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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青岛工程职业学院自行采购工作,依据《青岛市202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关于使用青岛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有关事宜的通知》等政策规定,结合学院采购内控制度要求和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学院招标采购中心负责确定采购方式、组织实施、档案管理等工作。需求部门负责提出需求、确定技术参数、申请立项、内部评审、签订合同、档案管理、资金支付、项目验收等工作。需求部门和后勤服务中心一起办理货物签收、验货和出入库。严格落实采购专员负责制,采购专员要参与采购项目全过程,不得缺位。
第四条学院成立自行采购工作小组全面负责做好自行采购工作。
第五条自行采购方式主要包括询价、网上商城—商城直购、网上商城—商城竞价、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定点大型商场超市或京东自营自行采购以及其他采购方式,需求部门通过学院招标采购中心审批可以根据项目实际自行选择采购方式。
第六条集中采购目录以外10万元及10万元以下的货物,需求部门在事前经费审批通过后,可以到定点大型商场超市(利客来、利群、维客、麦德龙、家家悦等)或京东自营自行采购(除以上采购渠道外,需进行询价且进行询价的供货商数量不得少于三家),需求部门采购专员、部门资产管理员和部门负责人3人及3人以上单数一起签字验收货物,带发票、验收单经后勤服务中心仓库管理员办理出入库,需求部门负责完成报销手续。也可以经需求部门汇总上报,由学院招标采购中心按月统一采购,采购完成后经需求部门和后勤服务中心一起签字验收货物,办理出入库,招标采购中心负责完成报销手续,经费从各需求部门年度办公经费扣除。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10万元及10万元以下的服务由需求部门根据部门预算,经费事前审批(填写附件1询价文件作为附件且进行询价的供应商数量不得少于三家)通过后,成立采购小组评审确定服务商(附件2内部评审报告),完成服务后验收盖章签字(附件3验收单),需求部门负责完成报销手续。自行采购流程图见附件4。
第七条集中采购目录以外10万元以上的项目,学院各需求部门应当结合学院工作实际,编制货物与服务类项目立项报告(附件5)及货物与服务类项目采购会议纪要(附件6),招标采购中心委托社会代理机构组织招标采购,并在学院官网发布公告,主要内容包括采购项目名称、内容、领取文件地点和截止时间、开标或评审时间、联系人及电话等事项。购买需求具有相对稳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在服务内容、服务费用变化不大的情况下,允许续签合同,续签时间不允许超过3年。学院招标采购中心应当按照规定做好自行采购公告发布、说明、答疑工作。20万以上至30万元的项目提请院长办公会审批,30万元以上的项目提请学院党委会审批。
第八条集中采购目录以外10万元以上,或应在学院官网发布招标公告的自行采购项目拥有独立且唯一的自行采购项目编号,编号规则见附件7。
第九条学院招标采购中心负责招标采购项目的具体实施,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专家评审,评审结果需求部门签字确认并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并严格履行。
第十条对采购金额较小(500元及500元以下)或不具有竞争性或情况特殊的采购项目,需求部门应遵循学院采购内部控制管理规范的要求,成立由部门负责人为组长的采购小组,在内部评审报告中进行情况说明后可直接选定供应商进行自行采购(进行询价的供应商数量不再设不少于三家的要求)。不允许在同一个学期内,把一个达到询价限额要求(500元以上)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拆分为多个小项目,使得每个项目的金额都未达到询价限额(500元以上)要求,以此规避询价。
第十一条学院自行采购项目供货后,需求部门成立验收小组,对品名、数量、品牌、规格、价格、质量以及安装、调试、培训等逐一检查验收,明确验收意见并签字。
第十二条项目验收通过后,需求部门到后勤服务中心(资产管理中心)资产管理员处办理资产入库,需求部门及时办理领用登记手续。项目验收通过后,需求部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手续。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要求供应商(服务商)及时整改,若整改后仍达不到合同要求的,应依据合同条款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自行采购项目完成后,各部门采购专员应当将自行采购项目相关材料整理归档、统一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
第十四条违反自行采购政策规定和本实施细则的,按照相关党纪条规和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其中涉嫌违法犯罪的,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涉及的有关采购要求,国家、省、市有规定的,依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招标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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