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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加强学院票据管理,保证学院各项教育事业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第104号)、《关于印发<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票〔2017〕3号)、《青岛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和处置收入管理办法》(青财综〔2015〕24号)、《山东省财政票据管理规定》(鲁财票〔2013〕2号)、《关于印发〈青岛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字〔2009〕80号)和《山东省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综〔2020〕43号)、《财政部关于开展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试点的通知》(财库〔2021〕31号)、《财政部关于稳步推广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通知》(财库〔2021〕46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有关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发〔2021〕9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内各部门(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票据分为财政票据、税务发票。
第二章 票据种类及适用范围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财政票据”是指学院向山东省财政部门申领的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款凭证,分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简称非税收入票据)、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简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和山东省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简称公益性捐赠票据)。
非税收入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时开具的凭证。公益性捐赠票据是指国家机关、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其他公益性组织依法接受公益性捐赠时开具的凭证。
第五条按照国家和山东省财政票据主管部门规定,学院使用的财政票据种类及适用范围如下:
(一)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适用于高等学院的学费、住宿费、报名费、短期培训费等。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为电子票据。
(二)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适用于不构成学院收入的发生暂收、代收和学院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发生的款项。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为电子票据。
(三)山东省公益性事业捐赠票据适用于接受社会捐赠等款项。山东省公益性事业捐赠票据为电子票据。
第六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适用范围为:
(一)学院暂收款项。由学院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学院收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
(二)学院代收款项。由学院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学院收入的款项,如代收、体检费、水电费、供暖费、电话费、因公伙食费等。
(三)学院内部各部门(单位)之间、学院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学院收入的款项。
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仅作为收款单位向缴款人出具的收款凭证,不得作为报销凭据。
第七条下列行为,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一)学院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依法使用税务发票,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1.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
2.组织培训、会议收取的培训费、会务费;
3.组织短期出国培训,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员提供境内服务等收取的国际交流服务费;
4.组织展览、展销会收取的展位费等服务性收费;
5.创办刊物、出版书籍并向订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
6.开展演出活动,提供录音录像服务收取的费用;
7.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印刷费;
8.其他经营服务性收费。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规定使用非税收入票据,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三)学院代政府非税收入执收单位收取政府非税收入,应使用非税收入执收单位申领的非税收入票据,不得使用代收单位自用非税收入执收单位申领的非税收入票据,不得使用代收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四)没有财务隶属关系单位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如科研院所之间、高校之间、科研院所与高校之间发生的科研课题费等,涉及应税的资金,使用税务发票;不涉及应税的资金,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均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税务发票”是指学院依法依规向税务机关领购的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收款凭证。
第九条学院使用的税务发票种类及适用范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具体适用范围由学院按照经税务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开具;学院无法开具的发票,依照税务发票管理规定,由财务审计处依法依规协助经办人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发票代开业务。
第三章 票据的管理
第十条财务审计处是学院各类票据的统一管理部门,任何部门(单位)、个人不得擅自领用、自制、印制票据。
第十一条财务审计处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管理工作,依法依规办理票据的领用、保管、登记、签发、核销和年检等工作,以确保票据的合法使用。
第十二条确需领取财政票据的部门(单位),必须到财务审计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领取。
第十三条需要开具税务发票的部门(单位),应事先向财务审计处提出书面申请,确保合法合规使用税务发票。凡出现违规行为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票据的开具及领取
第十四条财政票据的开具及领取
(一)准备材料
1.来款认领开票申请表(附件1)
2.非税收入直缴申请表(附件2)
3.合同或协议等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原件经查验后退回(如合同涉密,请脱密提供),复印件留存财务审计处。
(二)开票
1.开具非税收入票据
申领人将准备材料中的材料3送至财务审计处,申请开具缴款通知书,财务审计处在3个工作日内开具缴款通知书并发送至申领人,申领人确认对方单位缴款后,将准备材料中的材料2送至报账员,由报账员按照约定的时间到财务审计处统一办理开票业务。
2.开具资金往来票据
所需材料:材料1、材料3。
材料准备好后,交至报账员,由报账员按照约定的时间到财务审计处统一办理开票业务。
3.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参照《青岛工程职业学院捐赠收入管理办法》,准备材料1和材料3,送至财务审计处办理开票。
第十五条税务票据的开具及领取
(一)开票类型
增值税普通发票(含电子普通发票)。
(二)准备材料
1.来款认领开票申请表(附件1)
2.提供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查验后退回(如合同涉密,请脱密后提供)。复印件财务审计处留存。
(三)开票
收到来款并与财务审计处联系确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准备好材料交给报账员,由报账员按照约定的时间到财务审计处统一办理开票业务。
第十六条各领用人领用票据应在“领用票据登记簿”中认真核对领用时间、票据名称及票据起止号码,领用人要认真履行签字确认手续。
第五章 票据的使用
第十七条票据必须按照规定用途规范使用,各类票据之间不得相互串用、混用,也不得转借、转让、代开票据,不得自行扩大各类票据的使用范围。开票内容必须与所发生的收费业务和票据的使用范围相互一致,严禁虚构经济业务内容、虚开票据、擅自扩大票据开具范围。
第十八条开具票据必须符合如下要求
(一)票据的填写要严格按照时间、号码顺序和规定用途使用,填写内容完整真实,字迹工整,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印章齐全。
(二)填写错误的票据,应保持各联次完整,加盖作废戳记。不得随意涂改、挖补或撕毁。
第六章 票据的核销
第十九条预开票据后1个月(且不晚于当年12月31日)内敦促到款。申领人确认对方单位缴款后,填写入账所需的来款认领开票申请表(附件1)至财务审计处核销票据。
第七章 票据的退(换)
第二十条票据开具后,发生开票有误、合同中止等情形,需退回或更换已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财政票据时,应填写退(换)票据申请表(附件3)。
(一)退(换)增值税发票
需填写退(换)票据申请表(附件3),附增值税发票原件。财务人员处理完退(换)票以后,财务人员根据新提供的开票信息表重新开具发票。
(二)退(换)财政票据
需填写退(换)票据申请表(附件3),附财政票据原件。财务人员处理完退(换)票以后,根据新提供的收据申领单重新开具票据。
为了减少退(换)票的发生,请认真填写开票信息,仔细核对开具好的发票,确认无误后再交给对方单位。建议拍照留存,以备查看。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学院财务审计处应建立票据监督检查制度,对票据领用等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二条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的主要行为有:
(一)未经批准,擅自印制和使用不合法票据的;
(二)未按规定使用票据及故意隐瞒不及时向学院财务审计处报告的;
(三)擅自转借、转让、代开、买卖、销毁、涂改票据的;
(四)超出票据规定范围收费的;
(五)互相串用各种票据的;
(六)不按规定接受学院财务审计处票据监督管理或不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
(七)管理不善,丢失损毁票据的;
(八)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财政票据和税务发票管理规定的领购和使用行为,责令使用单位或个人限期整改,整改期间违规单位暂停核发财政票据和税务发票,并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依据上级财政票据主管部门、税务主管部门政策及学院的发展业务需求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财务审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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