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青岛工程职业学院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青岛市财政局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青财教[2015]5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我校国家助学金评选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已取得青岛工程职业学院正式学籍,并完成正常注册手续的全日制高职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名额由青岛市财政局下发。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学院成立国家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并设立了国家助学金评审委员会。
第五条 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院长任组长,评审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负责聘请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批准评审委员会提交的国家助学金评审意见。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人任主任,校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我校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国家助学金评审意见。
第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制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办法,指导、审核、监督各学院的评选工作,组织、协助发放助学金,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评选结果。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评审小组由二级学院负责人、学生工作负责人、资助管理员及辅导员(班主任)代表组成,负责审核、确定各二级学院推荐名单。各班级评审小组由辅导员(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负责班级的学生初选、推荐工作。
第三章 资助标准、范围及条件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标准分为三个档次,一档为2200元/年/生,二档为3300元/年/生,三档为4400元/年/生。(助学金款项分为两学期发放)
第十条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7.无故欠缴学费情况(办理缓缴学费者除外)。
第十一条符合基本申请条件的学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向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件1)及其他证明材料。(除申请表外,其他证明材料在审核后即退回学生本人)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国家助学金名额是由青岛市学生资助中心给予下达。学校接到名额后按文件要求组织在校学生评审。
第十三条 申请及评审程序:
1.广泛宣传
学校资助中心通过张贴通知,网络宣传等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在全校范围内大力宣传国家助学金政策和优秀学生的成长成才典型事迹,确保全部学生都能够熟悉并了解国家助学金政策的主要内容;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后启动国家助学金申请办理工作前,各班级要组织召开国家助学金申请动员班会,保证所有符合基本条件学生及时了解国家助学金申请办理流程和工作时限。
2.组织申请
各班级根据国家助学金奖励范围和条件,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参加申请,提交申请材料。学生上报的材料主要包括:《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各辅导员在组织学生填报时应指导学生按照填表要求规范认真填写,并严格做好审核把关工作。
3.二级学院组织评审
二级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小组,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并汇总相关材料上报。
4.学校审查
学校学生工作处汇集所有国家助学金推荐学生材料,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审查推荐学生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要求,组织学校评审委员会审核确定学生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如无异议,将评审情况及结果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核。评审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上报青岛市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五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各班主任应对国家助学金获得者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引导学生助学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五条 在申报助学金时,严禁弄虚作假,一经查实,追回已发放的助学金,并按学校综合素质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青岛工程职业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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