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收藏
取消收藏
青岛工程职业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23-10-17
字体大小: 打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安全,确保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防止资产流失,保障学院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山东省省属高等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鲁教财字202116号)和《青岛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青财资20152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的国有资产是指学院占有、使用,在法律上被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其内容包括国家拨给学院的资产,学院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学院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学院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和非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等。

(一)固定资产: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二)在建工程:指学院的新建、改建扩建,或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和大修理工程等尚未完工的工程支出。

(三)无形资产: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及其他财产权利。

(四)对外投资:指学院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院办企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

(五)其他资产:指学院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济法律确认为学院所有的资产。

第四条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及管理的内容

(一)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与监督;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二)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界定、登记、年检、变动和纠纷调处;国有资产的购置、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向主管部门和学院报告情况以及国有资产的规范化管理等。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五条学院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学院党委书记是资产管理决策和执行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院领导是资产管理执行的专职负责人。

(一)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主  任:王  铨

副主任:孙一志、高  桥、邵  凯、曹显春

委员会成员:朱  晶、杨明祥、于法强、邓效昆、李启福、陈  婧、董相波、王  杰、李树民、刘鹂均、于  贝、姜  妍、胡  鑫、乔  慧、孙丽萍、冯  飞、李丽杰、孙治国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

1.全面负责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和决策;

2.研究决定学院固定资产工作的政策、制度、处置和其他重要事项;

3.督促、检查和考核各部门(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小组

组  长:邵  凯

副组长:李树民

组员:朱  晶、李启福、刘鹂均、胡  鑫、潘克江、刘  伟、苟清伟及各部门(单位)资产管理员

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小组工作职责

1.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日常工作;

2.制订学院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

3.监督、检查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和维护情况;

4.办理国有资产增加、调剂、处置及对外出租出借等手续;

5.根据使用部门(单位)申请,组织对报废报损国有资产的技术鉴定,并提出处理建议;

6.组织全院国有资产的清查和统计工作;

7.组织培训、考核国有资产管理人员;

8.承担与国有资产相关的其他工作;

9.完成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后勤服务中心为学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学院各类国有资产,履行学院国有资产管理职责。资产管理员负责国有资产的配置、登记、使用管理、清查统计、处置等事项。财务审计处、信息技术中心、科研处、教学服务中心、办公室为学院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其职责范围内的各类资产。各部门(单位)负责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日常管理。

(一)后勤服务中心主要职责

1.拟定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工作流程;

2.组织学院国有资产验收、入库工作;

3.审核办理国有资产增加、分配、调剂、处置及对外出租出借等手续;

4.组织学院国有资产的核对、清查和统计工作;

5.登记国有资产明细账簿,按时与学院财务账簿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6.使用青岛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资产模块和学院自有资产系统,登记、维护学院国有资产信息,编报资产报表;

7.监督、检查各国有资产使用部门(单位)的管理和建账情况,按时与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单位)核对明细账;

8.组织国有资产管理人员的培训

(二)财务审计处职责

1.贯彻国家财务政策、法规,负责资金计划、分配、核算工作,建立健全现金、各种存款及有价证券的内部管理制度。及时清理结算应收、应付、暂付(预付)款项和短期投资,避免呆账、坏账损失;

2.负责及时登记国有资产财务总账及财务分类明细账;

3.负责审核办理国有资产增加、处置及对外出租、出借、投资、担保等财务手续;

4.负责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处置收入等管理上缴工作;

5.按时与后勤服务中心核对国有资产总账和分类明细账;

(三)信息技术中心职责

1.负责学院智慧化校园资产的统筹管理,协助后勤服务中心进行固定资产智慧化管理等

2.负责学院所有计算机、笔记本、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等信息设备的统筹采购预算提报、管理、调配工作;

3.统筹管理学院的机房、仿真室等信息化教学设备,定期检查维护,保证学院信息化教学的正常进行。

(四)科研处职责

1.建立健全学院知识产权资产相关管理制度

2.负责专利权、著作权、版权、科研成果管理;

3.监督知识产权资产的转让,维护学院对各类知识产权资产的收益权。加强对各类知识产权资产的保护,清理对知识产权资产的侵权行为。

(五)教学服务中心职责

1.建立健全关于图书资料、珍版图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及相关档案资料;

2.负责图书资料、珍版图书的日常管理工作及提报购置计划。

(六)办公室职责

负责校园文化、校名、校誉资产的管理。

(七)各部门(单位)职责

1.负责本部门(单位)所需国有资产的预算编制;

