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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的损坏和丢失,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山东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鲁教财字〔2021〕16号)和《青岛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青财资〔2022〕28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校师生都应自觉爱护仪器设备,各部门要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切实防止仪器设备发生损坏和丢失。
第三条 由后勤管理处和资产使用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组成学校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处理工作小组,具体负责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责任认定、拟定赔付金额等工作。
第四条 凡属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经学校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处理工作小组认定后,按本办法进行处理。
第二章 赔偿责任的认定
第五条 由以下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认定为责任事故,应予赔偿:
(一)违反实验或实训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二)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或拆卸仪器设备致损。
(三)工作失职、指导错误、纠正不及时或保管、使用不当造成损坏。
(四)擅自将仪器设备携出校外造成损坏或丢失。
(五)属个人领取、保管、借用的便携仪器设备的损坏或丢失。
(六)其他人为因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
第六条 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确实难以避免的,经学校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处理工作小组认定,可免于赔偿。
(一)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如:仪器的检修、试运行等),使损坏属不可预见。
(二)由于仪器设备本身的质量问题(如:缺陷、老化等)造成的损坏。
(三)由于其它客观原因(如:停电、停水、外接电源故障等)造成的意外损坏、损失。
(四)已尽保管责任后被抢、被盗造成的丢失,能提供学校安保部门或公安机关报案证明的;
(五)因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经学校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处理工作小组认定的。
第七条 属于下列情况,造成仪器设备损失者,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轻赔偿或免于赔偿。
(一)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的不熟练造成损失的;
(二)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回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的。
第三章 赔偿标准
第八条 凡属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应根据具体情况如实计算赔偿金额:
(一)可由个人携带保管使用的设备,如照相机、录像机、笔记本电脑等损坏、丢失的,当事人应负完全责任,应购回同档次的同类物件或按当前市场价格赔偿;
(二)仪器设备零部件损坏、丢失尚可修配的,计算零部件损失价值赔偿;
(三)仪器设备损坏可以修复而且不影响原有性能的,计算修理费用赔偿;
(四)仪器设备损坏修复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按其质量下降程度计算损失价值赔偿,具体金额由学校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处理工作小组认定。
第九条 仪器设备损坏无法维修和仪器设备丢失两种情况赔偿金额的计算办法:
赔偿金额=资产净值×赔偿系数
资产净值=资产原值-已提折旧
已提折旧:按照政府会计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计算的该仪器设备损失月份的已提折旧值。当按政府会计法计算的资产净值低于仪器设备残值时,赔偿计算公式的资产净值取残值的数值(按照资产的材质,残值率为原值的1%-5%)。赔偿系数为0至1,根据损失情况和认识态度由学校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处理工作小组确定。
第十条 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责任事故,属于多人共同负责时,应根据责任大小分担赔偿金额。责任无法界定的,由全体责任人平均分担。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使用人员调离学校或退休,须交回所用仪器设备。调离人员在办理调离手续前交回,退休人员在退休前一个月交回,由部门长负责督促办理。拒不交回的,部门责成保管人按照丢失仪器设备的情况进行赔偿。
校领导调离学校或退休,名下占用的仪器设备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联系办理;所占用的仪器设备归口其他部门的,由该部门部门长负责联系办理。
第十二条 赔偿人对赔偿标准有不同意见的,可在接到赔偿责任认定书后10个工作日内向后勤管理处或所在部门提出复议。学校聘请中介机构进行评估鉴定,以中介机构评定的结论为准。
第四章 赔偿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 发生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丢失等事故,当事人或使用部门应填写《青岛职业技术学院设备损坏丢失呈报表》,并附必要的证明材料,上报学校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处理工作小组。
第十四条 属于责任事故的丢失、损坏,由学校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处理工作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参考赔偿标准,拟定赔偿金额。单人次赔偿金额小于2000元的,报分管资产的校领导批准;单人次赔偿金额2000元-5000元(不含)的,报校长批准;单人次赔偿金额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具体赔偿由责任人所在部门负责督促执行。
第十五条 赔偿费上交学校财务处指定账户。
第十六条 对于拒不赔偿的情况,赔偿人是学生的,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部和后勤管理处根据《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和违纪事实研究具体处理措施,按规定进行审批;赔偿人是职工的,由职工所在部门、纪委办、人事处和后勤管理处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违纪事实研究具体处理措施,按规定进行审批; 赔偿人是其他人员的,学校将依法起诉赔偿人,依照法律程序维护学校权益。
第十七条 赔偿人对赔偿处理意见有异议的,赔偿人可在接到处理意见30日内向后勤管理处或所在部门提出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在接到复核结果30日内,向学校主管部门提出申诉。赔偿人也可依法采取其他救济渠道主张自己的权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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