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和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部、教育部文件中所称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院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并设立了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
第五条 评审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评审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负责聘请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批准评审委员会提交的国家助学金评审意见。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由分管院长任主任,学生工作处负责人任副主任,校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我校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国家助学金评审意见。
第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制定学校国家奖助学金的评选办法,指导、审核、监督各学院的评选工作,组织、协助发放奖助学金,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评选结果。
第八条二级学院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汇总审核各班提报的初审名单,并上报学生资助管理服务中心。各班级评审小组由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负责班级的学生初选、推荐工作。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5000元/人/学年。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乐于助人,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勤奋、成绩优秀,无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在本专业(或班级)排名有一项位于前30%(含30%),另一项位于前50%(含50%);对于特殊困难的学生,学习成绩和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可放宽至前50%,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应在同一范围内进行排名。
(五)积极要求进步,进取心强,在学习、生活、工作中能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
(六)在同等奖学金等级和同等困难情况下,获得校级及以上“优秀共产党员”、“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等荣誉称号的优先;
(七)家庭经济困难,积极参加勤工助学,积极筹措资金缴纳学杂费,生活俭朴;
(九)每学期参加一定量的公益活动。
第四章 名额分配与评审
第十一条 学生工作处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青岛市财政厅、青岛市教育局有关文件精神和青岛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结合学校各专业学院在校生人数等情况,提出名额分配建议,报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委员会批准后,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下达到各专业学院。
第十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四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或社会捐助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十五条 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由本人向所在专业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第十六条 各专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组按照本办法的要求,结合本专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情况,并根据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业情况和现实生活消费情况,在广泛征求班级同学意见以及综合测评的基础上进行资格审查和评选,确定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名单,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并将评审结果和有关申报材料报送学生工作处。
第十七条 学生工作处认真审核各专业学院评审工作组送审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审核汇总后,提出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名单,报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委员会审定。
第十八条 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委员会对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名单研究审定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名单,接受师生的广泛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公示无异议后,由学生工作处将评审结果及有关材料上报青岛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学校按照财政部、教育部文件规定,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一条 参加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评审条件,切实把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与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遵纪守法等情况结合起来,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各专业学院、学生工作处必须全面了解和掌握获奖学生的学习、思想、生活等情况,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者的教育与指导工作,监督、引导他们合理使用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对学生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自强自立教育,激励广大学生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不断促进高素质创新型人才的成长,努力使其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