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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奖学金管理办法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24-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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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激励广大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勇于创新,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颁布的《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函[2019]105号)、山东省财政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科教[2022]17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学校综合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

第三条 学校成立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设立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学生工作部、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辅导员代表和学生代表等人员组成,负责学校奖学金评审工作。各二级学院成立奖学金评审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

第四条 奖学金评审坚持标准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坚持公平、公正、择优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严禁弄虚作假。

第二章 对象与名额分配

第五条 奖学金用于奖励学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年级在校学生。特殊学制的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层次确定参与相应学段的奖学金评定,原则上从入学第六年开始不再具备申请资格。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分配名额根据省教育厅下达名额和各二级学院人数比例进行分配,经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批后公布;综合奖学金评选名额按照各等级划分评选人数比例,单项奖学金按照各奖项评选要求确定人数,具体名额详见附件。

第七条 同一学年内,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综合奖学金。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综合奖学金按照特等、一等、二等、三等划分级别,奖励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3000元、1500元、1000元、600元;单项奖学金共分为10个奖励项目,各项目、级别奖励金额详见附件。

第九条 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评选学年内未受到任何违纪处分或受到处分已解除;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强健体魄,热爱生活,评选学年体质健康标准测试达到及格及以上等级;

(六)学习成绩优异,评选学年必修课无不及格;

(七)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优异,评选学年素质评价积分不得低于600分。

除以上基本条件外,各奖项其他申请条件详见附件。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十条 评选流程: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通过“智慧校园”(网页端)或“今日校园”(手机端)发起申请,提报相关佐证材料。

(二)各二级学院在班级或专业内民主评议、辅导员审核的基础上,根据分配名额进行初评。初评名单需通过线上、线下等形式在本二级学院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初评名单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提报学校评审委员会。

(三)学校评审委员会根据奖学金类别通过审核评选、组织评审或答辩等环节,提出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最终获奖名单,并按照要求向上级推荐报送。

第五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承担,省政府奖学金由山东省财政承担,由上级相关部门一次性发放。综合特等奖学金、单项奖学金由学校学生工作部负责发放,综合一、二、三等奖学金由二级学院负责发放,五年制贯通培养学生所获奖学金由学生所在的中职学校负责发放。

第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由上级部门统一颁发奖励证书,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由学校下发文件统一表彰、颁发证书。学生获奖情况记入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负责对奖学金获得者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与监督,确保奖学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四条 学校纪委负责对评审工作进行监督。如在奖学金评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学生获奖资格,并视情节予以违纪处理,其他参与师生按学校规定予以行政或其他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其他由企业、社会团体或个人等设立的奖学金,奖励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由学校(二级学院)与设奖单位(个人)协商确定管理办法及细则后,报学生工作部备案。国际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修订)》(技术学院学发[2020]7号)、《青岛职业技术学院综合奖学金评选办法(修订)》(技术学院学发[2018]7号)、《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单项奖学金评选办法》(技术学院学发[2018]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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