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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岛开放大学因公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党支部、各处室:
《青岛开放大学因公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已经校党委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中共青岛开放大学委员会
2023年9月12日
青岛开放大学因公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青岛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意见》(青办发〔2014〕3号)、《关于进一步严格因公出国(境)管理措施的通知》(青外组办发〔2016〕13号)、《关于对全市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和证照管理情况进行督查的通知》(青组总字〔2016〕58号)、《关于对全市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和证照管理工作督查情况的通报》(青组总字〔2016〕8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县处级领导干部、在编教职工和离退休(局级)人员。市管在职干部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因公出国(境)系指所需费用由财政承担,所称因私出国(境)系指所需费用均由个人自理的出国(境)行为,主要包括出国(境)留学、进修、合作研究、参加学术会议、探亲、访友、旅游以及办理其它私人事务。因私事出国所需费用(含国内外旅费、在境外的医疗费等)一律自理,不得接受国内以及外商或驻国(境)外中资机构(企业)的资助。
第四条 经组织部门批准可以出国(境)旅游、探亲、访友的教职工原则上应安排在寒、暑假或法定节假日。
第五条 组织人事处为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章 因公出国(境)管理
第六条 坚持因事定人、人事相符原则,先由外事部门统筹确定本单位对外交流与合作任务事项,再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分工提出因公临时出国计划与人选建议。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再安排考察性出访。不得赴国外出席无实质内容的庆典、开工仪式或内部慰问等活动。
第七条 严格执行经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的年度出访计划,未列入计划或未按规定制定上报的,外事部门一律不予审核审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安排计划外出国的,应在本单位计划总量中调剂,并在报批时说明原因,总量不得突破年度计划。
第八条 每个团组总人数不得超过6人。具体人数要根据任务需要,无关人员不得参团;每次出访通常不超过2个、最多不超过3个国家;出访3国不超过10天、出访2国不超过8天、1国不超过5天,赴拉美、非洲航班衔接不便的可分别增加1天。
第九条 组织人事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因公临时出国人员的政治表现、身份、职务级别、出国事由等情况进行审查,报送信息必须属实,对不符合因公临时出国人员条件的不予备案。
第三章 因私出国(境)管理
第十条 因私出国(境)的审批,既考虑申请人的具体情况,更应考虑实际工作需要,要以保证教育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工作的正常秩序为前提,原则上实行一事一批,每次只准申请一次有效签证,不得办理多次签证。同时,对于因特殊原因推迟出行超过1个月的,要重新走审批备案程序。
第十一条 根据《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和公安出入境机关的要求,申请因私出国(境)证件必须填写《青岛开放大学教职工因私出国(境)证照申请表》(附件一),申请内容包括出国(境)目的、时限、前往国家(地区)等,经校党委同意后报组织人事处备案。组织人事处按规定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关于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证明》(附件二),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
第十二条 申请出国(境)事由和时间
1.一般教职工可因留学、进修、合作研究、参加学术会议等因私出国(境),出国(境)时间超过一年的,须提交保留公职申请书或辞职申请书。
2.在职县处级领导干部按照上级规定办理因私出国的,按照组织部有关规定执行。
3.退(离)休干部在国(境)外停留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
4.以上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须在假期内提出续假申请,经学校审批同意,续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5.因私出国(境),原则上一年不超过两次。
第十三条 因私出国(境)提供的材料
1.申请留学、进修、合作研究、参加学术会议等因私出国(境),须提供出国(境)外机构的入学通知书或邀请函及其中文翻译件。
2.申请利用寒、暑假或法定节假日出国(境)旅游的,需提供与旅游代理机构签订的协议书、合同或其它书面证明材料。
3.申请出国(境)探亲、访友以及办理其它私人事务的,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赴台探亲的须提供台湾亲友的邀请函、入台许可证明及《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表》。
第十四条 组织人事处必须重点审查政治表现、廉洁自律、配偶子女均移居国外情况,对掌握党和国家重要机密的人员,需征求安全保密机关意见;对干部廉洁自律情况,要征求纪检(监察)机关意见。
1.因私出国(境)须填写《青岛开放大学因私出国(境)审批表》(附件三),组织人事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查手续。
2.组织人事处要严格履行职责,对国家规定的重要
涉密岗位人员、领导干部要严格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批准出国(境)。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2)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的。
(3)出国(境)后可能对国家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4)纪检监察部门、保卫或保密部门正在调查有关案件的调查对象。
(5)受党纪、政纪处分不满一年;处于留党察看或开除留用期间的;法律规定不准出境和涉嫌违纪违法的。
(6)具有其它不宜出国(境)情况的。
第四章 因私出国(境)证照管理
第十五条 根据青岛市《关于对全市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和证照管理情况进行督查的通知》(青组总字〔2016〕58号)文件规定,以下几类人员必须登记备案,组织人事处负责将登记备案人员信息提供给公安机关。
1.在职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
2.退休厅局级以上干部;
3.涉及国家安全、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的人员;
4.自愿列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人员的“裸官”配偶、子女。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出国证照专人负责制和证照使用登记保管制度。
1.组织人事处要对证照实行编号登记管理,县处级领导干部的证照必须由组织人事处集中保管并建立登记使用台账,登记内容包括持证人姓名、职务、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限、证件号码和证件的使用情况等。每次收交、领取、使用因私出国证照的情况均须记录在案。
2.申请领取护照的县处级领导干部要在出国(境)前到组织人事处进行登记,办理证照领取手续。办理或领取因私证照后,因特殊情况暂不出国的,组织人事处要将证照收回保管,再次申请因私出国时,需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3.县处级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期满返回后10日内,需将证照交回组织人事处集中保管,严禁干部个人保管有关证照。
4.新提拔担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组织人事处要及时核查其是否持有因私出国证照,并在正式任职15日内,将持有的因私出国证照交组织人事处保管。
第五章 因私出国(境)请销假管理
第十七条 因私出国(境)的教职工离校出国(境)前必须办理离校请假手续。未办理离校请假手续的教职工,按学校教职工考勤管理规定等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 利用寒、暑假或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自费出国(境)进修、合作研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探亲、访友、旅游及办理其它私人事务的需在放假前办理审批和登记,离校前需报部门长和分管领导备案。
第十九条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出国(境)的,按擅自离岗处理。
第二十条 因私出国(境)的教职工应按时回校并及时到组织人事处办理报到销假手续。
第二十一条 无正当理由擅自出国(境)教职工,逾期五天不报告情况的,追究所在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因私出国(境)的教职工在国(境)外期间发生纠纷或事故的,由本人及其家属自行负责。
第六章 因私出国(境)组织纪律
第二十三条 因未按规定办理审核查手续,造成国家利益或单位、部门工作损失的,应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四条 凡在办理出国(境)审批手续中隐瞒事实,编造情况、提供虚假证明等手段获取出国(境)证件的,或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出国(境)的,按上级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在国(境)外应自觉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不做有损国格人格和学校名誉的事情,严禁参与非法组织活动,遵守和尊重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和风俗习惯,要讲文明、讲卫生、讲礼貌,树立良好的形象。
第二十六条 出国(境)教职工要严格遵守有关管理规定和外事纪律,遇到重大情况应及时报告学校。在国(境)外期间,有违纪违法行为的、损坏党和国家形象的、危害国家安全或造成国家损失的,按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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