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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职业技术学院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及优秀兼职教师评选办法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24-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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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工作的重要论述,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推进实施《教育部等七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教师〔2019〕10号),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进一步弘扬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增强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教书育人的荣誉感和责任感,对学校教书育人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师德师风优良、业务精湛、管理精细、爱岗敬业的优秀典型予以表彰,激励广大教师争做“四有”好老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对象为校级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及优秀兼职教师。

(一)优秀教师:是指入校从事教学工作满3年的一线专任教师,着重突出教书育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

(二)优秀教育工作者:是指入校工作满3年,在学生管理、教学辅助、管理服务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思想政治辅导员、教辅岗位人员、职能部门人员和其他岗位在岗教职工。

(三)优秀兼职教师:是指受学校聘请,兼职担任特定专业课程、实习实训课等教育教学任务及相关工作的兼职教师、产业教授、外聘专家等。

第三条 人事处全面负责统筹学校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及优秀兼职教师评选组织工作。

第四条 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及优秀兼职教师评选遵循事迹突出、群众公认、实事求是、优中选优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评选时间及名额

第五条 每学年评选一次,评选时间为每年6月至7月。

第六条 优秀教师评选名额原则上不超过10名,每个二级学院最多推荐2人(需排序)参与评选,从严控制处级及以上干部比例。

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名额原则上不超过10名。每个二级学院推荐优秀教育工作者候选人1人;职能部门以分工会为单位推荐优秀教育工作者候选人,每分工会、培训学院各推荐1人,从严控制处级及以上干部比例。

优秀兼职教师评选名额原则上不超过5名,每个二级学院最多推荐1人参与评选。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七条 优秀教师评选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治信念坚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初心使命。

(二)师德师风高尚, 坚持“四个相统一”,做“四有”好老师、当学生“四个引路人”,为人师表,行为世范,充分展现新时代人民教师光荣形象。

(三)专业能力强,模范履行教师岗位职责,高质量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努力推进教育教学和科研创新,在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实训室建设、带徒传技、科技攻关、技术推广等方面成绩显著。

(四)教书育人成效突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敬业爱生,在人才培养等方面成绩显著。

(五)坚守教育教学一线,完成学校规定的授课工作量,上一学年(两个学期)的教学效果评价均为优秀者予以推荐。

第八条 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治信念坚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初心使命。

(二)工作作风优良,品德高尚,工作业绩显著,爱岗敬业,甘于奉献,在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等方面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充分展现新时代教育工作者的良好形象。

(三)坚持改革创新,不断探索新形势下教育管理新思路、新方法,在深化教育管理改革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

(四)善于研究和把握教育规律,勤勉尽责,忠于职守,在学校建设、管理、服务、发展等方面成绩突出。 

第九条 优秀兼职教师评选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教育方针,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身心素质和工作责任心。

(二)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执行学校教学管理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完成协议规定的工作任务要求,确保教育教学质量。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将思想政治教育有机融入专业教育教学,高质量完成课程讲授、实习实训指导、技术技能指导、青年教师指导、大师工作室建设等教育教学任务及相关工作。

第十条 坚持师德师风第一标准,上一年度师德考评结果为合格、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者方可参加评选。近3年已获得校级及以上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兼职教师等方面荣誉称号者,不参加评选。

第十一条 专门成立评选工作组,由分管校领导、组织部、教师工作部、教务处、科技处、工会、学生工作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评选相关工作的统筹组织及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优秀兼职教师评选材料的复核工作,确定拟推荐人选。

评选工作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师工作部。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十二条 评选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通知。学校下发评选通知,明确评选流程,确定评选相关内容;

(二)个人申报。符合条件的教职工和兼职教师按通知要求填写《青岛职业技术学院优秀教师申报表》《青岛职业技术学院优秀教育工作者申报表》《青岛职业技术学院优秀兼职教师推荐表》,交所在部门;

(三)部门推荐。推荐工作以部门(职能部门以分工会)、二级学院为单位进行,各部门成立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及优秀兼职教师初审推荐工作小组,结合部门特点,制定评选细则,按名额进行推荐。前期需经党政联席会研究确定符合条件人选并逐一落实人选本年度师德师风及工作表现情况后,统一组织符合条件并参与报名的人选在部门内部进行事迹汇报。经个人陈述、民主测评、党政联席会评议等程序后,确定拟推荐人选,将《青岛职业技术学院优秀教师申报表》《青岛职业技术学院优秀教育工作者申报表》《青岛职业技术学院优秀兼职教师推荐表》相关业绩材料,以及师生民主测评结果(民主测评低于80分的不予推荐),在本部门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评选工作组办公室。

(四)复核评审。评选工作组对推荐人选材料进行复审,评选,确定拟推荐人选。

(五)研究确定。学校党委会对拟推荐人选进行研究审议,确定优秀人选。

(六)公示发文。评选结果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发文表彰。

(七)表彰宣传。学校对评选出的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及优秀兼职教师进行广泛宣传、报道,并进行表彰。

第五章  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学校授予当选教师“青岛职业技术学院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兼职教师”荣誉称号,给予每人1000元现金奖励,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奖金从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中列支,优秀兼职教师奖金从兼职教师专项经费中列支,并在教师节期间予以表彰奖励。当选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材料存入本人档案,所获荣誉列入校级综合荣誉。

市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等相关荣誉的推荐和评选,原则上主要从校级优秀人选中产生。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评选推荐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确保评选推荐工作公开透明。

第十五条 学校纪委对评选工作全程监督,严肃评选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青岛职业技术学院优秀教师评选办法(技术学院人事发〔2018〕11号)》,《青岛职业技术学院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办法(技术学院人事发〔2018〕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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