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收藏
取消收藏
青岛工程职业学院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23-09-27
字体大小: 打印

第一章 

第一条为推动学院科技创新发展,规范纵向科研经费管理,保障科研项目顺利完成,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公平合理分配科研资源及科研收益,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671)和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青办发〔201714号)、《青岛工程职业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修订)》(青工职院科〔202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纵向科研经费是指学院独立或通过承担国家、地方政府常设的或者专项项目取得的科研项目经费。包括政府部门直接下达给学院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学院作为合作(协作)单位承担上述来源项目并由项目主持单位转拨到学院的科研经费及学院自立的科研项目经费。

第三条纵向科研经费全部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按照相关要求合理使用。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学院科研经费使用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项目主持人是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科研经费开支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法律等相关责任。

第五条项目负责人应对纵向科研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依规、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和合同(任务书)等书面约定使用经费,接受项目主管部门、审计机关和学院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科研处负责做好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经费备案工作,与财务审计处共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科研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财务审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结算报销等工作,与科研处共同指导、监督项目负责人规范、有效使用经费;同时负责对纵向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按项目管理要求出具经费审计报告,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各部门(单位)对本部门(单位)纵向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学院纪委负责对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对违规违纪人员追究相关责任。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经费预算与支出

第七条纵向科研经费须编制经费预算,上级主管部门有明确要求的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编制,无相关要求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相关科技政策编制。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1.收入预算包括同一项目不同来源渠道的经费,即上级补助经费和学院配套经费等。

2.支出预算是科研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的基本依据,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经费管理办法编制科研经费支出预算,按项目主管部门批复的科研经费预算使用。

3.经费预算确有必要调整的,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办理;上级主管部门没有明确要求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部门)审核后,报科研处审批。

第八条纵向科研经费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项目直接相关的费用,支出范围包括:

1.仪器设备费。指项目研究必须的仪器设备的购置、运输、安装费;现有仪器设备的升级改造费;自制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等。不得列支预算外设备;应有完整的设备验收入库手续;使用属于承担单位支撑条件的设备不得在专项经费中列支设备租赁费。

使用纵向科研项目经费购置仪器设备者,须报学院科研处审核,学院主管领导批准,方可购置。所购仪器设备产权归学院所有。

2.实验材料费。指项目研究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性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购置费、加工费、包装运输费等。

不得列支大量的日常办公耗材;不得在专项经费中列支生产材料、基建材料、大宗工业化原料。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列支应当提供发票、委托合同、测试结果报告;在项目承担单位(包括合作单位)内进行测试,与承担单位的测试化验加工部门应有内部委托、内部结算的有关规定和结算凭证;不得变相转拨经费。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不能单独计量的仪器设备、科学装置以及实验室日常运行的水、电、气、暖等支出属于间接费用的开支范围,不得重复列支或分摊。

5.会议费:指围绕项目研究参加国内有关学术活动、项目开题、专题研讨、成果鉴定等小型会议费用。

会议费支出手续要完备,要有预算单、会议通知、参加人员等;会议开支标准应严格执行有关标准,严禁铺张浪费;严禁开支招待费、礼品费和旅游费等不合理支出。需要举办的业务性会议(如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其会议次数、天数、人数以及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等,由项目负责人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会议代表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原则上按差旅费管理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由主办单位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特殊情况一事一议)

6.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等。出差人员应为项目组成员;按照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对于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出国人员应当为项目组成员;出国任务应当与项目任务相关。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8.资料与信息费。指项目研究中需要支付的论文、著作版面费、资料费、印刷费、数据采集费、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网络使用费、邮电费、通讯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其中,资料费指资料收集、录入、翻拍、翻译、打印、复印、图书资料购置等费用;数据采集费指进行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通讯费包括移动电话、固定电话等通话费用。

9.人工费。包括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及其他人员费用。按不超过项目经费总额20%的比例执行。其中,劳务费指研究过程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在校学生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用,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性保险补助费用;专家咨询费指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咨询费、鉴定费、评审费等(咨询费不得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专家咨询费只可支付给个人,不能支付给单位。专家咨询费标准按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人员费用指支付给项目组成员的加班费等。

