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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修订)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25-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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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学生成为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校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校录取通知书,按《新生报到须知》的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办理入学报到手续,缴纳学费。因故不能按期入学报到者,应向所属二级学院请假,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学校同意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报到时,二级学院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因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需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参军入伍的学生,保留入学资格的年限为退伍后两年内,以国家政策规定为准。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学院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三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学生应于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报到前缴纳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以及住宿费等费用,并凭缴费收据注册。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到所属二级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因请假等原因不能如期注册者,向所属二级学院提出暂缓注册申请。未提出暂缓注册申请、未请假或者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不注册的学生,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即时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由学校按教学计划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或统一组织考核。考核形式采用过程化考核。考核成绩按等级分制(优秀(A):≥90、良好(B):≥80、中等(C):≥70、及格(D):≥60、不及格(E):<60)记载。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参加下一学期(春季学期或秋季学期)期初学院组织的补考。补考成绩及格以上按及格记载,成绩仍不及格的需要重修该门课程或相应课程,再参加考试,成绩按实际考核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  缓考。学生因考试时间冲突、生病或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按时参加考试,可于考试前一周向所属二级学院提交缓考申请,理由充分、正当(因病需经指定医院诊断,出具证明),经所属二级学院核实确认并批准后,报教务处复审备案,予以缓考。临考前如突发意外,学生本人无法提前办理缓考手续,由辅导员在考试结束后一周内为其办理,超过l周则视为自行放弃考试。已办理缓考手续的学生可参加该课程的补考考试,也可于再次开设该课程的学期,向所属二级学院提交考试申请,参加所属二级学院统一组织的考试,成绩按实际考核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  免修。学生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可持参加考核取得的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向所属二级学院提交免修相应课程申请,由相关专业课程教研室主任审核签字,确认该生达到相关专业课程教学计划规定的及格以上水平,经所属二级学院负责人签字同意,报教务处复审备案。成绩根据职业资格证书的级别,给予及格或及格以上记载,并取得相关专业课程教学计划规定学分。

因转专业、转学等原因引起学籍变动的学生,可申请免修已学习并取得学分的所属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相应课程,成绩按实际考核成绩记载。

第十七条  体育课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因身体疾病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体育课的学生,需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出具证明,由任课教师安排适量运动,结合出勤情况,给予相应考核成绩。

第十八条  顶岗实习资格审查。学生在离校顶岗实习之前,原则上应完成规定的其它所有课程学分。学生毕业实习(顶岗实习)期间,可以与毕业设计等环节结合。参加毕业实习及答辩的最低学分要求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必须取得工作经历证书,参加毕业答辩后,取得毕业实践环节相应学分。

第十九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入职教育、学生社团、社会实践、志愿服务、阅读工程、劳动教育、生活技能、安全教育和人文素养类等活动、课程均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按照《不占学时学分(素质提升课程)评定指标体系》执行。学校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

第二十一条  学校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依据《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理,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二十二条  学生思想品德操行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按照学校《“品端”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事先向所属二级学院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视为旷课,依据《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习基础较好的学生,可辅修其它经教育厅审核批准的专业课程。由辅修专业的所属二级学院提供辅修教学计划,学生辅修申请报教务处备案。辅修专业课程并经考核合格者,按实际考核成绩在其辅修专业学籍表成绩记录栏中予以记载。

第二十五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六条  转专业。学生应按照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校制定学生转专业的具体办法,建立公平、公正的标准和程序,健全公示制度。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适当整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学生转专业由学校批准。转专业的学生若需延长学习时间,应缴纳延长年限的专业注册学费、住宿费等费用。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第二十七条  转学。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八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九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学生转学的具体办法;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条  学制3年(基本修业年限),实施弹性学制3-5年。学制2年,实施弹性学制为2到4年。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不超过5年。允许大学生休学创业,修业年限最长可延至6年。  

第三十一条  学生因病(需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出具证明)等原因申请休学(已符合毕业资格的学生不能办理休学),由学生本人向所属二级学院提交休学申请,所属二级学院审核签字,为学生出具休学证明,报教务处复审、备案,休学期限为1年,休学次数限2次。

