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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工程职业学院资产处置(报废)管理办法 (试行)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23-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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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学院报废资产的管理工作,注重环保,建设节约型学院,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教育部《高等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青岛市财政局《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所有待报废资产均属国有资产,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拆卸、挪用、外借和擅自处理。

第三条全院报废资产回收利用的管理工作,统一由后勤服务中心负责。

第四条资产报废的原则

资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报废:

1.主要结构和部件损坏严重而无法修复或修复费用过大且不经济的;

2.因仪器设备陈旧,技术性能低,无利用改造价值的;

3.因事故或意外灾害,造成严重破坏无法修复的;

4.因改建扩建工程需要,必须拆除且无再利用价值的;

5.因计量检验不合格,强制报废的;

6.因对安全、环境污染、能耗,超过国家规定标准且无法改造的;

7.符合上级有关报废规定条件的;

8.其他原因需要报废的。

第五条资产报废的申请

1.凡符合资产报废条件的拟报废资产必须账物相符,须对资产的编号、名称、型号、价值等进行核实,按要求在资产管理系统中进行提报,并打印《青岛工程职业学院固定资产处置报告单》,一式三份;

2.由使用部门(单位)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三人以上)参加的技术小组,对拟报废资产逐件进行严格的技术鉴定后,签署报废鉴定意见,经部门(单位)领导签字盖章后,报后勤服务中心。

第六条资产报废的审批

1.后勤服务中心对各部门(单位)提交的《青岛工程职业学院固定资产处置报告单》进行汇总,并现场抽查拟报废资产;

2.在抽查拟报废资产后,请校史馆工作人员对拟报废资产进行鉴定。确认有收藏、展示和实训价值的,移交校史馆,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3.经校史馆确认无收藏、展示和实训价值的,确实需要报废的资产,由后勤服务中心组织内部专家鉴定(根据情况确定是否请中介机构审计鉴定),并报院长办公会审批;

4.院长办公会批准后,按照市财政局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条报废资产的回收管理

根据市有关部门规定,报废资产由市里指定的回收企业统一回收,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和利用。各部门(单位)不得自行处理和抵制拒交(包括不得擅自拆卸零部件)。

后勤服务中心协调办理报废资产的回收工作,有关部门(单位)应积极协助办理移交手续。资产报废部门(单位)按《青岛工程职业学院固定资产处置报告单》所列项目将报废资产移交回收企业。后勤服务中心凭市财政局批复(或授权主管部门批复)的报废批件和回收企业的回收单办理固定资产注销手续,财务处根据相关材料核销报废资产。

第八条报废资产的处理

1.报废资产统一由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处理,统一办理账目调整;

2.凡具有展示、收藏、训教价值的报废资产,调拨至博物馆;

3.凡属剧毒品、危险品、放射性物质必须通过公安部门、环保部门等统一销毁或妥善处理;

4.报废资产的由市指定的回收企业统一回收。后勤服务中心协调办理相关手续和进行账务处理,并接受监督;

5.回收车辆等的残值收入上交财务审计处,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九条建立废旧资产回收调剂管理库

1.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将多余、闲置及废旧拟淘汰资产列入回收调剂管理库,进行院内外调剂,盘活存量,做好废旧资产利用工作;

2.有关部门(单位)凭学院已批准的调剂单,领取调剂资产;资产调出部门(单位)按照调剂单调整资产账。

第十条参照《政府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确定申请部分常用固定资产报废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30-50年;

(二)机械设备,为10年;

(三)办公家具等,为15年;

(四)一般电子设备,为6年;

(五)高档相机等,为8年。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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