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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收费行为,加强收费管理,确保收费合法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院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98号)、《关于印发<山东省教育系统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0〕155号)、《关于优化高校收费政策的通知》(鲁价费发〔2016〕89号)等有关收费政策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各项收费坚持合法、合规、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三条财务审计处是学院的财务机构,统一负责学院各项收费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所有收费收入必须及时、全额上缴学院,纳入学院预算统一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坐收坐支,严禁公款私存或私设“小金库”。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收费是指学院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费以及经批准实施的学院内部管理和服务性收费、学院统一垫付的(如水电暖等)代收费、培训费等。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院内各部门(单位)(不含经学院批准的独立核算单位)。
第二章 收费管理体制
第七条学院收费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工负责、依法合规”的管理体制。
第八条学院党委会统一负责领导全院收费管理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领导、组织、协调学院的收费管理工作。
(二)根据国家有关收费政策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审定学院收费管理制度,审议审定学院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三)对收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院管理规定,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四)研究和处理有关收费管理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财务审计处作为学院财经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院收费项目的日常管理及费用的收缴、核算工作,对全院各项收费的立项、审核、报批、检查、年审及款项收取等实施全过程管理与监督。
(一)初审院内各部门(单位)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精神申报设立(调整)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二)落实经批准设立的院内管理和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培训费及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费等收费备案制度,做好收费公开工作。
(三)及时做好院内各项收费情况的统计分析工作。
(四)积极配合上级财政、审计、价格主管部门和院内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学院收费专项检查工作。
(五)负责学院收费专用设备的配置、管理工作。
(六)负责收费政策的宣传教育和解释工作,指导开展收费业务。
(七)负责全院收费票据的领购、登记发放和缴销等管理工作。
(八)负责全院涉及收费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院内所有收费项目的部门(单位)为收费管理的具体责任单位,接受学院财务、纪检、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确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收费项目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培训费和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费等。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确定。
行政事业性收费主要包括学费、住宿费、考试报名费和考务费。学院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设立或调整,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和学院客观实际,提出初步意见,向学院提交《青岛工程职业学院行政事业性收费设立或调整申报表》(附件1),由提出收费的项目部门(单位),按规定程序报上级教育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后执行。
第十三条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确定。
(一)服务性收费是指学院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合理补偿费用。
(二)服务性收费按自愿委托、方便学生生活和成本补偿原则制定。
(三)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合并捆绑收取。严禁强迫或变相强迫学生接受服务,严禁只收费不服务。
(四)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1.立项
院内各部门(单位)需要设立服务性收费项目时,须向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内容包括:收费项目名称、收费原因、收费对象、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收费单位、收费方式、执行期限等,同时提交有关收费依据(如国家或地方政府颁布的政策法规、成本测算表等),填写《青岛工程职业学院收费项目申报表》(附件2)等相关材料。
2.初核
财务审计处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收费政策规定,对各部门(单位)提交的服务性收费项目设立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对无政策依据或依据不充分、不合理的不予提报。
3.审批
初核合格的收费项目,由申报部门(单位)报学院党委会审定。按规定需要报上级教育部门、财政部门和物价部门等部门审批、备案的收费项目要严格履行报备手续。
4.公示
学院审定通过(或经上级各主管部门审批、备案)的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公示公布。
5.执行
各收费项目具体责任单位,必须按批准的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严格执收或督促服务对象直接向学院财务缴费。
第十四条代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确定。
(一)代收费是指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自愿前提下,学院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相关费用,包括水电暖等。
(二)代收费不得不分情况强行统一收取。水电暖和网络宽带费,对在校生只收取有单独计量数据、且超出规定免费数量(学杂费中已包含)的部分,不得额外加收任何费用。
(三)代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申报和审批程序参照服务性收费执行。
第十五条培训费的收费立项和收费标准确定。
培训费分为行政事业性培训收费和经营性培训收费。
行政事业性培训收费是指学院受具有行政事业性收费资质的单位委托,举办面向专业人员的培训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费用。行政事业性培训收费由业务承担单位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报财务审计处备案后,由业务承担单位按规定标准督促缴款单位或个人直接向学院财务缴费。
经营性培训费指院内各部门(单位)以学院名义,按照自愿原则面向在校学生和社会人员提供各类培训服务,向其收取的培训费用。培训费具体标准按照成本补偿原则制定,由财务审计处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核定后,办理有关手续并执收。经营性培训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申报和审批程序参照服务性收费执行,其中立项时填写《青岛工程职业学院培训项目申报表》(附件3)等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费的收费立项和收费标准通过招标确定,依照合同执行。
第十七条收费项目的变更与撤销。
凡是涉及新增、减少、撤销收费项目或变更收费标准和收费范围的,须按立项审批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章费用收取
第十八条学院收费管理工作由财务审计处统一负责,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财务审计处授权,不得私自设立收费项目或实施收费行为。
第五章学费、住宿费的退费管理
第十九条学费、住宿费退费参照《青岛工程职业学院学生收(退)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六章 收费票据管理
第二十条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票据管理规定,依法依规申领和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票据或税务发票。各部门(单位)须严格执行《青岛工程职业学院票据管理暂行办法》,所有收费票据由财务审计处统一领购、登记发放和缴销,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私自印制或购买收费票据。
第二十一条财务处指定专人负责各种票据的领购、登记发放和缴销管理。
第七章 培训收入分配管理
第二十二条培训收入分配按照《青岛工程职业学院培训创收收入分配办法(试行)》执行。
第八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学院财务审计处和纪检部门按照国家和学院相关规定,对学院各项收费的执行和票据使用情况实施监督职责。
第二十四条经检查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学院将根据相关规定对部门(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第九章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财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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