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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报废资产的管理工作,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和《青岛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青财资〔2022〕24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所有待报废资产均属国有资产,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自行拆卸、挪用、外借和擅自处理。
第三条 全校报废资产回收利用的管理工作,统一由后勤管理处负责。
第四条 资产报废的原则
资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报废:
(一)主要结构和部件损坏严重而无法修复或修复费用过大且不经济的;
(二)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资产;
(三)因事故或意外灾害,造成严重破坏无法修复的;
(四)因改建扩建工程需要,必须拆除且无再利用价值的;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资产;
(六)因安全、环保、能耗等方面,超过国家规定标准且无法改造的;
(七)符合其他上级有关报废规定条件的。
第五条 资产报废的申请
(一)凡符合资产报废条件的拟报废资产必须账物相符,须对资产的编号、名称、型号、价值等进行核实,按要求在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中进行提报,并打印《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处置报告单》,材料一式三份。
(二)由使用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三人以上)参加的技术小组,对拟报废资产逐件进行严格的技术鉴定后,签署报废鉴定意见,经部门领导签字盖章后,报后勤管理处。实训室整体报废或主要设备报废的,须经教务处同意。
第六条 资产报废的审批
(一)后勤管理处对各部门提交的《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处置报告单》进行汇总,并现场抽查拟报废资产。
(二)我校青岛技术博物馆工作人员对拟报废资产进行挑选,确认有收藏价值的,移交青岛技术博物馆,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三)经青岛技术博物馆确认无收藏价值的拟报废资产,由后勤管理处组织内部专家进行鉴定(必要时请中介机构审计鉴定)。单批次原值低于1000万元(不含)非房屋类的资产报废事项由校长办公会审批,房屋类资产和单批次原值1000万元(含)以上非房屋类资产的报废事项由学校党委会审批。房屋和车辆的处置还需报市财政局和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核准。
第七条 报废资产的回收管理。
(一)根据市有关部门规定,报废资产由市里确定的回收企业统一回收。各部门、各单位不得自行处理和抵制拒交(包括不得擅自拆卸零部件)。在回收前,由原使用部门负责待报废资产的保管。
(二)回收车辆等的残值收入上交国库。
第八条 参照《政府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固定资产报废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一般房屋,30-50年;简易房、房屋附属设施和构筑物8年。
(二)通用设备,5-10年。
(三)专用设备,3-20年。
(四)文物和陈列品,不提折旧,无固定年限。
(五)图书和档案,不提折旧,无固定年限。
(六)家具15年(其中学生用家具5年);用具、装具5年;动植物不提折旧、无固定年限。
第九条 学校与企业的合作资产,产权属于学校的,须入学校资产账,并按本办法处置。产权属于企业的,学校单独记账,合作结束时商请企业处置。如企业不收回或委托我校处置,企业出具委托书后,按捐赠资产处理。可继续使用的,按评估价入账;不能使用的,请市机关服务中心招标确定的回收公司回收。
第十条 图书类的资产报废,由图书馆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细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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