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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工程职业学院培训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23-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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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按照《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和《山东省“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规划》的要求,为进一步提高学院职业技能培训师资水平,优化培训师资队伍结构,完善培训教师(专家)遴选制度,全面提升教育教学质量,推进学院培训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建设,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专家库集成理论和实践高层次人才,是学院职业技能培训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共建共享的目标,鼓励高水平职业技能培训师资积极参与。

第三条专家库按照广泛参加、统一建设、科学管理、规范使用、有序开发的原则建设和运行。

第四条培训处牵头专家库建设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研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组织的各类培训工作中开展教学工作的专家教师。

第二章 专家库资源建设

第六条专家库成员主要从事专业理论、实践技能、教育教学、教育改革、职业素养、人文素养、政策研究、经营管理等方向和领域的研究、实践和教学。

第七条专家库主要由行业、协会、学会、企业、院校、科研院所和本院的高层次人才、专家和教师组成。原则上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行业、协会、学会专家主要是从事相关行业的科技研发、教育教学、职业教育政策研究和项目管理,或在主要学术组织中任中高级职务、具有较高专业水平的专家。原则上应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

(二)企业专家主要是相关行业的领军企业、头部企业、隐形冠军企业和高科技企业,从事研发、培训和管理工作的工程师、高级讲师、技术研发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原则上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以上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

(三)院校、科研院所专家主要是从事相关行业教学、科研和管理,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高声誉、学术造诣、技术能力和培训工作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应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具有高级以上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和培训工作经验者优先。

(四)本校专家主要是从事相关专业理论和技能教学、科研和管理,在校内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实践技能、教学能力和管理工作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应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具有高级以上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和培训工作经验者优先。

(五)入库专家应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养和职业道德,拥护党的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及学院相关规章制度,无违法犯罪记录和纪律处分。

(六)入库专家年龄原则上在65岁以下,身体健康。在本行业领域,有较高学术技能造诣的领军型专家可以适当放宽。

第八条专家入库方式:

(一)符合条件的人员可由本人申请、培训处信息校验、院长办公会集中研究审批后入库。

(二)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可由学院领导、各部门(单位)推荐、培训处信息校验、院长办公会集中研究审批,经本人同意可直接入库。

第九条专家库积极吸纳海外专家,采取学院邀请、专家自愿申请、机构推荐等多种形式增加库内海外专家数量。海外专家原则上应当在本领域知名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任职,或在国际科技组织担任高级职务。

第三章 专家库管理与维护

第十条专家库实施动态管理,原则每半年组织一次专家遴选入库工作,吸纳更多行业优质培训专家进入专家库,不断扩大专家库规模,并对新入库专家信息进行审核校验。

第十一条专家库每年组织一次专家信息集中更新。主要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通知在库专家,确认专家单位、职务、联系方式、成绩荣誉等关键信息变更情况,并对提供的更新信息进行核实确认。

第十二条专家库按照专家级别、使用方法和培训项目等进行分层级管理。一级专家原则为正高级职称或高级技师等相应级别以上的高层次人员,主要面向高级别社会培训使用;二级专家原则为副高级职称或技师等相应级别以上的人员,主要面向常规和校内培训使用;三级专家原则以中级职称或高级工等相应级别以上的人员,主要面向校内开展的各类日常培训使用。

第十三条有以下或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专家库专家的情况,将自动退出专家库:

(一)违法违纪;

(二)开除公职或党籍;

(三)因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受到处罚或者处分的;

(四)存在填报虚假信息;

(五)严重违反教学纪律;

(六)违反学院其他规章制度。

因个人或其他原因,专家本人可申请退出专家库。

第四章 专家使用

第十四条学院组织承办开展的各类培训工作,所需人员均可从专家库中选取。

第十五条校外专家使用坚持自愿原则,选取专家后提前同专家进行沟通联系,按专家本人工作安排和意愿,聘请开展相关工作;校内专家在保证正常教学工作前提下,应根据培训教学需要主动参与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同专业方向专家,一般遵循择优使用原则。原则上专家库中相同专业和领域的专家,按照专业能力、教学质量、评价反馈、培训经验、合作时间等要素综合排序,择优选择使用。

第五章 专家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入库专家具有以下基本权利:

(一)选择是否参与具体的培训项目教学;

(二)获取开展培训教学工作所需的相关信息和材料;

(三)按培训方案自主开展培训课程设计;

(四)提出合理化的工作意见建议;

(五)申请加入或退出专家库的权利;

(六)个人信息保密权和培训教学资料所有权;

(七)按约定或合同获取劳务费;

(八)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入库专家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如实填写《青岛工程职业学院培训专家库人员信息登记表》(附件1),并确保相关信息的真实性;

(二)严格遵守教学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学院的相关规章制度;

(三)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确保教学环节和内容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四)按照培训方案要求,准确把握教学目标和任务,认真备课,按工作量完成教学任务;

(五)遵守职业道德和操守,按约定或合同规定履行相关工作责任;

(六)加强工作自律,主动接受学院相关部门的教学工作监督;

(七)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章 师资费标准

第十九条专家讲课费参照《青岛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青财行〔2020〕8 号)文件规定执行: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 4 学时计算,每学时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 500 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 1000 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 1500 元,培训工作确有需要从异地(含境外)邀请授课老师,路途时间较长的,经学院主要领导书面批准,讲课费可以适当增加。校内专家讲课费标准,根据培训项目具体情况,参照学院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第二十一条授课期间专家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青岛市直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由学院承担。

第二十二条授课期间需要安排专家住宿和就餐的,住宿费、伙食费按照《青岛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青财行〔2020〕8 号),分项核定、在分项定额标准内,由学院承担。

第二十三条授课专家应按上级和学院财务制度规定,如实准确填写劳务费申领材料。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专家聘请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培训处负责解释。

 

附件:1.青岛工程职业学院培训专家库人员信息登记表

2.青岛工程职业学院培训专家库人员信息汇总表

青工职院培〔2022〕1号关于印发《青岛工程职业学院培训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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