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深化新时代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通知》《山东省教育厅关于组织开展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要求,加快建设一支师德高尚、技艺精湛、素质优良、结构合理 的高质量“双师型”教师队伍,服务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双师型”教师认定范围主要为学校的专业课教师(即从事专业课教学的专任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
公共课教师、校内其他具有教师资格并实际承担教学任务的人员,正式聘任的校外兼职教师,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可参照实施,具体要求根据上级文件另行组织。
第三条 学校成立“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学校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协管人事工作校领导、分管教学工作校领导任副组长,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就业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各二级学院院长任组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由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
第四条 根据专业建设需要,围绕“专业能力、实践能力、科研能力”等提升“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学校在人才招聘中加大从企业、科研院所中引进既有较高理论水平又具有行业、企业工作经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技能型人才的力度,优化师资队伍结构。
第五条 严格落实教师到行业、企业、校内外生产性实训基地等研修实践锻炼制度,各二级学院要积极与行业、企业有关单位联系,形成良好的合作关系,建立稳定的研修实践锻炼基地。按照专业课教师每5年必须累计不少于6个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的要求,定期选送部分教师到相关企业、科研院所、其他机关事业单位或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中进行研修、实践锻炼,以丰富实践经验,提高教学、生产、实习的指导能力。
第六条 鼓励教师积极参加由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权威机构组织的与本专业实践技能相关的国家职业(执业)资格、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职业能力认证及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等资格认定。
第七条 鼓励教师参加技能竞赛,有计划地组织教师开展教学、技能、创新创业类竞赛等活动,提高教师专业技能和创新实践能力,达到以赛促学、以赛促教、以赛促建的目的。
第八条 建立和完善“双师型”教师继续教育计划,常态化开展以校本培训、校外进修等多种方式的专业技能培训。通过教师结对培养制度、现场教学观摩、实践教学指导等,提升青年教师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的能力和技艺。
第九条 充分发挥现有资源,鼓励教师积极参加社会生产实践及应用技术研究、工程应用等开发研究项目,主持参加实验、实训基地的建设,不断积累生产实践经验,提高教师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科研创新能力。
第十条 鼓励二级学院聘请企业兼职教师、产业教授以及邀请行业、企业专家来校举办专题学术报告或实践演示等,介绍行业或专业最新理念知识或生产工艺、技术水平、设备装置和发展趋势,拓宽专业教师和学生的知识视野。
第三章 “双师型”教师的认定
第十一条 “双师型”教师认定设置三个层级,即初级“双师型”教师、 中级“双师型”教师、高级“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按照山东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试行)》
执行。
第十二条 成立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由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学术委员会专家代表、二级学院专家代表、行业企业代表等组成(人数一般不少于9人),主要负责“双师型”教师认定的统筹组织、材料审核及认定等工作。评议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
第十三条 学校开展“双师型”教师认定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一)个人申请。申报人须填写《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双师型”教师认定申请表》,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二)部门初审。各二级学院成立“双师型”教师认定专家评议工作小组,小组成员由二级学院负责人牵头,相关专业带头人、教师代表、行业企业代表等组成(人数一般不少于7人),主要负责本学院“双师型”教师认定的统筹组织、材料审核及认定等工作。认定专家评议工作小组要坚持将师德师风、工匠精神、技术技能和教育教学实绩作为衡量“双师型”教师能力素质的标准,根据实施方案、认定标准对申报人材料进行初审,并组织开展认定工作,确定拟认定名单,经党政联席会研究、公示无异议后,填写《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双师型”教师认定汇总表》,报送材料到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
(三)认定审核。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根据实施方案、认定标准组织开展认定工作,对各部门提报的初步认定情况进行审核,确定拟认定名单,报经党委会研究并公示。
(四)系统报送。申报人根据党委会研究认定的结果,按照山东省教育厅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山东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填写信息、上传支撑材料,由学校审核通过系统确认报送。
其中,各省级教学指导委员会对“双师型”教师认定结果进行复审确认,对达不到相应标准条件的,退回后,由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重新研究提报后,依据相关程序报送。
(五)备案查询。省级“双师型”教师认定指导中心对认定结果进行备案,对通过认定的教师进行统一编码,有关信息可在系统中可查询。
第十四条 “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一般于每年第三季度组织。认定结果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后须重新复核。有效期内,教师可申报更高级别的认定等级。
第十五条 加强“双师型”教师的管理与考核,强化对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素养的考察,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在影响期内不得参加“双师型”教师认定,已认定的予以撤销。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学校及各二级学院在教师队伍建设专项经费中单列“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经费,用于在“双师型”教师企业研修、培养培训、实践锻炼、考取职业资格证书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七条 各二级学院各部门应积极为教师取得“双师型”教师资格创造条件,充分发挥“双师型”教师在综合育人、企业实践、教学改革、社会服务和教师专业发展等方面带头引领作用,为“双师型”教师作用发挥提供平台。
第十八条 学校鼓励广大教师走“双师型”发展道路,建立激励措施如下:
(一)作为专业课教师推荐校内名师工程、专业带头人、优秀教师等的必备条件;
(二)优先推荐申报上级各类人才(团队)、工作室、平台、应用研究等项目;
(三)在职务(职称)晋升、教育培训、评先评优、交流考察等方面予以倾斜,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十九条 学校定期对各二级学院“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及认定情况进行诊断预警,各二级学院要按要求按程序规范开展认定工作,严禁在认定工作中弄虚作假,对认定工作不规范的二级学院将责令限期整改,各二级学院“双师型”教师占比情况纳入学校部门考核指标。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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