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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山东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鲁教财字〔2021〕16号)和《青岛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青财资〔2022〕28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的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是学校进行教学、科研等工作的物质基础和必备条件。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通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落实管理责任;合理配置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后勤管理处对全校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拟订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二)根据《青岛职业技术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参与采购方案论证、配置审定和采购资产的验收等;
(三)审核办理固定资产增加、调剂、处置及对外出租、出借等手续;
(四)组织学校固定资产清查,负责学校资产统计报表;
(五)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优化配置固定资产;
(六)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
(七)组织培训固定资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使用部门为本部门所用固定资产的管理主体,部门长为第一负责人,全面负责本部门使用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应有一名部门负责人分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使用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在资产管理系统中登记固定资产卡片,打印并粘贴资产标签;
(二)申报购建计划,参与可行性论证及招标、采购活动,并负责验收;
(三)保管、维护固定资产;
(四)定期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
(五)提出固定资产处置意见;
(六)做好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七条 按照个人使用资产谁使用、谁负责和共用资产、公共资产指定专人负责的原则,部门将所用的全部固定资产分配到个人名下。个人对自己名下的资产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并协助资产管理员完成资产清查、报修、报废、报损和变动等日常管理工作。资产使用人在岗位变动、退休或调离时,经部门长同意,在资产管理员的见证下,完成自己名下的资产交接,并在资产管理系统中变更使用人。
第八条 图书由图书馆归口管理,图书馆在本办法的基础上制定图书的具体管理细则。
第三章 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九条 学校利用财政投入、上级补助、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部门上缴收入及其他收入或各种基金,购置、建设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都要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内。
第十条 按有关规定,固定资产划分为六类:
(一)房屋及构筑物;
(二)通用设备;
(三)专用设备;
(四)文物和陈列品;
(五)图书、档案;
(六)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及附加费等计价;
(二)自行建造的设备及已竣工的房屋及构建物,按照建造所用全部相关支出计价;
(三)房屋修缮和设备家具维修费用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在原有房屋基础上进行扩建及设备升级,按扩建和升级所发生的支出,增计固定资产原值;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提供的购置发票、资产成本价格、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中介机构评估提供的有关凭据,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
(五)盘盈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确定;没有相关凭据的,按照资产评估价或市场价入账。若无法采用上述方法确定盘盈固定资产成本的,按照名义金额(人民币1元)入账;
(六)交换固定资产,按各自的原值或评估价值计价;
(七)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合同、协议中的价值或评估价值计价;
(八)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暂估价值计价,待核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九)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二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其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五)发现原固定资产记账有误。
第四章 固定资产增加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良、接受捐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经费预算,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研究编制年度购建计划,并严格按照《青岛职业技术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执行采购。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采购、建造完成后,牵头部门根据规定组成验收小组,按照有关专业标准、合同条款进行现场勘验、测试和清点。验收不合格,不得办理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并按合同条款及时向供货方(或施工方)提出退货或索赔。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资产验收合格后,资产使用部门须在10个工作日内在资产管理系统中登记入账,并到后勤管理处审核并打印验收单。
第十六条 加强固定资产卡片管理,做到有物必登、登记到人、一物一卡、不重不漏。对于权证手续不全、但长期占有使用并实际控制的固定资产,应当建立并登记固定资产卡片;对于租入的固定资产和企业投入的合作资产(产权归企业,学校有使用权),按照凭据价值、市场价值或评估价值,再加上相关税费计价,单独登记备查,并做好维护和管理。对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在建工程,应当按规定及时转入固定资产。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出租出借管理
第十七条 各部门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维护制度,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
第十八条 各部门对固定资产的检修工作应做到及时、经常。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定期检测,确保精度和性能完好,防止事故发生。对房屋构筑物应定期勘查、鉴定、修缮,确保使用安全。
