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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大附中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及问责制度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21-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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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德师风建设是教师队伍建设的重中之重,根据教育部印发《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等多项规定,让教师明红线、守底线,着眼于解决师德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违反师德行为查处力度,我校结合实际,特制定此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条 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

1.违背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传播、散布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言论或言行。

2.违反法律法规,弄虚作假、营私舞弊。

3.违犯职业道德,有损教师形象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

4.在教育教学活动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

5.组织或参与校内外有偿补课及组织推荐或暗示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

6.组织或参与针对学生的营利性活动,或强迫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社会保险等谋取利益。

7.索要或收受学生家长的礼金礼品或接受吃请、旅游、娱乐等服务或消费。

8.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对学生考试成绩进行公开排名并按名次排座位等方式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

9.体罚学生或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严重影响的。

10.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11.以不恰当的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毁损学校名誉和教育形象。

12.不能履行本岗位职责,未完成工作目标,又不服从学校统一管理的。

13.教师在工作时间炒股、上网收看与教学无关的视频。

14. 开设网店,向学生和家长推送商业广告。

15. 存在酒驾、醉驾事实,未向学校如实报备。

16.存在赌博、吸食毒品行为。

17.其他违反师德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第四条 发现教师存在违反第三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五条 给予教师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六条 给予教师处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1.由校长办公室讨论研究、党总支研究决定,按情节严重分别给予警告和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处分,并报人事部门备案。

2.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的其他处理,按照管理权限,由校长办公会讨论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决定。

第七条 处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申诉途径等内容。

第八条 教师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办公室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校长室提出申诉。

对教师的处理,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人事档案及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第九条 教师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

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教师受记过以上处分期间不能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第十条 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一条 学校各处室、各年级、各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学校应当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师德师风长效机制建设、日常教育督导不到位;

2.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3.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的;

4.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5.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6.教研组内成员出现师德失范行为,取消教研组学期内红杉奖评选资格,并在对教研组长的量化中扣除相应分数。

7.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青岛大学附属中学

2021年3月18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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