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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开放大学学生助学金评选办法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24-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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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开放大学学金评选办法

 

第一条 宗旨

为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努力进取,推进青岛开放大学学风和校风建设,促进教学质量提升,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开放教育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教育公平与和谐社会建设。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原则

青岛开放大学学生学金评选依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开展工作。

第三条 助学金标准

金额1000元/人

第四条 参评对象

参评对象为青岛开放大学开放教育在籍学生,且至少满足以下任意一条。原则上本奖项每生只能评选一次。

1.有四级或四级以上等级残疾证

2.属于低保户居民

3.在校期间患重大疾病或家庭遭遇重大变故等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五条 参评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品德优良,行为规范。

2.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努力,锐意进取,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教学和其他各项活动,具有较强的自主学习能力,并在学习中善于合作、乐于帮助和带动他人共同学习。

第六条 评审机构

评审机构为青岛开放大学学生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市校和分校相关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评委会主要职责是审查参评人员条件,通过民主程序确定获得者人选。

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工作小组,设在青岛开放大学教务处,负责落实学生学金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七条 评审程序

(一)申请。学生个人依据本办法所列申请条件,填写《青岛开放大学助学金申请表》(见附件),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申请。

(二)初评。分校、学习中心受理学生的申请,组织初评并将初评结果报青岛开放大学教务处汇总。

(三)评审。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依据初评结果进行复审,确定人选后,报评审委员会进行终审。

(四)公示。最终评审结果在学校公示栏和网站公示,各分校、学习中心也应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

(五)申诉。对审评结果有异议者,可在评审结果公示期内向评审工作小组提出,评审工作小组在7个工作日内向异议者作出答复。如学生对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校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

管理与监督

评审工作小组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组织各分校、学习中心做好助学金人选推荐工作,按照规定程序做好评审及助学金发放工作,确保助学金发放落实到位。

评审工作小组接受学生个人举报,如查实获奖者有弄虚作假的行为,将收回助学金,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并通报其所在工作单位。

其他事项

(一)助学金每年开展1次,评审工作小组将按照本办法下发具体评选通知和组织开展评选工作。

助学金由青岛开放大学面向办学系统统一组织评选并颁发支付。

第十条 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青岛开放大学学金申请表

 

 

附件 

青岛开放大学助学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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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及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可单独附页)

分校、学习中心意见:

负责人签名:                                 公章)

                                                       

评审工作小组复审情况:

                                           公章)

                                                       

学校终审意见(包括公示情况):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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