活动中,有失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工作严重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四)微创新团队发生打架或群殴事件,未及时上报或隐瞒不报,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五)未与家长或专业教师及时沟通,忽视学生心理需要造成一定隐患的;
(十六)微创新团队导师未经学校批准私自组织学生外出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七)每周多次无故不按规定时间上下班并且没有及时请假的;
(十八)其它带来轻微负面影响的情形。
第七条 重大教育教学责任事故是指在较长时间、较大范围内造成恶劣影响的教育教学事故,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一)在教学过程中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或带有封建迷信、淫秽及其它思想内容不健康的,违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论,造成恶劣影响;
(二)违规对学生进行体罚或变相体罚,造成严重后果;
(三)未经分管副校长批准擅自调整教学计划,造成恶劣影响;
(四)学校学段评估考试的试卷在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泄密;监考人员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监考员对学生违纪、作弊行为不制止、不上报;遗失学生试卷;对突发事件处置不当,导致考场秩序混乱;违规私自更改学生考试成绩;
(五)未经批准,教师自行调课或委托他人代课造成严重影响;
(六)上课时所任教班级纪律混乱,致使所任教班级出现不良恶性事件;
(七)未经批准,不严格执行规定的作息时间,随意提前学生到校时间或推迟放学时间,造成恶劣影响;
(八)违规组织师生参加商业性的社会活动,违规举办特长班、补习班或组织学生集体补课等;
(九)违规向学生推销、代购教辅资料或学习用具;
(十)在值班期间擅离岗位或不认真履行职责,使教学秩序出现严重混乱(包括晚自习)或存在严重秩序隐患;
(十一)因教师指导和管理不当,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使学生及其他人员受到伤害或出现严重安全事故;
(十二)学生有严重心理疾病或其他异常情况或学生有拒学、自残、自虐事件未及时做工作且未及时上报或隐瞒不报,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十三)发现学生发生重大伤害或伤病、交通意外或其他严重事件,未及时上报或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四)与学生或学生家长发生不当冲突,以致产生师源性心理障碍或家校关系对立的;
(十五)全员导师工作出现重大偏离,对学生造成严重影响的;
(十六)工作期间(含晚自习)饮酒的;
(十七)一学期内出现三次以上(含三次)一般责任事故;
(十八)其他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形。
第三章 教育教学责任事故过错认定
第八条 教育教学责任事故的发现可以通过过错人主动报告或检查人发现等途径。
第九条 事故责任人所在教研组或部门负责人协助教师发展中心和学生发展中心,对事故组织调查、取证、核实,向事故责任人提出对事故级别的初步认定与处理意见,教师发展中心和学生发展中心将认定与处理意见报分管校长;经分管校长核定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第十条 教育教学责任事故过错责任追究决定要采取书面形式通知事故责任人,由教师发展中心和学生发展中心负责通知事故责任人及所在的教研组或部门,督促事故责任人执行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在对教学责任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的同时,要迅速采取补救措施,尽可能降低事故影响的程度和范围。
第四章 教育教学责任事故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教育教学责任事故经最终认定并作出处理决定后,须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根据事故级别和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一般教学责任事故的处分:
1.给予事故责任人全校通报批评;
2.要求事故责任人提出书面整改措施。
(二)对重大教学责任事故的处分:
1.给予事故责任人通报批评;
2.每发生一次重大责任事故,扣发责任人当月30%的课时费;
3.重大责任事故责任人,本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不能参加当学年的评优评先;
4.事故记入教师教学档案;
5.组内教师一学年内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重大责任事故的组室,本年度不得评为校级及以上各类荣誉称号;
6.对情节特别严重者直接解聘。
第十三条 事故责任人主动报告教学责任事故的,对事故责任人可以适当减轻处罚。
第十四条 教师发展中心应在教学责任事故处理完毕后,将《教学事故处理报告》存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对本办法未列举到的其他教育教学责任事故行为,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参照相应条款进行认定和处理。教育教学责任事故涉及违法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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