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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工程职业学院公务卡使用办法(试行)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23-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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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进公务支出阳光透明,减少现金支付结算,加强财政资金的监督,强化资金安全,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财库〔2012〕132号)、《关于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5〕245号)等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公务卡的性质和办卡范围

(一)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学院工作人员持有的且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二)公务卡的办卡人员范围为在编在岗的学院人员,非本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办理公务卡。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并由持卡人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二、公务卡的日常管理

(三)学院公务卡发卡银行为中国银行。公务卡办理流程为个人申请、单位审核、银行发放、个人启用公务卡。

(四)公务卡主要用于单位公务支出结算,持卡人在未办理财务报销手续之前,无论公务消费还是个人消费均属于个人行为,个人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法律等全部责任。

(五)持卡人必须在规定的还款期内办理还款手续,否则由此产生透支款项利息及手续费等一切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六)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公务卡,如有遗失或毁损,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办理挂失、补办等手续。

(七)公务卡实行额度管理,信用额度由公务卡发卡银行约定。

(八)工作人员离职,应及时办理销卡手续,不得继续使用公务卡。

三、公务卡的使用范围

(九)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详见附件1),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专用材料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以及3万元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等,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

(十)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1.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

2.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

3.按规定支付给个人出差补助的支出;

4.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等目前可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十一)除上述情况外,因支付地点不具备刷卡条件而无法采用公务卡结算,经部门(单位)负责人、财务审计处负责人、分管财务的院领导批准签字后(附件2),可以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若未经批准使用现金结算,原则上不予以报销。

四、公务卡的报销原则

(十二)使用公务卡结算,按照学院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和报销审批程序执行。

(十三)持卡人因公务活动使用公务卡消费时,必须取得正式税务发票或财政票据,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记录应作为报销票据附件。

(十四)财务审计处按规定对报销凭证进行审核,将报销金额转入个人公务卡账户。

(十五)确因工作原因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本人先行垫付、向发卡行还款,日后按正常报销手续冲销相应借款。

(十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产生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不予报销:

1.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

2.持卡人透支提取现金所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

3.因持卡人个人原因,未能在公务卡免息期内申请报销,所造成的罚息和滞纳金等;

4.因持卡人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所形成的支出和损失;

5.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或超出标准的消费。

五、公务卡结算和报销程序

(十七)公务卡消费支出发生后,持卡人应及时向财务审计处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十八)持卡人既有现金消费又有公务卡消费,在办理报销手续时,报销金额只能转入公务卡内。

(十九)公务卡报销后如有溢缴款,持卡人可自行取出,取出溢缴款不收取手续费。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财务审计处负责解释。

 

附件:1.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2.现金支付结算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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