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国家奖学金作为高校资助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央政府设立的奖金额度最大的国家级奖学金项目,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学生,国家奖学金作为高校本专科学生奖学项目的最高荣誉品牌,重点为了激发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的热情,坚定报效祖国、服务社会的信念。
第二条为做好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提高工作水平,根据《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函[2019]105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我校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学院成立了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并设立了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
第四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负责聘请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批准评审委员会提交的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
第五条评审委员会由分管院长任主任,学生工作处负责人任副主任,校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我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国家奖助学金评审意见。
第六条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制定学校国家奖助学金的评选办法,指导、审核、监督各学院的评选工作,组织、协助发放奖助学金,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评选结果。
第七条各二级学院成立评审小组由二级学院党政负责人、学生工作负责人、资助管理员及辅导员(班主任)代表组成,负责审核、确定各二级学院推荐名单。各班级评审小组由辅导员(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负责班级的学生初选、推荐工作。
第三章 奖励标准、范围及条件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金额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九条 基本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处分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社会公益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十条 学习年限要求
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具备申请资格;
第十一条 学习成绩要求
1.学习成绩排名、综合素质测评排名位于专业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
2.学习成绩排名、综合素质测评排名位于专业前10%,但位于前30%,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含暑期三下乡)、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3.同等条件下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文体及实践活动优先。
4.同等条件下对国家、学校有突出贡献者优先。
第十二条 突出表现要求
突出表现是指学生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标准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学校、青岛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市级以上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3.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市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4.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学校争得荣誉。参加市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
5.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省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市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学校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6.获山东省优秀学生、山东省优秀学生干部、山东省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山东省十大杰出青年、山东省青年五四奖章等省级荣誉称号。
上述六方面之外,如在其他方面有同等级别的特别优秀表现,在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也可作为突出表现提交相关材料。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实行差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国家奖学金名额是由青岛市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我校在校学生数和办学质量给予下达。学校接到名额后根据各班级的在校学生数为标准奖学金名额分配到各班级。
第十四条 申请及评审程序
1.广泛宣传
各班级要大力宣传国家奖学金政策,确保全部学生都能够熟悉并了解国家奖学金政策的主要内容;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后启动国家奖学金申请办理工作前,各班级要组织召开国家奖学金申请工作动员会,保证所有符合基本条件学生及时了解国家奖学金申请办理流程和工作时限。
2.组织申请
各班级根据国家奖学金奖励范围和条件,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参加申请,提交申请材料。学生上报的材料主要包括 《(**-**学年)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成绩单、综合素质表现单、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其他方面表现突出的证明材料等。
各班主任在组织学生填报时应指导学生按照填表要求规范认真填写,并严格做好审核把关工作。
3.学校审查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集所有国家奖学金推荐学生材料,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审查各二级学院评审程序是否规范,推荐学生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要求,并组织学校评审委员会对所有申请的学生进行差额评选,最终按综合排名顺序的先后等额确定拟推荐学生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如无异议,将评审情况及结果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核。评审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上报青岛市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五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经济困难学生不得同时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但可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十六条 各班主任应对国家奖学金获得者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与监督,引导学生奖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七条 在申报奖学金时,严禁弄虚作假,一经查实,追回已发放的奖学金和证书,并按学校综合素质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青岛工程职业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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