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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工程职业学院章程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23-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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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言

青岛工程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2019年由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在整合青岛市职业教育公共实训基地资源基础上设立,是一所工科特色鲜明的高等职业院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促进学院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中文名称:青岛工程职业学院,简称:青工职院;英文名称:Qingdao Engineering Vocational College,缩写:QEVC。地址:青岛市城阳区上马街道龙翔路中段。网址:www.qdec.edu.cn。邮编:266112。

第三条学院是全日制公办专科层次普通高等学校,由青岛市人民政府举办,为青岛市政府直属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学院实行省市两级管理、以青岛市为主的管理体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自主办学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学院依法享有下列自主权:

(一)按照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在限额内自主确定教学、科研、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三)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专业招生比例,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

(四)在完成国家规定教学任务、使用统一教材基础上,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专业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五)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院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七)对学院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自主权。

第五条学院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学院依法开展全日制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兼办各种继续教育、职业培训。

第七条学院定位为工科特色高等职业院校,统筹推进与区域经济一体化办学,培养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创新型、复合型、发展型技术技能人才,努力打造工科特色鲜明、省内领先、国内一流的高等职业院校。

第八条学院规划在校生规模10000人。面向高端现代制造业、新兴产业和生产性服务业,设置海洋生物化工类、先进装备制造类、交通运输类、新一代信息技术类等专业群。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办学条件,合理调整办学规模。

第九条学院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学院党委会审议通过后,报青岛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学院依法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十一条学院实行党务公开、院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结构

第一节  领导体制

第十二条中国共产党青岛工程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全面领导学院工作,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全面履行领导责任,加强对学院业务工作和党的建设的领导,集体研究讨论和决定落实党中央及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重大改革事项、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资产处置、预算安排等重大问题,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在本单位的贯彻落实。

第十三条学院党委由中国共产党青岛工程职业学院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院党代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实行党代表任期制,学院党委对学院党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四条学院党委的职责权限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按照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院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廉政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讨论决定学院发展战略、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负责人配备,加强领导班子建设,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六)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加强文化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加强学院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老干部和统一战线工作。

(十)法律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学院党务工作机构是党委办公室(与院长办公室合署办公)、纪律检查委员会、党委组织部(统战部)、党委宣传部等部门。

第十六条学院党务工作的经费来源是财政拨款、单位自筹和党费收入。

第十七条学院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学院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学院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组织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指示决议。

(二)召集和主持党委会议、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

(三)主持制定党委的工作计划、学院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检查学院党委工作计划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学院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工作

(六)负责协调好学院党委、行政、群众组织之间的关系,支持院长在职权范围内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

(七)负责抓好党委领导班子的自身建设,组织好理论中心组的学习,按时开好民主生活会,做好委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八)定期向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及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组织党委换届选举工作。

第十八条党委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开展工作并完成党委书记委托的工作,对党委书记负责。

第十九条学院院长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主要负责人,对外代表学院。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院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学生管理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学院发展规划,制定学院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按照学院党委决议,任免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负责教师队伍建设方案拟订和组织实施。负责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六)组织开展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创业创新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负责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副院长协助院长开展工作,负责分管工作。

第二十一条中国共产党青岛工程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专责机构,由学院党代会选举产生。依据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履行职责,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围绕学院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学院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节  决策机制

第二十二条学院建立健全党委、行政会议制度和议事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

第二十三条学院通过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党政联席会等形式对重要事项进行决策。党委会的议事范围是学校发展中的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党的建设以及思想政治、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院长办公会主要研究拟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落实党委会决议的措施,以及学院教育管理、教学科研、队伍建设和其他日常行政工作。

第二十四条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副书记、委员出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确定党委会列席人员。会议议题由党委委员提出,党委书记审定。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开会,按照一事一议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做出缓议意见。重大议题或干部人事任免事项的表决采取票决制,必须由2/3以上的委员参加。表决事项时,以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二十五条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学术委员会主任、工会主席等可视议题情况列席会议。

第二十六条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学院根据所要研究事项的性质,必要时召开党政工学联席会议讨论研究有关事项。联席会议的成员为学院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学院院长、副院长,工会主席、学术委员会主任等。根据会议内容,经党委书记、院长商定,必要时可请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联席会议由党委书记或院长召集并主持,主持人可根据会议内容由党委书记和院长协商确定。议题应由联席会议参会成员提前二天将议题和相关材料交学院党政办汇总并报党委书记和院长,由党委书记与院长协商后确定是否列为联席会议的议题。联席会议不能替代学院党委会和院长办公会议职权。

第三节  内部管理

第二十七条学院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精简、效能原则,依照有关规定设置内部组织机构。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由职能部门、教学教辅机构组成,依学院授权和相关规章制度履行职能。

第二十八条学院实行学院与二级学院两级管理体制。二级学院、职能处室、党群机构均为学院二级机构,按照职能分别隶属学院党委和学院行政。二级学院承担学生培养的主要职能,享有学院授权范围内的管理权和资源使用权。二级学院及其专业实行混合所有制办学模式的,与相关投资主体在平等协商基础上,依法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办学机构、项目名称、办学宗旨、合作内容和期限,各方资源投入,权利、义务及争议解决办法等。

