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激励广大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勇于创新,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学生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条 综合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以评选学年内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进行排序,并结合学生在校期间的综合表现择优进行。
第四条 本办法适应于学院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章 评选比例、奖励金额及评选条件
第五条 综合奖学金分一等、二等、三等三个等级评选奖励。各等级评选比例及奖励金额:
1.一等:评选人数不超过参选年级同班级学生总数的1.5%,奖励金额为 1500 元/人。
2.二等:评选人数不超过参选年级同班级学生总数的 5%,奖励金额为 1000 元/人。
3.三等:评选人数不超过参选年级同班级学生总数的10%,奖励金额为 600 元/人。
第六条 基本评选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树立并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明礼修身,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评选学年综合素质评价积分不低于班级前50%。
2.遵纪守法,严以律己,评选学年内未受到任何违纪处分,评选学年之前若受违纪处分已解除。
3.学习刻苦,成绩优异,评选学年必修课无不及格记录。
4.强健体魄,热爱运动,评选学年体质健康标准测试达到及格及以上等级。
5.在校学习满一学年。
第七条 各等级评选标准:
1.一等:评选学年,综合素质测评分数位列同班级前10%。
2.二等:评选学年,综合素质测评分数位列同班级前20%。
3.三等:评选学年,综合素质测评分数位列同班级前30%。
第八条 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山东省政府奖学金、山东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学院综合奖学金不可兼得。
第三章 评选程序和表彰奖励
第九条 奖学金评选程序:
1.学院成立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发布评选通知,全面组织启动评选工作。
2.各二级学院成立奖学金评审小组,负责组织本二级学院学生申报,并在班级或专业民主评议、辅导员(班主任)审核的基础上进行初审及首轮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个工作日。
3.各二级学院奖学金评审小组按照名额分配,组织符合一、二、三等奖学金评选条件的学生填写《青岛工程职业学院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汇总《青岛工程职业学院综合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由二级学院党支部书记签字,加盖二级学院公章后,报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
4.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一、二、三等奖学金获奖学生资格后,在全院范围内公示评选结果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无误后,提报学院党委会审议。
第十条 表彰奖励:
1.学院下发文件统一表彰、颁发证书,各二级学院负责具体组织表彰大会等事宜。
2.一、二、三等奖学金由财务统一发放至获奖同学银行卡中。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指平均学分绩点按照《青岛工程职业学院学分制实施细则(试行)》中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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