2.按照学院招标采购办法进行项目招标采购,并按照学院验收办法组织招标采购项目资产验收;

3.负责办理本部门(单位)新增资产的登记入库,粘贴资产标签,编制资产台账,签字的资产入库参数表和资产验收单报送后勤服务中心备案;

4.负责对本部门(单位)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日常管理,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及时保养及维护,定期盘点,做到账实相符;

5.负责及时办理资产调拨,对本部门(单位)内部及相互之间发生变动的资产,由资产调出部门(单位)按规定办理资产调拨手续,变动双方部门(单位)负责人、资产管理员和使用人签字的资产调拨单报送后勤服务中心备案,粘贴新资产标签;

6.负责本部门(单位)资产清查,制作年度盘点表,对达到使用年限且确已无使用价值的资产进行统计,拟报废资产明细报送后勤服务中心,在办理处置回收之前须妥善保管待报废资产。

7.确定一名专职(兼职)资产管理员,组织实施本部门(单位)固定资产的保管、维护及日常管理工作;

8.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变更时要实行严格的交接手续,账、物清点无误,签署交接文书,经学院后勤服务中心备案后方可变更。

未尽事项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以学院部门(单位)工作职责分工为准。

第七条资产占有使用部门(单位)对本部门(单位)占有使用的学院资产负有直接管理责任,负责贯彻执行学院有关资产管理的政策、规定,确保占有、使用资产的安全、完整、不流失;负责办理部门(单位)资产的增减变动手续,建立健全资产账、做到账、物相符;二级学院由一名领导分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并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责任到人。

第三章 资产配置与登记

第八条各部门(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财务承受能力配置资产。

(一)资产配置的主要方式包括调剂、购置、建设、租用、接受捐赠等,各部门(单位)应当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及开展临时性工作所需资产,原则上通过内部调剂或租用解决。资产配置重大事项,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经学院党委会集体决策后,选择最优方式。

(二)学院国有资产配置严格实行预算管理。通过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提出资产配置需求,编制资产配置相关支出预算,购置通用资产应当按照青岛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执行,没有规定标准的,应当合理配置、避免浪费。

第九条资产登记包括:学院作为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应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取得占用国有资产法律认可的行为;

第十条学院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年接受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组织的“产权登记”检查。该项工作由后勤服务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办理。

第十一条学院后勤服务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定期对学院资产状况进行清查登记,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四章 资产使用与管理

第十二条后勤服务中心及各归口管理部门,要按照学院资产管理规定管理资产,做到物尽其用;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部门(单位),要建立资产台账、设备使用记录,努力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后勤服务中心将不定期检查资产台账和设备使用记录情况。

第十三条学院各部门(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各种资产,应建立账簿,各种资产都要以公允价值准确、及时入账,杜绝账外资产存在。

第十四条学院各部门(单位)需用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收入、专项补助等购置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珍版图书或大宗的一般设备、仪器、材料等,应当制定年度计划,组织考察论证;公开招标并严格合同手续;实行购建项目负责人责任制。

第十五条学院各部门(单位)应严格执行学院财务审计处统一制定的现金、各种存款、有价证券的内部管理制度,及时清理结算应收、暂付(预付)款项和短期投资,避免呆账、坏账。

第十六条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维护制度。原则上遵循谁使用、谁保管、谁维护,按照学院资产管理制度办理入库、验收、借用、领用、保管、修缮、养护、使用情况检查以及损失赔偿等。

第十七条学院各部门(单位)及个人研究取得的各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应明晰产权关系,及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按无形资产管理要求进行管理。对使用学院名称(简称、字样)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应严格审查资格、资信,逐一登记,并定期检查,对损害或可能对学院权益造成损害的,应依法回收使用权。

第十八条学院房屋及土地要及时办理房屋及土地确权手续,并按固定资产要求及时入账。

第十九条认真组织资产清查工作。各部门(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对资产的盘盈、盘亏应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为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做到物尽其用,对积压、闲置的资产应及时调剂处置,优化配置使用。对各部门(单位)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后勤服务中心有权建议学院批准作调剂处置,如占有、使用部门(单位)拒绝调剂处置的,学院将收回其部门(单位)的占有、使用权。

第二十一条资产纠纷的调处由学院后勤服务中心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调处结论明确后,纠纷各方应息争遵守。