第二十九条二级学院在学院统一领导和政策指导下,具体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科技研发、社会服务、对外交流等各项工作,负责本院人员管理及学生日常教育与管理。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并落实专业发展和师资队伍建设规划。

(二)制定本专业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本院学生教育管理,对本院学生奖惩提出意见。

(四)组织开展相关专业科学研究、科技研发、学术活动,负责社会服务、专业交流与校企合作等活动。

(五)负责本院学生就业与创业指导,做好毕业生跟踪服务。

(六)管理和使用学院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七)执行学院决定的其他任务。

(八)行使学院赋予的其他权利和职能。

第三十条二级学院党组织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院各项决定在本二级学院的贯彻执行,按照二级学院党组织会议制度、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支持二级学院院长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党组织书记主持本院党组织全面工作。

第三十一条二级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组织会议制度、院务委员会会议制度。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二级学院最高决策机构。根据会议讨论事项的性质,分别由二级学院党组织书记、院长主持党政联席会议。

(一)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二级学院党组织会议,按其会议制度执行。涉及二级学院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二级学院党组织会议先研究再提交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应先由二级学院党组织会议把好政治关,再提交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二)二级学院院务委员会会议负责研究、决定本院除需由党政联席会议决策以外的其他行政工作,并负责执行党政联席会议相关决定。院务委员会会议由二级学院院长召集并主持,按其议事规则执行。

第三十二条二级学院院长全面负责本二级学院专业设置、教育教学、科技研发、社会服务和行政管理等工作。二级学院党组织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负责二级学院党的建设、思想政治教育、精神文明建设和安全稳定等工作,领导二级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对二级学院行政工作发挥保障和监督作用。

第四节  民主管理

第三十三条学院尊重师生主体地位,实行民主管理,保障和支持教职工和学生参与学院决策、执行和监督,学院建立健全师生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机制。

第三十四条学院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监督和决策,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教代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听取学院章程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通过教职工福利、校内分配、职称评审实施方案和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以及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重要事项;

(四)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在学院党委领导下,民主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五)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执行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六)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七)听取学院本届(次)教代会提案征集、审查、立案情况报告,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教代会每三年为一届,一般应每年召开1次,教代会由主席团主席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遇有重大事项,经学院党委研究或教代会主席团研究或1/3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专门会议或教代会。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教代会的工作接受全院教职工的监督。

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常设领导机构,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受学院党委领导,向同级教代会负责,在教代会闭会期间按照教代会有关规定行使教代会有关职权。

在有条件的二级部门成立二级教代会,二级教代会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学院教代会的指导。

第三十六条学院依法设置工会、妇女工作委员会、团委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学院党委领导下,依据法律、规章和章程规定履行各自职责。

第三十七条校内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三十八条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依法保障学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代会代表由学生民主选举产生,按照其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学代会选举和通过决议时实行表决制。

第五节  教学管理

第三十九条学院根据教学工作需要,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对学院教学和人才培养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进行调研、咨询、决策、指导、监督以及审议评估的专家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和推进学院教育教学改革研究;

(二)对学院办学和教育教学改革进行专家咨询;

(三)对学院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四)对学院教学与教学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和监督;

(五)审议学院对教学工作有实质影响的其他各类政策和工作条例,承担学院委托的其他有关教育教学的事宜。

第四十条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接受学院党委和行政的领导。教学工作委员会成员结构为:学院教学分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和机构负责人和各学科专业的专家。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主任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副主任由教务处处长担任,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由学院聘任并颁发聘书,任期两年,可连续聘任。教学工作委员会下设教学督查委员会、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等二级专门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教学工作委员会每个学期至少召开两次例行会议。教学工作委员会决议采取民主集中制原则,须经委员会2/3委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教学工作委员会的决议,学院内各相关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向委员会反馈汇报。

第六节  学术管理

第四十二条学院根据学术科研工作需要,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学院专业建设、专业设置、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调研、咨询、审议和监督实施;

(二)负责审议学院各类教学科研计划方案、教学科研立项、教学科研奖励,对各项建设任务执行情况进行审查;

(三)指导开展教学科研成果培育,负责成果评审及推广工作;

(四)参与和指导学院教育教学改革,对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其他教学改革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和评估;

(五)负责听取和审议学院人才培养年度质量报告,审阅人才培养状况基本数据,研究讨论人才培养质量改进及保障措施;

(六)负责审议学院关于教师岗位任职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学术与教学工作规定,审议学院对学术与教学工作有实质影响的其他各类政策和工作规定;

(七)负责审议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教学、学术事务。

第四十三条学术委员会由学院内不同学科、专业的人员组成,同时应有一定比例的行政人员和一线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应与学院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总人数应为单数。学院可根据需要聘请院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学术委员会委员名额分配以二级学院为单位,参考各二级学院教师队伍规模、正副高级职称人员的占比、现有办学优势与特色、学科发展等方面情况,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