第三十二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到所属二级学院办理服兵役保留学籍手续,所属二级学院为学生出具保留学籍证明,报教务处复审备案;新生应征入伍,由当地征兵办为其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材料按时报教务处备案。学校按有关规定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三条  休学学生办理休学手续后离校,学校为其保留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三十四条  复学。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日持休学证明,向原所属二级学院提交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原所属二级学院根据学生休学前的学习及学分取得情况,编入相应年级专业班级学习,并出具复学证明,报教务处复审备案。学生持复学证明到编入的相应年级专业班级辅导员处报到。

第三十五条  学生因病休学期满,须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出具健康证明,经学校审核合格,方可按照第二十八条相关要求办理复学手续。

第五节  留(降)级预警、退学预警

第三十六条  春季学期和秋季学期期初补考工作结束后,学生如果不及格必修科目达12-17学分 ,由所属二级学院召开党政联席会形成留(降)级预警意见,留(降)级预警材料报教务处备案。学生如果不及格必修科目达18学分,由所属二级学院召开党政联席会形成退学预警意见,退学预警材料报教务处备案。  

第六节  退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两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二)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三)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四)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五)超过学制年限未完成学业的。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需向所属二级学院提交由家长签字同意的退学申请书,二级学院应当与家长沟通、确认,确保理由正当、属实后,按学院《退学手续办理工作流程》办理。

第三十九条 符合第三十条5项情形之一的学生,二级学院在提出处理意见前,要给学生或其代理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经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申请,二级学院可以召开听证会(听证会要求参照《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办法(试行)》第四章“关于听证的规定和程序”),听取意见。由所属二级学院召开党政联席会,形成处理意见。

拟作退学处理的学生,经教务处审核后,报学院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二级学院负责送达学生本人。无法送达学生本人签收的,采用邮寄送达(学生住址所在地)和校园网内网公布的办法,记录在案,即视为送达。学生拒绝签收的,在退学决定书“送达方式及情况说明”一栏记载清楚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把退学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第四十条  收到退学决定书的学生,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由二级学院办理档案寄发手续,学生处备案;由安保处办理户口退回手续。

第四十一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申诉”部分内容办理。

第七节  毕业、结业

第四十二条  取得学校学籍的学生在规定年限内,达到以下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一)德育

1.综合素质评价积分不少于300分*实际修业学期数。  

2.学生无违纪或者违纪处分已解除。

3.学生未损坏公物或虽有损坏但已规定赔偿。

4.学生缴纳了规定的学费。

(二)智育

1.学分要求:修够所有必修课程的学分,总学分达到专业规定的毕业学分要求,基本修业年限3年的学生应不少于150学分,基本修业年限2年的学生不少于100学分。  

2.职业(资格)或行业证书要求:根据专业特点至少取得1项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行业认可的证书。

3.工作经历证书:工作经历、社会实践合计不少于24周,获得工作经历证书。

4.基本能力证书:全国计算机等级一级合格证书、普通话二级乙等及以上合格证书。入校前已取得以上基本能力证书的学生,可提出申请,免修相应课程。

5.英语应用能力(根据山东省政策和我院英语能力要求审定达标情况)。

各专业毕业条件和具体学分要求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

(三)体育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合格。

第四十三条  取得学校学籍的学生在规定年限内,在德育、智育、体育方面,未全部达到毕业规定要求的,按结业处理,学校颁发结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对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八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七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九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条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五十二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十三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十四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五十六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七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八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五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六十二条  学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公开发表的论文或其他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要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六十五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要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六十六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要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要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六十七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需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六十八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十九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要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应当在处分决定书送交之日起10日内办理完相关手续离校。逾期不办理手续离校者,学校注销其在校内的各种关系,并劝其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七十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分管院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根据情况可临时增聘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及校内其他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

学校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七十一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七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部门重新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或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七十四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山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五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山东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七十六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或《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山东省教育厅投诉。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及其他类型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修订)》(技术学院教学发〔2014〕5号)同时废止。其他学生管理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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