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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工程职业学院捐赠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23-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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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各类资产捐赠行为,加强对捐赠资产的产权管理,发挥捐赠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接受院外单位或个人的资产捐赠以及对院外单位或个人进行的资产捐赠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捐赠资产主要是指纳入学院资产管理范围的各类资金、有价证券、存货等流动资产以及房屋、设备、家具、图书资料、软件、文物陈列品等非流动资产。

第二章 接受捐赠

第四条凡院外单位或个人向学院及院属各部门(以下称“各部门”)捐赠的各类资产均属学院所有,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以学院名义接受捐赠并占有捐赠资产。

第五条学院接受资产捐赠事项由受赠相关部门牵头与捐赠方签订捐赠协议,明确资产来源、受赠对象、用途及实施细则等,并做好相关记录备查。

第六条受赠实施部门应定期向捐赠方通报资金使用情况;资助项目执行完成后,受赠实施部门需及时向捐赠人反馈捐赠资金执行情况;受赠实施部门可以向捐赠方颁发捐赠证书。

第七条学院接受的实物捐赠,由学院与捐赠方签订协议后,按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物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八条学院相关职能归口管理部门按照管理职责,分别对受赠资产进行归口管理:

1.后勤服务中心(资产管理中心)负责受赠非货币性资产的统筹管理;

2.财务审计处负责受赠货币资金的管理;

受赠资产由受赠实施部门至后勤服务中心(资产管理中心),按照学院固定资产和物资管理办法办理入库手续,至财务审计处办理入账手续。

第九条学院专用户为接受资金捐赠的指定账户,财务审计处统一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校企合作项目实施期间,招生就业与校企合作处和各实施部门应明确协议书(合同)所涉及的固定资产的权属,并列明资产清单,属合作企业承诺或书面约定赠予学院的固定资产,应及时办理入账手续。

第十一条学院及各部门和工作人员,不得接受有附加条件的捐赠。若与捐赠方有业务合作的,按正常渠道依法进行。任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接受捐赠为由,擅自向捐赠方作出承诺。

第十二条指定用途的捐款,遵照捐赠协议和捐赠者意愿专款专用,财务审计处进行专项核算;没有指定用途的捐款,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审定后执行,纳入学院财务预算统筹安排;指定用途的非货币性受赠资产,按照捐赠者意愿安排、使用;没有指定用途的非货币性受赠资产,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审定后执行,由学院统筹调配。

第十三条接受捐赠部门,必须邀请学院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参加捐赠活动,共同见证、造册登记接收受赠资产清单,由接受捐赠部门、相关职能归口管理部门、捐赠方等共同签章确认。受赠部门持多方签章确认的资产清单,报后勤服务中心(资产管理中心),办理验收入库手续。

第十四条受赠部门持受赠资金申请表(附件1)或受赠资产申请表(附件2)、固定资产增加凭单/入库单、合同/协议复印件等,至财务审计处办理入账、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手续。

1.受赠的货币资金,在受赠当日办理财务入账手续;

2.受赠的设备等实物资产,须在一周内办理资产验收、登记手续,两周内到财务部门办理入账手续;

3.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上述入账手续有困难的,受赠资产为非货币性资产的,经后勤服务中心(资产管理中心)批准,可在其延期的时限内,完成上述入账手续。受赠资产为货币性资产的,经财务审计处批准,可在延期的时限内,完成上述入账手续。

第十五条一般受赠资产的入账价值,按照如下原则确认:

1.捐赠方提供了价值凭据的(如发票原件或加盖捐赠方公章的发票复印件等),按照发票标明的金额,加上学院接受资产产生的直接费用票据(包括负担的运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及相关税金等费用)入账;

2.捐赠方没有提供价值凭据的,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接受资产产生的直接费用入账:

3.受赠资产按照上述方法无法确认价值的,由受赠相关单位聘请专家评估或委托评估机构评估,根据评估价值入账。若根据判断,资产价值较小,则按照名义金额 (人民币1元)入账。

第十六条受赠旧固定资产,按照上述方法确认的价值,减去该资产根据新旧程度折旧费用后的余额入账;

第十七条对于在批准的延长期限内仍无法确认其入账价值的,经后勤服务中心(资产管理中心)审核后,可按照暂时估价办理入账手续,待其入账价值确认后,再按照确认价调整原入账价值。

第十八条对于接受捐赠的房屋、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汽车等特殊资产,使用部门要严格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加强管理,落实使用管理责任,确保受赠资产的合理、有效使用。

第十九条对接受捐赠资产中未达到固定资产入账标准的,按照库存物资入库管理,各部门领用后,应专门登记造册,明确相关责任人员,加强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受赠部门应向捐赠单位索取注明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证明,则不得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

第三条 对外捐赠

第二十一条对外捐赠资产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国家有相关规定及要求;

2.确属学院及各部门工作实际需要;

3.学院各部门无此类资产使用需求;

4.确属技术淘汰或待更新的固定资产等。

第二十二条各部门如确有对外捐赠需要,应填报《资产捐赠审批表》(见附件3)等材料,经学院党委会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捐赠学院资产。

第二十三条申请捐赠部门持《资产捐赠审批表》、固定资产减少单及合同/协议复印件等资料至财务审计处办理入账手续。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实施之前发生的捐赠事项,各部门应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第四条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任何部门或个人未经学院同意,私自以学院或部门名义对外募集捐赠,影响学院形象、声誉的,学院将严肃追究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任何部门或个人未经学院批准,在接受捐赠时擅自向捐赠方做出不实承诺,影响学院声誉或造成学院损失的,学院将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任何部门或个人不按捐赠协议使用受赠资产的,学院将责成其纠正直至收回该资产的使用权:对外捐赠赞助的,受赠方不按捐赠协议使用学院捐出资产的,学院将撤销赠与并要求受赠方返还捐出资产。凡给学院造成损失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在对外捐赠赞助和接受捐赠及其使用、管理中,违反国家、学院有关规定,隐瞒、截留、私吞学院受赠资产,或玩忽职守,给学院造成损失的,学院将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惩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借对外捐赠赞助名义转移、贪污、侵占学院资产的,或借机额外销账贪污的,学院将严格按相关规定予以惩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财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受赠资金申请表

 2.受赠资产申请表

3.资产捐赠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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