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收藏
取消收藏
青岛工程职业学院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细则(试行)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23-09-27
字体大小: 打印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防治学术腐败,推动学术创新,促进我院学术活动健康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法规,按照教育部《高等学院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依据的原则是: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正当,惩教结合、预防警示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工程职业学院所有从事教学科研活动的人员、学生以及以青岛工程职业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

第二章 基本学术规范 

第四条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社会公德,并自觉遵守以下学术规范:

1.学术研究应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遵循学术界引证的公认准则。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时,应注明转引出处。

2.合作研究成果的署名和责任认定。合作研究成果应按照参与者所做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合同约定的除外;合作研究的成果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研究成果的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研究成果的所有署名人均应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

3.客观公正地评价研究成果。在对自己或他人的成果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在全面掌握国内外资料、数据基础上,进行全面分析、评价和论证。

4.正确行使学术评价权力。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论证、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应坚持客观公正地评价标准,坚持按章办事,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和干扰。

5.对于在国家相关部门立项的重大科研成果,须在论证完成后并经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向新闻媒体等公开公布。

6.在科研及相关活动中牢固树立保密意识,严格遵守和维护国家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健康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第三章 认 定

第五条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学术活动中违反公认的学术规范、损害学术公正的行为。

第六条下列行为被认定为学术不端行为:

1.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2.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3.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4.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5.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6.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7.其他根据学院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七条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1.造成恶劣影响的;

2.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3.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4.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5.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6.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四章受理与调查

第八条学院设立学术规范工作组,组长由学院党委书记担任,学院其他党委委员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学院各部门负责人组成。工作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科研处,办公室主任由科研处负责人担任。

青岛工程职业学院学术规范工作组承担学院学术规范相关宣传教育、制度建设、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等各项工作的领导和决策责任。

青岛工程职业学院学术规范工作办公室是学院学术规范工作的具体执行机构。负责受理学院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材料,并及时向学院学术规范工作组报告,执行学院学术规范工作组的相关决议等工作。

青岛工程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开展学院学术规范建设工作的专家组织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

第九条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2.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3.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科研处视具体情况予以受理。

第十条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院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青岛工程职业学院学术规范工作组将依据职权,主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学院有关部门若接到举报应在第一时间向学院学术规范工作办公室报告。学术规范工作办公室在接到举报或报告后,认为举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举报人同时进行备案。不予受理的,应书面说明理由。接受举报的机构有责任为举报人保密。

(一)学院学术规范工作办公室应及时将举报材料或情况向学院学术规范工作组报告。学院学术规范工作组开会对举报情况进行讨论,可根据情况请事件相关部门列席,决定是否实施正式调查。对于实名举报件,在作出是否调查处理的决定后,学院学术规范工作办公室应及时通知举报人。

(二)如实施正式调查,学院学术规范工作组可会同院学术委员会,组成调查小组开展独立调查取证。调查小组一般由学术委员会委员、被举报人所在院部系及相关领域中学风端正、具有学术权威的1-3名院外专家组成。

(三)调查小组人员不应与被举报人或举报人存在近亲属等关系,或其它利害关系。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四)调查小组应当在学院学术规范工作组规定时间内组织调查,调查结束后应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客观公正地提出调查意见。必要时,可举行听证。如有特殊情况,可向学院学术规范工作组申请延长调查时间。

(五)学院学术委员会听取调查小组汇报,并根据调查报告作出认定,认定决定应经出席会议的学院学术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通过。

(六)学院学术规范工作组在调查结果基础上进行审议,提出处理建议报学院批准,并将学院正式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举报人与被举报人。

(七)调查期间,举报人、被举报人有义务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参与调查人员在受理举报和调查过程中,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八)调查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小组认为有必要的,将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九)调查小组在调查过程中,将认真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认为必要的,将采取公开听证方式。

(十)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的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将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十一)调查小组将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中须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

第五章处理与处分

第十二条学院根据调查报告,结合学术不端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可以依职权对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1.通报批评;

2.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3.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4.暂缓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5.辞退或解聘;

6.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同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学院将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学院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将制作处理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

1.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2.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

3.处理意见和依据;

4.救济途径和期限;

5.其他必要内容。

第十四条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学院将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将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学院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不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将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五条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六章申诉与复查

第十六条如果举报人或被举报人对学院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书面通知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诉。收到申诉后,学院学术规范工作组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另行组织调查小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将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复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术规范工作组办公室提出申诉。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诉,学院学术规范工作组应当组织复查,并将复查结论书面告知申诉人。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如有其它补充依据或证明材料,提交书面申请,由学院视具体情况处理;若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

第七章附 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