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我要收藏
取消收藏
青岛开放大学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及监督,促进学校收入的合理、合规、合法,根据国家及省市财政、物价、教育等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代收费等。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收取的费用。包括学费、考试费、高等学校短期培训费等。
(二)代收费是指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及校外有关部门及个人收取的押金、保证金、水电费等代收代支款项。
(三)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是学校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对国有资产出租及处置等取得的收入。
第三条 收费坚持合法、合规、公开、透明的原则。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国家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及上级单位文件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取,纳入青岛市财政预算统一管理和核算,严格执行国家“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不得隐瞒、滞留、截留、占用、挪用、拖欠或坐支。
第二章 收费管理机构
第四条 收入的组织和管理,应遵循“依法组织、归口管理、统一核算、注重效益”的原则,规范工作流程、严格审批权限、明确责任划分。
第五条 财务审计处负责全校收费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接受收费项目立项申请、审核、编制收费目录清单、向上级报备、各项费用的收缴核算、对账检查、编制年度收费情况报表等。各组织收款部门负责做好收费标准文件的制定,负责收入合同、协议的订立、执行,并及时催收款项,负责落实上级的奖励资助政策,审核学生减免、退学等情况的申请报批,做好收费台账的登记对账。
第六条 财务审计处设立收费管理专职岗位,配备专门人员,组织校内各项收费,收费岗位与不相容岗位及职责应相互分离,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校内各部门及人员不得自行从事收费工作。
第三章 定价形成及收费标准
第七条 新设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变更收费标准的,由相关业务部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或合同协议提出书面申请,送财务审计处初审,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核。申请内容包括:收费理由、收费范围、收费对象、收费项目、收费文件依据、收费期限、收费标准及项目成本核算资料等。经校长办公会审核批准后,按照上级规定公示、备案。
第八条 代收费的项目和标准,按照相关文件、政策规定标准执行。
第九条 严格执行各项学费政策管理规定,学费收费要严格按照“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的原则执行。
第十条 开放教育、成人教育等学历教育由学校按照成本补偿原则自行确定学费标准,在招生季开始之前由组织收款部门通过门户网站、公众号、招生简章等途径将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面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收费票据及流程
第十一条 根据收费的性质确定使用收费票据。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的行政事业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学校代收、代垫性质的往来收款项目及代收费统一使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第十二条 开放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等学历教育学生收费流程。
1.各组织收款部门会同合作办学单位通过相关平台向财务审计处推送缴费学生信息,用于学生缴费信息的生成。
2.学生用学号或身份证号登录学生缴费平台进行缴费,缴费完成后,根据青岛市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要求关注微信公众号“电子票服务”或微信小程序“电子票夹”下载个人相关的非税收入票据(电子票据)。
第十三条 合作办学单位(国家开放大学备案的青岛开放大学下设系统内学习中心和区市分校)收费流程。
依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2022〕1 号)文件要求,高校应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所有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隐瞒、截留、占用、挪用和坐支。高校不得授权或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代收费,不得超标准收费,严禁设点单位、校外教学点以任何名义搭车收费。学费应全额直接上缴市财政账户,严禁上缴前分配。
合作办学单位学生应通过相关平台全额上缴学费,缴费具体流程参见第十二条,学生全额交清学费后学校再按双方签订的合作办学合同进行学费分配。办理学费分成业务,各组织收款部门应向财务审计处提供以下材料:
1.合作办学合同;
2.办理学费分成的返费表,包括具体业务数据及计算过程。由合作办学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并经校内组织收款部门审签;
3.相关业务材料附件,主要包括学费分成业务涉及的业务数据证明材料。材料由合作办学单位盖章,并经校内组织收款部门审签。
第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及处置收费流程。
1.涉及国有资产出租及处置业务的校内部门按规定向财务审计处提供以下材料:
(1)国有资产出租及处置审批材料或备案材料;
(2)提供租赁合同(合同租赁期不超过 5年)。
2.财务审计处对业务部门提交的出租及处置材料进行审核;
3.财务审计处审核无误后,依据校内业务部门提供的缴费信息办理上缴财政、入账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各项短期培训费缴费流程。
1.可通过校内平台实现缴费的业务,由各负责培训的业务部门通过相关平台推送缴费信息,生成缴费信息。校外有关部门及个人完成缴费后,自行下载个人相关的非税收入票据(电子票据)。
2.无法通过平台实现缴费的培训业务应由校内业务部门向财务审计处提交相关合同、协议或缴款审批单;财务审计处审核无误后,依据校内业务部门提供的缴费信息办理上缴财政、入账工作。
第十六条 财务审计处向组织收款部门提供学生缴费平台学费缴纳查询服务,组织收款部门应当依据查询的学生缴费情况,严格进行学生毕业审核工作,督促欠费学生完成缴费,再办理学生毕业手续。组织收款部门为学生缴费催缴工作的责任部门。
第五章 学生退费管理
第十七条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退费,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专业注册学费,按未修读学分计退学分学费。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学年10个月计算。
第十八条 开放教育学生退费具体退费事项参照我校《青岛开放大学开放教育学生退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退费应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各有关教学管理部门业务负责人凭学生退费申请表、纸质缴款票据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按照审批流程审批后,按规定办理退费。
第六章 责任及处罚
第二十条 涉及收费的处室领导和具体收费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规制度和财经纪律,严格执行学校的收费规定。
第二十一条 学校财务审计处等部门应加强各类收费资金的监督检查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类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执行情况、收费票据的管理情况、收费资金的收支情况等进行检查。各组织收款部门应自觉接受监督检查,主动、及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同时,学校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发改委等上级主管部门的收费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纠正并完善问题整改落实机制。
第二十二条 校内各部门应严格执行学校的收费规定,对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或者截留、挤占、挪用学费等收入的,应及时制止、纠正,对情节严重的,学校将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追究经办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