10.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预算编制时可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第九条间接费用是指学院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学院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以及绩效支出等。

1.间接费用的提取: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1)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

(2)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25%;

(3)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为20%。

2.间接费中的绩效支出:为激励科研创新,支付给项目研究人员中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的奖励性支出。外来带资的纵向科研项目有预算批复的按照项目预算批复数执行,无预算的参考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学院经费资助项目不能列支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做出绩效支出清单并签字后,经科研处和教师服务中心备案,由财务审计处直接发放给个人。

3.间接费用中的科研项目管理经费:为了加强在科研项目的管理,促进科研工作的良性循环,学院对有资纵向科研课题提取10%的管理费,校级科研项目免提管理费。管理费主要用于成果鉴定的补助费用、对外争取科研项目的必要开支、科研项目及成果的宣传费用、经费管理(包含税费)等。主要用于以下方面的支出:

(1)用于国家、省、市、区等外来项目的事务管理、院级项目事务管理、学院重大科研项目启动;

(2)各级科研项目的申报、论证、检查、鉴定等费用支出;

(3)与项目有关的对外联络相关费用支出;

(4)用于校外专家开设学术讲座的费用资助;

(5)用于科研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与科研项目相关的费用;

(6)其他符合学院、省市文件规定的项目管理费用。

4.间接费用中的项目其他统筹支出:学院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及有关管理费用的支出。

5.由学院和项目合作单位共同承担的科技项目,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和经费额度,协商提出间接费用分配方案,并在项目预算书中明确,间接费用的划拨按照合同约定和预算书执行。

第十条纵向科研经费的物资采购、转拨费用等按照上级有关部门和学院的相关办法执行。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如有违犯,学院将依规依纪对相关人员给予处理。

第四章经费资助标准与分配

第十一条经费资助标准

1.市级(含市级)以上各级各类纵向课题

(1)带资纵向科研项目经费资助标准

市级以上(含市级)带资的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来源于项目主管部门的配套经费或按通知、文件要求进行配套。具有重大研究意义的国家级科研项目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或不低于3000元的配套资金。具体配套金额根据课题实际,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评定。

(2)无资纵向科研项目经费资助标准

学院对市级以上(含市级)无资科研项目给予不低于2000元科研经费资助或配套,具体金额根据课题级别及学院实际情况,由学术委员会评定资助项目及资助标准。

2.学院立项的科研项目经费资助标准

学院立项的科研项目指由学院科研处每年统一组织开展并经学术委员会确定立项的课题,分为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学院对重点课题给予2000元的配套资助,一般课题原则上不予以资助。重点课题与一般课题由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定。

3.其他说明

(1)上级科研业务主管部门对经费配套及资助有明确要求的,按照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规定办理。

(2)各类子课题原则上不予资助。特殊情况,一事一议。

第十二条科研项目经费实行分期拨款制。项目获准立项且经费到财务帐后,下达经费总额的60%开始项目研究;项目通过中期检查后拨20%,剩余部分待项目通过结题审核或鉴定(验收)后下达,项目主持人在结题前,应向科研处提交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第十三条财务审计处对纵向科研经费实行项目独立核算。

第五章经费决算、结余管理

第十四条纵向科研项目结题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主管部门有关要求,如实编制科研经费决算报告,并报科研处、财务审计处审核。

第十五条项目结余经费管理按照项目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项目主管部门对结余经费没有明确规定的,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后,结余经费由项目负责人继续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但不得用于发放绩效奖励支出。

未通过结题验收或整改后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课题结余经费需按原渠道收回的,学院根据委托方(任务下达单位)的验收意见,及时、足额按原渠道返还结余经费。

第六章 

第十六条本办法中如有与上级相关文件或最新文件规定不一致之处,以上级文件或最新文件规定为准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财务审计处负责解释。

青工职院科〔2022〕3号关于印发《青岛工程职业学院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pdf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