第四十四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依议事规则讨论并决定有关事项。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三章  学生、学员管理

第四十五条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全日制受教育者。

第四十六条学院教育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引导学生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增强学生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奋斗精神,增强综合素质,立志肩负起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时代重任。

第四十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实习实训、技能大赛、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体娱乐活动。

(三)公平获得赴境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认可的技术等级或职业资格考核机构考核,取得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或岗位资格证书。

(六)按国家及学院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减免学费。

(七)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八条学生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学生行为规范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二)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教育教学和社会实践活动,完成学院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助学贷款的相关义务。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教学设备和文体、生活设施。

(六)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九条取得学籍的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按照国家学籍规定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第五十条学生在院内可以按学院规定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学院提倡和支持学生社团开展学术、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

学生社团应在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服从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一条学院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违规、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二条学院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就业与创业指导、职业生涯规划等服务。

第五十三条学院依法建立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五十四条学院支持和保障由学代会选举产生的学生会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十五条学员是指按照规定在学院注册但没有学籍的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学员入学应当与学院签订教育服务协议。学员按照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学院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学员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五十六条教职工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组成。

第五十七条学院实行全员聘用制,按照上级部门和学院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十八条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依法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和学院规定的福利待遇;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和各种荣誉称号;

(六)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就职务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九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履职尽责;

(三)遵守职业道德、学术规范,严以律己,为人师表;

(四)爱岗敬业,勤奋工作,教书育人,传播知识、传播思想、传播真理,塑造灵魂、塑造生命、塑造新人;

(五)坚持言行雅正,秉持公平诚信,坚守廉洁自律,积极奉献社会;

(六)关心爱护学生,保护学生身心健康,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七)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不得损害学院利益;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条学院关注教职工的发展,为教职工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六十一条学院根据岗位职责任务对教职工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和奖惩的依据;建立各类奖惩制度,对履行义务中业绩突出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对不履行义务的教职员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院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六十二条学院顾问、兼职教授、外聘专家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学院从事教学、科研、管理活动期间,依据法律、政策、学院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院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五章  学院经费、资产、财务、档案与后勤保障

第六十三条学院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

第六十四条学院建立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在内的预算管理体系,预算编制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基本原则。在学院年度预算额度范围内,合理、合法、规范、节约地使用办学经费。

非独立核算部门的创收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上交学院财务部门统一核算。

第六十五条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的二级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制度,构建财务监督体系,严格控制和管理财务预算,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第六十六条财务工作接受学院审计部门、上级审计部门的审计和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及其他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六十七条学院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通过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六十九条学院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学院档案机构对学院各类档案进行统一管理。

第七十条学院建立后勤保障制度,设立相应的机构为办学活动提供后勤保障。学院逐步实行后勤服务社会化。

第七十一条学院不断完善基础设施、信息技术设施以及校园文化设施建设,积极打造智慧校园、平安校园、和谐校园、魅力校园。

第六章  学院与社会

第七十二条学院支持校友依法自愿结成校友会,并在各地区设立校友分会。学院通过校友会等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汇聚校友资源,形成相互支持、共同发展的良好局面。校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活动。

校友包括曾在学院学习过的学生、工作过的教职工以及曾被学院聘任的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师等。

第七十三条学院深度开展校政企社合作,逐步建立学校、行业、企业、社区等共同参与的集生产、教学和研发等功能于一体的复合型职业教育集团,完善治理结构,推进现代职业教育发展。

第七十四条理事会是学院根据面向社会自主办学需要设立的,由办学相关方面代表参加,支持学院发展的咨询、协商、议事与监督机构,是学院实现决策民主、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治理主体和组织形式。

理事会由学院举办者、政府主管部门代表,学院代表,社会合作方代表、行业企业代表、优秀校友代表、共建与合作单位代表、知名人士等组成。理事会组成人员一般不少于21人。理事会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理事可以连任。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理事长由学院提名,由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七十五条校务委员会是学院行政咨询机构,侧重于协调学院外部关系。由学院领导、驻地政府代表、合作单位代表、教师代表、家长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校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若干副主任委员。校务委员会委员由院长聘任,每届委员任期三年。校务委员会的宗旨是提高学院领导机构的决策能力,发扬民主和集体智慧,建立科学决策的保证机制和民主监督机制。

第七十六条学院依法设立助学基金会。基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章程从事相关活动。学院对校友及社会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赠,本着节俭高效的原则加以使用,确保捐赠目的的实现。

第七十七条学院根据国家需要和自身能力,开放教育资源,积极开展对口支援、社区建设和志愿服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本章程需提交教代会征求意见,经院长办公会讨论,由学院党委会审定,报青岛市人民政府同意、山东省教育厅核准。

第七十九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由院长建议,或由学院教代会1/5以上代表联合提议,修改程序与章程制定程序相同。

第八十条学院根据章程有关条款制定相应的计划、办法和细则。凡学院制定的其他各项规章制度均应符合本章程。学院章程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八十一条本章程由青岛工程职业学院负责解释。

第八十二条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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