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我要收藏
取消收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注重过程性评价,注重对学生的引导激励,注重将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与学生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相结合。
第三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行百分制,最高不超过100分,由课程学习成绩和素质评价成绩两部分组成,其中,课程学习成绩占80%,素质评价占20%。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国际学生除外)。
第二章 课程学习成绩
第五条 课程学习成绩以测评时段内必修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为依据进行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课程学习成绩=平均学分绩点×80÷4.5
结果经四舍五入后保留两位小数。
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公式按学校学分制有关文件执行。
第三章 素质评价成绩
第六条 素质评价以测评时段内学生的素质评价积分为依据进行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素质评价=素质评价积分×20÷同级同专业素质评价最高积分
或
素质评价=素质评价积分×20÷同级同专业同生源类型素质评价最高积分
结果经四舍五入后保留两位小数。积分为负数者计作零分。
第七条 素质评价积分由基础分和存扣分两部分组成。每学期初,学生可获得300分的基础分;学期内,根据学生的实际表现,按照存、扣分细则,由辅导员直接做出或经学生本人申请由辅导员核实后做出存、扣分。
第八条 素质评价积分的存扣分共包括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育五个模块的内容,细则详见附件1。
第四章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实施与结果运用
第九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在党委领导下,由学生工作部、教务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各二级学院具体实施,辅导员为主要实施主体,任课教师密切配合,其他教职员工、学生骨干共同参与。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要成立由分管学工领导、学工办主任、团总支书记、辅导员、学生骨干组成的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主要负责部署、监督和指导本二级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审定上报测评结果,裁决测评纠纷,做好测评中学生的思想工作。
第十一条 各班级或专业要成立有辅导员、学生干部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的测评实施小组,对存扣分项目原始测评材料进行审核、认定,充分利用智慧校园“综合素质测评”模块进行申报和审核。
第十二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每学期、每学年集中组织开展。其中,素质评价实时进行,并在每学期末和每学年末进行素质评价积分总评。学生报考专升本所在学年如未结束,学校要在学生报名前对所在专业年级在校期间的综合素质测评成绩进行一次总排名,并确保所有已正式公布的必修课程成绩和已获取的素质评价积分全部纳入测评范围。
第十三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按同级同专业组织开展并排名。生源类型不同且人才培养方案不同的情况下,可按同级同专业同生源类型进行排名。
第十四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信息化管理,学生可通过“综合素质测评”系统实时提交申请加分项及佐证材料,经测评实施小组、辅导员审核,在系统上进行存扣分。
第十五条 学生的素质评价实行预警机制。预警工作流程如下:
(一)确定名单。学期内学生素质评价积分低于200分,综合素质测评系统将自动标注并推送“橙色预警”,辅导员应及时查看,根据名单,辅导员应向学生下达“橙色预警通知书”。
每学期开学四周内,学生处通过综合素质测评系统记录情况,对学生素质评价积分进行计算,对上一学期素质评价积分低于300分的,学生处将名单推送给各二级学院学工办核对,确定进入预警范围的学生,二级学院学工办应向学生下达“黄色预警通知书”。
春季学期开学四周内,对三年制大三学生素质评价总积分低于1800分,五年制贯通大二学生素质评价总积分低于1200分,学生处将名单推送给各二级学院党总支核对,确定进入预警范围的学生,二级学院党总支应向学生下达“红色预警通知书”。
(二)警示谈话。对预警学生,辅导员要与被预警学生进行警示谈话,沟通分析学生学习、生活存在的问题与原因,协助其制定解决方案,并做好谈话记录。
(三)家校联动。对黄色、红色预警学生,辅导员除警示谈话外,还应每学期至少一次以电话等形式联系学生家长,提醒家长及时对孩子进行关爱、教育,配合学校督促学生努力完成学业,记录联系情况,并做好谈话记录。
(四)建立档案。各二级学院应为每名预警学生建立预警管理档案,一人一档。预警教育过程应留有书面记录,每学期末统一归档。预警档案应包含学生素质评价情况,学生学习生活计划书、学生谈话记录、家长谈话记录、学业预警通知单回执等材料。
第十六条 学年末汇总积分达到600分者,方可参加以学年为评选单位的各级各类综合类评优评奖活动。
第十七条 学生的素质评价每学年汇总积分在600分以下的学生比例达到或超过10%的班级取消当年优秀班集体、优秀团支部等各级各类优秀集体的评选资格。
第十八条 专科升本科考试招生工作中需使用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的,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学生的素质评价累计积分少于300分×实际修业学期数者,不予毕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试行)》(技术学院学发[2019]9号)同时废止。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