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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学院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学院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推动学院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能力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利用学院物质技术条件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职务科技成果,包括专利、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面向社会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横向合作活动,是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形式,其管理按照文件《青岛工程职业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修订)》(青工职院科〔2022〕2号)执行。
第四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尊重市场规律,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合法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享有权益,承担风险。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组织管理与实
第五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由学院统一领导,成立由主要院领导为组长,科研及财务分管院领导为副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主要成员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领导小组,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科研处。
办公室主任为科研处负责人。成员为科研处工作人员。
第六条学院科研处具体负责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科技成果培育、登记入库、许可、转让等;财务审计处具体负责科技成果的资产评估、收益分配及奖励、科技成果的作价入股的账务处理及资产管理事务等;组织人事处具体负责人事评价与考核等;招生就业与校企合作处具体负责推广科技成果、联系企业等事务;办公室法务部负责合同审核;纪委负责监督监察。
第七条科技成果转化的方式:自行实施、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与他人合作实施、技术入股等。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方式由需求单位、成果完成人及所在部门共同商定。
第八条科技成果定价方式: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或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等市场化方式。
协议定价的,学院在院内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领导工作小组组织不少于3人的行业专家进行论证,并将论证结果反馈至成果完成人和异议提出者,如任何一方仍有异议,则应提交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以评估结论为准。
第九条在不影响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学院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对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权,代表学院通过协议、评估等方式确定许可、转让的价格。
第十条科技成果转化必须签订技术转让合同,由成果完成人与需求方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草拟合同初稿,共同确定转化方式、定价方式、转让金额、技术资料和相关责任等条款。合同的文本一般应采用科技部统一印制的技术转让合同范本,并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合同审批与签订程序:成果完成人应先经办公室法务部审核合同,如实填写《科技成果转化合同审批表》(附件),并通过办公系统科技成果转化流程经所在部门(单位)、科研处、财务审计处、办公室、纪委等有关职能部门及分管院领导审批通过后方可签订合同。
学院科技成果需要以无形资产作价入股的,由财务审计处确认投资并进行资产管理。对于特别重大和特殊的科技成果转化事宜,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学院党委会研究后决定。
第十二条合同一经签订,成果完成人必须严格履行合同条款,以确保学院信誉和维护学院正当权益。成果完成人员所在部门(单位)要认真组织、督促实施,确保合同的完成。合同书及相关资料及时提交科研处登记存档备案。
第三章收益分配
第十三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必须进入学院财务审计处指定账户,纳入学院财务预算,由财务审计处按项目单独核算,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收益指科技成果转化所产生的一切收益,包括转让收入、许可收入、利润分成、作价投资的股权收益等。
第十五条学院依法保护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职务作品的研究以及创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办法如下∶
(一)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的,将转化收益的90%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团队)和为该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人员,10%纳入学院科技成果转化专项发展资金。
(二)以作价入股方式转化的,作价入股所得股权的90%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团队)和为该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人员,10%的股权归学院,由学院委托资产运营公司持有。成果负责人可对学院持有股份选择回购。
(三)自行实施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3年,学院每年将实施转化该成果的税后利润的10%纳入科技成果转化专项发展资金。
第十六条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团队)的收益,一次性直接发放,具体分配方案由成果负责人确定。分配收益涉及个人所得税等相关税费,由学院按规定代扣代缴。
成果完成人(团队)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分配按成果转化前双方的约定执行。
第十七条学院正职领导以及学院所属具有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按本办法给予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奖励。在担任现职前所获股权,任职半年内应及时转让,逾期未转让的,任期内限制交易;限制股权交易的,在本人不担任上述职务1年后解除限制。
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为成果转移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给予现金、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但获得股权激励的领导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的企业谋取利益。
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示和报告制度,明确公示其在成果完成或成果转化过程中的贡献情况及拟分配的奖励、占比情况等。
第十八条设立“青岛工程职业学院科技成果转化专项发展资金”,来源包括各级政府支持学院成果转化的专项经费以及成果转化收益等,主要用于科技研发、知识产权管理、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鼓励和支持师生进行创新创业。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科技成果转化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和学院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学院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学院通过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科技成果,或协议定价并在学校和技术交易市场公示拟交易价格的,在勤勉尽责、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学院领导和部门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第二十一条对于下列情形,学院视情节轻重,取消其奖励,并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犯学院知识产权,擅自对外转化或者变相转化科技成果;
(二)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未按规定程序转化,隐匿转化收入,不按规定入账;
(三)未能按规定履行合同,造成合同纠纷,严重损害学院声誉和权益的;
(四)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弄虚作假,以欺骗手段获得收益和荣誉的;
(五)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泄露学院科技成果秘密,给学院造成严重损失的;
(六)其他影响学院声誉和权益的。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如有与上级相关文件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科技成果转化合同审批表
青工职院科〔2022〕5号关于印发《青岛工程职业学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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