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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工程职业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23-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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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高等教育体制的总体改革,建立大学生成才的服务与保障体制,促进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团中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

   第二条学校提倡和支持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和寒暑假从事健康有益的勤工助学活动,学校把勤工助学活动作为资助育人工作的重要措施,积极加以组织和引导,充分发挥学校各有关部门的作用,在活动场地及开辟岗位等方面共同配合,主动为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三条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办公室,作为日常管理和服务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对学生勤工助学实施管理和提供服务。勤工助学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

第四条勤工助学办公室职责为:管理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协调校内各单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负责勤工助学基金的筹措、管理和使用;调解学生和用人单位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依法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确保不影响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实施其他有关勤工助学的管理和服务事项。

第五条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需本人申请,经所在学院(系)同意,由勤工助学办公室统一培训后向用人单位推荐录用。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推荐安排家庭经济困难同学。

第六条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每年初由学院各行政部门、二级学院上报需求,经学院勤工助学办公室研究确定各行政部门固定岗位设置情况。各行政部门通过与学生的双向选择,确定本部门勤工助学学生名单,并报学生资助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七条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勤工助学办公室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校勤工助学办公室组织推荐符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并签订《青岛工程职业学院勤工助学用工协议书》。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勤工助学办公室许可,不得在校园范围内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或者进行各种经营性活动。

第八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用工单位、学校的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有关协议的各项任务,不得参与有损学校、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九条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大学生不得参与传销活动。

第十条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原则上应当限于假期和课余时间。用人单位应当负责学生勤工助学情况的考核,并及时向勤工助学办公室反馈考核结果。学生因勤工助学影响专业学习或者违反校纪校规,学校有权调整或者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学生因勤工助学旷课按违纪处理。

第十一条学生在学期间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三章 岗位设置与薪酬管理

第十二条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三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劳动报酬标准为:

1.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工作时间每月不低于22天,根据劳动强度不同,每月劳务补助分别为200元、300元、400元,特殊岗位可适当调高。

2.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2元人民币。春、秋季学期固定岗月工作量不足20小时、冬、夏季学期连续性工作不足15天或每天工作不足4小时等情况,均按临时岗位计算报酬。

3.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应高于青岛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三方协议。

第十四条学校保护学生诚实劳动所获得的劳动报酬,任何用人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学生的劳动报酬。

第四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学生勤工助学依法享受劳动保护,任何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为学生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不得损害或者变相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学校加强对学生的社会公德、法制观念及自我保护意识的教育。同时学校对学生进行统一的勤工助学上岗培训。

第十七条凡参加校外岗位勤工助学活动,必须事先到勤工助学办公室登记备案,对屡次不听劝阻,擅自参与或者组织非法打工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学生,必须严肃教育,并依照有关法律和相应的规章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青岛工程职业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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