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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开放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青岛开放大学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规范对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开放大学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国家开放大学学生考试纪律与违规处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青岛开放大学组织的课程终结性考试、形成性考核、学位英语考试,其中课程终结性考试主要包括集中在考场进行的纸笔考试和计算机上机考试两种形式。
第三条 本办法中考生是指参加青岛开放大学组织考试的学生;考试工作人员是指主考、监考、巡考、试卷评阅、考务管理和技术支持等考试工作相关人员;违规是指考生违反考试管理规定的各种行为,按性质主要分为违纪、作弊、替考和扰乱考试秩序等四类。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
第四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认定为违纪。
(一)考试时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或者未将其放在指定位置;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进行考试;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四)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或做暗号;
(五)在考场或考试管理部门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试秩序行为;
(六)使用规定以外的纸笔答题、在试卷答卷指定区域以外书写姓名、准考证号、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七)考试过程中擅自进入或离开考场;
(八)留考期间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与其他考生或人员接触;
(九)参加计算机考试期间擅自使用优盘、移动硬盘等外接设备;
(十)其他违反考试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五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作弊。
(一)违反规定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通讯工具和设备;
(五)故意破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
(六)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准考证号、学号等信息;
(七)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
(八)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六条 考试期间或者考试结束后发现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也认定为作弊: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免试资格和考试成绩;
(二)试卷评阅过程中答卷被认定为答案雷同;
(三)形成性考核被认定为答案雷同;
(四)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五)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
(六)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七条 考试期间或者考试结束后发现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替考:
(一)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
(二)代替考生参加考试;
(三)试卷评阅过程中答卷被认定为笔迹相同;
(四)形成性考核由他人代做或笔迹相同;
(五)未参加考试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成绩;
(六)其他应认定为替考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扰乱考试秩序:
(一)考前窃取考试试题、答案或将计算机考试试题拷贝带出考场;
(二)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试卷评阅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三)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四)恐吓、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考生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六)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三章 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九条 被认定为“违纪”的,取消涉事考生该科目考试成绩。在涉事考生成绩档案中该科目记录“违纪”。
第十条 被认定为“作弊”的,取消涉事考生该科目考试成绩,取消学士学位申请资格。情节较重的,同时取消涉事考生当次报考各科目考试成绩。在涉事考生成绩档案中该科目记录“作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时给予涉事考生停考一学年、严重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并在办学组织体系内通报批评;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同时取消涉事考生学习期间所有成绩或开除学籍。
(一)组织、参与团伙作弊;
(二)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工具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
(三)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工具接收信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涉事考场或考点全体考生成绩,其中有下列前两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对涉事考生按“作弊”进行处理:
(一)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
(二)经鉴定“雷同”答卷超过该考场实际答卷数三分之一;
(三)在考点以外的场所参加考试;
(四)在非规定时间内参加考试。
第十一条 被认定为“替考”的,取消涉事考生当次报考各科目考试成绩,停考一学年,取消学士学位申请资格,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纪律处分,并在办学组织体系内通报批评。在涉事考生成绩档案中该科目记录“替考”。替考两次及以上的,同时取消涉事考生学习期间所有成绩或开除学籍。
第十二条 被认定为“扰乱考试秩序”的,终止涉事考生该科目考试,取消其当次报考各科目考试成绩,取消学士学位申请资格,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纪律处分。在涉事考生成绩档案中该科目记录“扰乱考试秩序”。考生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考生以违规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无效,总部收回证书并撤销学历。考生因作弊或违纪行为获得成绩,或已经取得证书的,经查实后,成绩和学籍记录按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相应条款进行处理,宣布证书无效并收回。
第四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中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所列违纪、作弊、替考等相关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
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含)以上监考人员或其他考试工作人员签字确认。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告知涉事考生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填写收据。
第十五条 考试工作人员发现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所列相关行为的,应当由两名(含)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涉事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考试工作人员通过视频监控系统发现考生有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将视频录像作为证据保存,可以通过视频录像,对涉事考生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十六条 考点汇总认定考生违规情况,经考点主考签字后报送青岛开放大学,青岛开放大学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复核和处理,发布处理结果,并报国家开放大学总部备案。
第十七条 考生对违规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在处理结果公布后15日内向青岛开放大学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如考生不接受复核意见,可向国家开放大学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国家开放大学复核意见为最终结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青岛开放大学开展的“非集中式网络考试”和“手机考试”等特殊形式考试,其违规认定和处理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执行,具体内容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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