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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开放大学校务委员会章程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25-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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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开放大学校务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加快构建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教育体系,推进落实市教育局等四部门印发的《青岛开放大学综合改革方案》和校党委关于推动青岛开放大学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青岛开放大学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校务委员会是学校办学体系的最高议事机构,主要职责是对事业发展规划、重大改革发展事项等体系办学问题等进行协商审议领导和推进办学体系的建设与发展推进教学改革、质量保证、科学研究、国际合作、数字化建设等工作。

 

第二章 人员与机构设置

第三条 校务委员会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各分校主要负责同志组成,委员聘期与其任职期限一致;必要时设特邀委员若干名,由部分学习中心、行业企业学院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第四条 校务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学校党委书记担任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担任副主任,主任副主任组成校务委员会常务会议。

第五条 校务委员会委员由校务委员会主任聘任。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相关单位可提出变更申请,经主任审核同意后,终止委员资格。新委员按照本章程规定重新聘任。

第六条 校务委员会设秘书处秘书处是校务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校务委员会议题收集整理,书面决议的起草报送等工作,会议期间负责校务委员会会议的记录、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以及委员联络工作。秘书处设在质量管理和科研处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由质量管理和科研处处长担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七条 校务委员会的职责如下:

(一)讨论制定学校改革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二)审议与办学组织体系建设、教育教学工作相关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落实教学改革、质量保证、科学研究、国际合作、数字化建设等重要工作事项;

(四)其他相关职责。

第八条 校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每至少召开一次,由主任召集主持,必要时主任可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特殊情况或工作需要时,可临时召开。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方可举行。根据需要可安排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九条 校务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议题由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委员对议题的建议由秘书处汇总后提交常务会议。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常务会议负责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协调督促全体会议决议落实。

第十条 校务委员会表决实行少数服从多数方式根据工作需要,可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票决的方式。出席会议的校务委员会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决事项方为通过。

 

第四章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十一 委员权利

听取学校工作报告,了解学校发展动态。

参加学校相关会议,对学校管理、教学改革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参加委员会会议并发表意见,审议相关事项并表决。

听取委员会工作汇报,对校务委员会审议决定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其他履行职责所需权利。

第十 委员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学校稳定发展,发挥模范带头作用,树立良好形象。

联系师生,深入调研,为学校发展建言献策,反映师生需求和社会期望。

认真学习,提高议事咨询水平,适应学校发展和教育改革要求。

对委员会议事过程和不宜公开内容保密,维护学校和师生利益。

积极参加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参加履行请假手续。

其他因委员会宗旨和职责应承担的义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校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经校党委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校务委员会工作经费,列入学校年度财政预算,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青岛开放大学校务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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