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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26-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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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促进国际合作与交流,保障相关工作有序开展,根据国家、省、市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工(含总量控制人员)因工作需要执行出国(境)任务的,均属因公出国(境)范畴,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因公出国(境)任务按内容性质、部门职责实行分类管理,分为以下两大类别:

(一)国际综合事务类,是指经上级部门、机构或组织委派、遴选及学校选派,执行公派出国(境)留学、工作、临时短期访问、参加国际会议(展览)、学术交流等任务的项目,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以下简称“国际处”)牵头办理。

(二)教职工发展培训类,是指接受上级部门、机构或组织资助及学校资助,派往国(境)外进行培训、研修的个人或团组项目,由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人事处”)牵头办理。

第四条 因公出国(境)任务立项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学校自主组团的因公出国(境)任务,由国际处会同人事处,根据学校年度预算安排及上级文件规定,统筹拟订下一年度因公出国(境)计划,经青岛市财政、外事主管部门批准后立项。

(二)非学校自主组团的因公出国(境)任务,接到外部项目通知后,由第三条规定的牵头部门报分管领导及学校主要负责人研究,决定是否立项。

第五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遴选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青岛市关于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天数、人次数、经费预算额度等管理审核审批要求,坚持因事定人、绩效优先。

(二)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分工确定团组人选,退休前半年不安排非必要出国(境);因公出国(境)培训团组参团人员,原则上距退休不少于5年。

(三)项目通知文件对人选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具有国际汉语教师资格证的教师、“双语”教师、学校青年教师教学能力大比武国际组获奖教师,在提名时予以优先考虑。

第六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遴选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市管干部团组:市管干部按青岛市市管干部因公出国(境)管理相关规定报上级批准;随团人员由团长根据学校外事出访工作需要提名。

(二)其他团组:

公派出国(境)工作的处级干部,由第三条规定的牵头部门征求组织部意见后提名推荐;

其他因公出国(境)的处级干部,由所在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职能部门处务会)征求组织部意见后提名推荐;

其他因公出国(境)教职工,由所在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职能部门处务会)提名推荐。

提名推荐的人选,由牵头部门协调组织部、人事处、纪委办核查其政治素养、师德师风、遵规守纪等方面是否存在不宜因公出国(境)的情形,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确定拟出访人选。

第七条 教职工因公出国(境)期间待遇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国(境)外待遇由国际处牵头拟定,校内待遇由人事处牵头拟定。

(二)因公出国(境)期间,教学、管理服务工作量按同期满工作量计算。

(三)因公出国(境)三个月及以上的教职工,凭外方出具的工作、学习、研修等肯定性评价证明,作为当年评优评先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学校公派出国(境)工作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原则上参照学校行政坐班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标准,按实际出境天数折算发放,折算公式为:每月奖励性绩效发放标准×实际天数÷30,从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费用项目中列支拨付。

(五)学校支持教职工参与“职教出海”工作:

国家派出并资助的教师,待遇管理按《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待遇管理规定》)执行;

学校派出赴艰苦地区工作的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产生的费用按《青岛市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报销,由学校或校外项目合作方承担;另按《待遇管理规定》明确的标准发放艰苦地区津贴,津贴按实际出境天数折算,折算公式为:每月艰苦地区津贴发放标准×实际天数÷30,从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费用项目中列支拨付。

第八条 学校公派出国(境)工作教师,若校外项目合作方提供的报酬等于或高于第七条第四项、第五项所列奖励性绩效和艰苦地区津贴之和,全部报酬归个人所有,学校不再发放上述两项待遇;若低于上述两项之和,不足部分从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费用项目中补足。

第九条 所有因公出国(境)团组须严格履行报批程序,经党委会审议、校内公示、政审、业务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方可出访。

第十条 获批因公出国(境)团组应严格执行批准的任务,遵守以下纪律要求:

(一)出访任务须与学校中心工作紧密结合,明确出访人员职责分工、任务内容、时间安排、前往国家(地区)及洽谈(访问)对象。

(二)出行前须接受行前教育,包括外事纪律、保密工作、安全防护、涉外礼仪等内容,并按要求签订任务书、承诺书、协议书等材料,明确出访任务及返校后服务义务期限;教职工发展培训类项目团组,须将行前教育完成情况表报人事处备案。

(三)获批后若需变更出访行程、人员、时间等事项,须及时上报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出访。

(四)在国(境)外期间,严格按照批准的行程计划执行任务,遵守因公出国(境)相关纪律要求。

第十一条 因公出国(境)团组回国后按以下规定汇报:

(一)市管干部团组应由团长指定汇报人,向学校党委汇报团组执行情况。

(二)其他团组应及时将经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职能部门处务会)审议通过的出访报告,报送学校主要负责人及分管外事校领导;学校党委书记认为必要的,须提报党委会审议。

所有团组返校后,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国际处提交出访报告及上级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因公出国(境)团组回国后成果落实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出访成果实行跟踪落实管理,出访中达成的协议和作出的承诺,由指定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负责落实。

(二)因公出国(境)教职工返校后,应开展成果交流分享;国际处或人事处按部门职责,对成果进行定期跟踪、建档。

第十三条 国际处每年初对上年所有因公出国(境)团组相关信息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青岛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修订)》(外事发〔2017〕1号)、《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因公出国(境)访问、培训办理流程》(外事发〔2019〕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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