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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工程职业学院社会培训档案管理办法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23-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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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社会培训档案的管理,及时掌握各类社会培训的开展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依据《青岛工程职业学院档案管理办法》,结合学院社会培训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培训档案是指学院各部门(单位)在社会培训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

第三条 社会培训档案是绩效考核、财务审计、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是社会培训资源建设和文化传承的重要载体。社会培训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坚持客观完整,维护档案安全,便于查阅利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培训处是学院社会培训档案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统筹、指导、考核培训档案工作,对各部门(单位)培训档案实施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社会培训实施部门是社会培训档案管理主体,负责建立和管理培训档案,提供档案查询服务。

第三章 档案管理

第六条 实施部门应收集整理、妥善保管、及时归档培训各环节相关资料。

(一)培训资料包括:合同协议、备案表、培训通知、培训方案(计划)、学员信息、考勤资料、结业考核资料、证书信息、培训课程等。培训档案分为纸质文件档案和电子文件档案。

(二)对有明确政策文件、政府指导、合同协议要求的项目,严格按照要求执行。

第七条 社会培训档案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档案清单内容,由培训项目负责人收集、整理和组建,将纸质文件档案和电子文件档案检查、装订后向培训处移交,并填写《青岛工程职业学院培训档案移交清单》(附件)。

第八条 社会培训档案以件为单位整理,以项目为单位造册,实行“一项一档”,一般一式一份(套),电子文件与相应的纸质材料同时归档。归档文件必须是原件,因故无原件的可用具有凭证作用的复印件,归档文件材料必须齐全、完整、准确。

第九条 实施部门原则上在培训项目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归档,电子文档按项目进行归档。

第十条 社会培训档案在较长时间内有查考利用价值,保管期限为10年。

第十一条 社会培训档案的保管保存按年度分类保管,由培训处安排专人负责,根据档案移交内容及时、认真做好档案验收、归类、登记、入柜工作等。

第十二条 学院面向在校学生开展的培训项目档案参照本档案管理要求执行。

第四章 管理考核

第十三条 每年12月,培训处对培训实施部门的培训档案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原则上未建立培训档案的项目不列入学院年度培训工作考核。培训实施部门要主动配合上级部门对培训工作的审计、考核,按时提供相关培训档案。

第十四条 档案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确保档案安全。

第十五条 部门(单位)或者个人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由纪检监察办公室依规依纪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培训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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