第十九条 对精密、贵重及易发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各部门要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技术指导和安全工作,并应经常对使用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二十条 通用设备的维修按照学校通用型教学、实训、办公等设备维修管理相关要求执行;大型专用设备和车辆的维修,由使用部门提报预算,按照《青岛职业技术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执行采购。
第二十一条 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文物、陈列品以及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第二十二条 学校固定资产一般不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由资产出租、出借部门提出申请,归口管理部门审核, 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借用方仅限于行政事业单位,各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资产无偿提供给非行政事业单位使用。
第二十三条 出租、出借资产审批权限:
(一)原值小于2万元(不含)普通资产的由归口管理部门审批;
(二)2万(含)-10万元(不含)普通资产由分管资产的校领导审批;
(三)10万(含)-50万元(不含)的普通资产由校长审批;
(四)50万元(含)-200万元(不含)的普通资产由校长办公会审批;
(五)房屋、场地和原值200万元以上(含)普通资产出租、出借由学校党委会审批(房屋、场地类资产的出租、出借还须报市财政局核准)。
第二十四条 收回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时,应认真勘验。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部门指定账户。
第二十五条 在保证学校教学、工作和生活的前提下,非公益性质的临时性租用教室、机房和体育场所等,按照学校公布的价格收取费用,由资产所在部门审批;公益性的临时借用学校资产,由借出部门申请,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分管资产的校领导审批,可不收取费用。
第二十六条 所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须签订规范的合同或协议。资产租赁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借用期不超过6个月,临时租用、借用不超过一周。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固定资产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应及时进行合理调配,提高利用率。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集体决策,不得占用学校固定资产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 学校内部移交固定资产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机构调整时,由后勤管理处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财产清查,并办理交接手续;
(二)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岗位变动时,应在部门负责人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
(三)固定资产使用人员调离学校或退休,须交清所用固定资产。未能交回的,按照丢失资产的情况进行赔偿。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固定资产清查制度。资产清查由后勤管理处组织,各使用部门参与;清查范围包括全部固定资产(图书清查办法按照图书管理规定执行);每年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采取实地盘点法进行清查,确保账、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做出处理。
第六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捐赠、出售、报废、报损和置换等。固定资产的处置,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
第三十二条 处置审批权限:
(一)1万元以下(不含)的普通资产报损,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二)1万元(含)-5万元(不含)的普通资产报损,由校长审批;
(三)5万元以上(含)-50万元(不含)的普通资产报损,50万元以下(不含)普通资产的无偿调拨、捐赠、出售和置换,由校长办公会审批;
(四)土地、房屋和单批次价值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普通资产无偿调拨、捐赠、出售、报损和置换事项由学校党委会审批。所有资产的无偿调拨和房屋、土地、车辆的处置事项,还须报市财政局核准。出售资产经评估后须到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第三十三条 关于固定资产的报废管理,另行规定。
第七章 固定资产管理系统的使用
第三十四条 学校使用高校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管理资产,资产的入账、变动、处置等,都需通过系统办理。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增加和处置,打印的固定资产验收单和固定资产处置单经使用部门、归口管理部门签字,作为入账或销账依据。各种凭单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涂改。
第三十六条 财务人员按照《政府会计制度》的要求,对固定资产的增加、价格变动和处置单据进行审核,并在财务资产账中予以登记。
第三十七条 固定资产在部门间调剂,须在征得后勤管理处同意后,由调出部门开具调拨单,经调出、调入部门有关人员签章,作为转账依据,并在系统中办理。
第三十八条 部门内使用人员发生变动,应在部门资产管理员见证下,原使用人员和新使用人员办理交接手续,资产管理员并在系统中及时变更固定资产卡片记录。
第三十九条 各级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定期核对账、卡、物,保证账账、账卡、账物相符。
第八章 监督
第四十条 后勤管理处对全校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监督,维护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使用效益。
第四十一条 学校各部门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追究其相应责任并进行赔偿。对损失严重、影响恶劣的,除赔偿外,还将给予相关人员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词语具体含义:
归口管理部门,图书馆是图书类资产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后勤管理处是非图书类固定资产的审归口管理部门。
资产出租,是指各部门在保证教学、办公和生活的前提下,经批准以有偿方式将学校依法占有或使用的资产让渡给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
资产出借,是指各部门在保证教学、办公和生活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学校依法占有或使用的资产无偿让渡给其他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行为。
普通资产,是指除房屋、场地外的其它固定资产,包括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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