第二十二条学院按照青岛市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处置方式处置国有资产。

(一)有偿转让国有资产,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等公开方式进行,不适用或者不便于以公开方式进行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或者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学院有偿转让国有资产,原则上应当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二)以有偿转让或者置换方式处置国有资产或以非货币性资产抵顶债权债务的,应当委托管理规范、执业质量和社会信誉较好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评估实行有偿服务,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管理。房屋、土地使用权等的评估由市财政局委托,中介服务费用由财政部门支付;其余资产由学院委托中介机构评估并支付服务费用。

(三)资产评估结果是处置资产作价的依据。意向转让价格(包括拍卖保留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或者上一次批准处置价格的90%,须按原渠道报经原审批部门(单位)重新批准,未经重新批准,不得擅自降低资产处置价格。

(四)下列资产使用权限需上党委会审批。

1.单项账面价值50万元以上其他资产出租出借;

2.事业单位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担保。

(五)下列资产处置权限需上党委会审批。

1.对外捐赠、有偿转让(含股权)、盘亏报损(含股权、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置换(含以非货币性资产抵顶债权、债务);

2.单项账面原值50万元以上,批量账面原值200万元以上的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其他固定资产。

3.批量账面原值30万元以上的存货、单项账面原值50万元以上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

(六)学院土地使用权、独立院落整体租赁需报财政局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非独立院落建筑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物、单项账面价值100万元以上的通用和专用设备租赁,经学院党委(常委)会研究后,提交财政局审批。

第五章  资产处置与划转

第二十三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院对各部门(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

第二十四条部门(单位)需要处置的资产,按照《青岛工程职业学院资产处置(报废)管理办法》,须向后勤服务中心报告,经过技术鉴定,并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

第二十五条所有国有资产的处置都要经后勤服务中心审核,学院同意,必要时报财政局批准。不经资产主管部门批准,各部门(单位)无权处置和划转国有资产。

第二十六条对呆账、坏账以及非正常损失的处理,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批、核销。

第二十七条学院各部门(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有关资料:

1.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

2.资产报废、报损的技术鉴定和有关证明;

3.资产评估报告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价值确认文件;

4.处置资产清册及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5.其它有关材料。

第二十八条资产各部门(单位)处置完毕,财务审计处应根据核批的文件及时调整相关账目。

第二十九条学院处置国有资产的收入,按照市财政规定,计入市财政局指定专门账户。

第三十条资产划转是指学院内因管理体制发生变化,需撤销、合并、分立、改变隶属关系等,无偿转移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行为。

第三十一条如确定撤销、合并、分立、改变隶属关系等,学院须对其资产、负债进行全面清理清查,登记造册,转入转出部门(单位)同意,到后勤服务中心办理资产移交和手续。

第六章资产报告制度

第三十二条学院各部门(单位)对所占用学院资产的状况,要定期做出报告(报表和分析说明)。

第三十三条学院资产报告的报表格式、内容要求及报告时间,由学院资产主管部门按照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学院资产管理工作的需要统一制定。

第三十四条学院资产各占用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填报资产报告,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同时,对占用学院资产的变动、结存情况和使用效益做出分析说明。

第三十五条学院资产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汇编本部门所管理资产的有关报表及分析说明,向学院报告,作为编制学院资产汇总报告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学院资产主管部门,要按照学院或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制学院资产汇总表及分析说明,向学院领导、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为制定学院发展规划及编制学院财务预算提供决策依据。

第七章  责 任

第三十七条占有、使用学院资产的各部门(单位)都有依法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并使其增值的义务和责任。

第三十八条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各归口管理部门,在资产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院将追究其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职责,致使资产严重丢失或损坏,不反映、不提出建议、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2.在产权管理工作中,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九条学院各部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后勤服务中心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建议学院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未履行职责,放松资产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2.不按规定权限,擅自批准产权变动,随意处置资产的;

3.对所管辖资产损失情况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第四十条资产的占有、使用部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未履行职责,资产管理不善,造成严重损坏、丢失的;

2.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不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3.擅自转让、处置资产或用于经营投资的;

4.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5.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不收缴资产收益的。

第四十一条资产管理部门以及占有、使用资产的部门(单位)和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资产严重损坏和丢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对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部门(单位)及有关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1.积极开展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成绩显著的;

2.在国有资产管理中有创新,运用和推广现代技术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3.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制度及损毁、侵占国有资产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占有、使用学院国有资产的部门(单位)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院后勤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