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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勤工助学,是指在学校的组织下,全日制在校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三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财务、人事、学工、教务、科研、后勤、团委、各二级学院等部门,配合学生工作部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学生工作部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二级学院和安排勤工助学岗位的部门具体负责勤工助学学生的日常教育、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学校职责
第七条 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学生工作的重要内容。学校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积极宣传,校内有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八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筹措经费,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并制定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第九条 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学生,可按照规定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三章 学生工作部职责
第十条 负责协调、审核、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一条 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并纳入学校管理。
第十二条 负责各部门与勤工助学学生用工信息的登记与备案工作,积极为学生和用人部门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十三条 积极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
第四章 用人部门职责
第十四条 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满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岗位需求后,仍有剩余岗位的,可向全体校内全日制学生开放。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第十五条 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不得让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指派部门教师担任学生勤工助学岗位指导教师,对学生进行业务指导和思想道德教育。
第十七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诚实劳动或服务,担当一定的工作责任,按照用人部门的要求完成任务。对在工作岗位上不认真履行职责,不按要求完成勤工助学任务者,用人部门可进行批评教育,并视其工作情况扣发部分或全部勤工助学报酬。如经教育仍不改者,用人部门有权提请学校取消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资格。
第五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十八条 按照“以工时定岗位”的原则设置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冬、夏季学期除外。
第十九条 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冬、夏季学期期间的连续性达到15天的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三)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
第六章 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和管理
第二十条 每年度春季学期初,确立本年度各用人部门勤工助学固定岗位设置,根据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库建设情况,启动本年度勤工助学活动,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一)学生本人在勤工助学系统提出申请;
(二)各用人部门组织面试,录用后在勤工助学系统审核通过;
(三)学生工作部将全校申请的学生情况汇总、备案。
第二十一条 临时岗位随时发布信息,参照固定岗位设置程序执行。
第二十二条 按照“谁用人谁负责”的原则,用人部门负责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考核,验收学生的任务完成情况。验收合格后,根据岗位档次确定酬金发放额度。
第二十三条 各用人部门在录用前应核实学生申报身份,防止冒名顶替。学生弄虚作假、冒用他人身份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勤工助学资格,并追回已发放酬金。
第七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二级学院或相关部门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二级学院或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学生工作部备案。备案后,由二级学院及相关部门联合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五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由学生工作部统一管理;由负责审核、提报勤工助学岗位的二级学院和相关部门结合学生学业情况,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并负责学生的教育管理等工作。
第八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二十六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据实计酬,原则上以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
第二十七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据实计酬,每小时酬金参照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2元人民币。
第二十八条 各二级学院内勤工助学岗位学生的劳动酬金由各二级学院负责发放;行政部门勤工助学岗位学生的劳动酬金由学生工作部统一发放。
第二十九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二级学院或相关部门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三十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部门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从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部门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部门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及用人部门须遵守国家及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学生在校外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经学校授权,由负责提报、审核勤工助学岗位的二级学院或有关部门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部门)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学生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等。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十二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技术学院学发〔2016〕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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