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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固定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参照《青岛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青财资〔2022〕24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核销产权的行为,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
无偿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对外捐赠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赠与合法受赠人的行为。对外捐赠应当利用本单位闲置资产或者淘汰且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资产,一般不得新购资产用于对外捐赠。
转让是指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并取得收益的行为。
置换是指以固定资产为主进行的资产交换,一般不涉及货币性资产或者只涉及用于补差价的少量货币性资产。
报废是指对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固定资产,或者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损失核销是指由于发生盘亏、毁损、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对固定资产损失进行核销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固定资产应当予以处置:
(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
(二)涉及盘亏等非正常损失的;
(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
(五)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而移交的;
(六)发生产权变动的;
(七)资产长期(一般为一年以上)闲置或者低效使用的;
(八)依照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固定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五条 固定资产处置时,权属应当清晰,取得或者形成的方式应当合法合规,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固定资产,待权属明确后予以处置。
第六条 学校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对本单位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对符合处置条件的及时履行处置程序,确保账实相符。
第七条 各部门对闲置或低效使用资产要及时提出盘活方案,盘活方式包括无偿划转、转让、由财政部门注资国有企业等,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切实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二章审批权限
第八条 以下处置事项需市级财政部门审批:
(一)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和车辆处置;
(二)对外投资(含股权)资产的处置(学校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除外);
(三)跨级次或跨部门资产无偿划转、对外捐赠;
(四)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形下的整体资产处置事项。
上述规定以外的固定资产处置事项,由学校自行审批。
学校对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其中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级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成果转让,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制度。
第九条 涉及原值1000万元以上的资产转让、跨级次无偿划转,以及将学校闲置或低效使用资产注资国有企业等重大处置事项,由学校会同市级财政部门向市政府报告。
第十条 办公用房和公务用车的处置,青岛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等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处置管理程序
第十一条 除正常报废外,固定资产处置事项应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其中属于“三重一大”情形的,还应经党组织研究通过。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对固定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文件或审批意见、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会议纪要是固定资产处置的依据。资产管理部门要依据批复处置资产,处置完毕后应当及时核销相关资产台账信息,进行相应会计处理,确保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
经批准处置的固定资产,在资产处置程序完成之前,原占有、使用部门对相关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如需变更处置方式,应按原审批渠道重新审批后实施。
固定资产处置情况应当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年度报告中予以反映。
第十三条 学校通用设备的最低使用年限应当按照现行有效的资产配置标准规定的执行。已达资产最低使用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应当继续使用。
除上述通用设备以外的其他资产的最低使用年限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确定的折旧年限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报废申办材料及办理流程
(一)申办材料
1.固定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
2.《青岛开放大学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
3.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房产核销手续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立项文件等或者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等;
4.除正常报废(超过使用年限、净值为零,无修复使用价值)外,需提供学校内部决策意见;
5.提前报废的,需提供有关部门、专家出具的鉴定意见;
6.专利、非专利技术、著作权、资源资质等因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者已经超过法律保护的期限、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提供有关技术部门的鉴定材料,或者已经超过法律保护期限的证明文件。
(二)办理流程
固定资产报废一般程序为:部门申报、技术鉴定、审核审批、资产报废、上缴收入、账务处理。
1.部门申报。凡需报废的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填写《青岛开放大学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使用人须将待报废资产的使用情况和报废原因进行详细说明,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提交党政办公室。
2.技术鉴定。成立由技术、资产及财务等部门组成的技术鉴定小组。对拟处置的资产共同出具鉴定意见,作为资产处置的重要依据。其中大型专业设备类或没有规定使用年限和折旧年限的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部门组织专业人员或中介机构进行报废设备的论证和鉴定工作,并出具鉴定报告。
3.审核审批。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审计等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资产管理部门提交固定资产报废申请报告,经分管校长审核后,批量账面原值5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报废报校长办公会审定,50万元以上或有特殊报废原因的固定资产报学校党委会审定,形成审批会议纪要备案。
需经市级财政部门审批的固定资产报废事项,依法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4.资产报废。经批准报废的资产,由学校按照规定渠道予以处理,具体参照《关于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报废资产处置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青财资〔2020〕19号)。房屋、车辆、大型专用设备等原值较大的资产报废,学校在上级确定的定点机构范围内优先选取给予回收价格高的回收机构进行处置。不在回收范围内的报废资产,应按照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集体决策的残值回收方案处理。
5.上缴收入。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缴资产处置收入。
6.账务处理。财务部门根据审批文件和交易凭证等资料,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和损失核销等处置程序参照《青岛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青财资〔2022〕24号)执行。
第四章 处置收入
第十六条 处置收入是指在转让、置换、报废等处置固定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转让资产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拆迁补偿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所办一级企业的清算收入等。
第十七条 学校资产处置收入,应当在扣除相关税金、资产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国库。土地使用权转让收益以及占地补偿收益,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上缴国库。
学校转化科技成果取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主要用于对完成和转化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学校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各部门在固定资产处置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经集体决策或者履行审批程序,擅自越权对规定限额以上的固定资产进行处置;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固定资产处置手续,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处置材料予以审批;
(三)采用弄虚作假等方式低价处置固定资产;
(四)截留固定资产处置收入;
(五)未按照规定评估固定资产导致国家利益损失;
(六)其他造成单位固定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学校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按照预算及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购建的国有资产以及临时机构的资产处置,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固定资产处置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表
附件
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表
|
固定资产类别 |
内容 |
最低使用年限 | |
|
家具和用具 |
家具 |
15 | |
|
用具、装具 |
5 | ||
|
设备 |
计算机设备 |
6 | |
|
办公设备 |
6 | ||
|
车辆 |
8 | ||
|
图书档案设备 |
5 | ||
|
机械设备 |
10 | ||
|
电气设备 |
5 | ||
|
通信设备 |
5 | ||
|
广播、电视、电影设备 |
5 | ||
|
仪器仪表 |
5 | ||
|
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 |
5 | ||
|
食品加工专用设备 |
10 | ||
|
饮料加工专用设备 |
10 | ||
|
造纸和印刷机械 |
10 | ||
|
专用仪器仪表 |
5 | ||
|
文艺设备 |
5 | ||
|
体育设备 |
5 | ||
|
娱乐设备 |
5 | ||
|
房屋及构筑物 |
业 务 及 管 理 用 房 |
钢结构 |
50 |
|
钢筋混凝土结构 |
50 | ||
|
砖混结构 |
30 | ||
|
砖木结构 |
30 | ||
|
简易房 |
8 | ||
|
房屋附属设施 |
8 | ||
|
构筑物 |
8 | ||
注:细分项目请参照《固定资产等资产基础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GB/T 14885-2022)),网址:https://www.gov.cn/xinwen/2023-02/16/5741778/files/d3a40db40bd14e0b9ebfe7991c61b4d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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