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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工程职业学院预算管理办法(修订)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23-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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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健全学院预算管理体制,加强预算管理,强化学院预算的分配、调控和监督功能,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和预算执行的约束力,保障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和财政、教育部门有关法规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预算是指学院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是学院事业和各项工作目标的反映,具有指挥和调控全院经济活动的严肃性和强制力。

第三条预算包括部门预算和学院预算,部门预算是根据财政统一要求编制上报的预算,是学院上级主管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学院预算即学院综合财务计划,是部门预算的具体细化,是根据学院内部管理需要编制的可执行的预算文本,部门预算和学院预算在收支口径和总量上应基本保持一致。

第四条学院综合财务计划由院级预算和所属二级单位的预算组成。二级预算单位是指经学院批准设立的二级核算单位,包括二级学院和职能部门。

第五条预算年度与会计年度一致,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六条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万元为计算单位。

第二章 预算管理体制

第七条学院预算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预算管理体制。

第八条学院年度预算、预算调整方案及决算由学院党委会负责审议、批准及监督。

第九条学院分管院领导指导、监督所分管职能部门的预算管理,部门负责人负责落实年度预算的实施。

第十条财务审计处作为学院预算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学院预算管理规章制度;

(二)编制部门预算“一上”“二上”方案;

(三)编制学院“二上二下”综合财务计划;

(四)编制预算的调整方案;

(五)对预算执行进行分析和监督,编制决算草案;

(六)提出预算预备费的动用建议;

(七)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学院领导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八)负责向财政、教育部门报送学院部门预算和决算;

(九)负责组织二级单位进行预算执行绩效评价工作;

(十)指导二级单位预算编制和执行。

第十一条二级预算单位负责根据学院的要求编报本单位年度预算草案,报财务审计处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相关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汇总编制归口管理业务的年度预算草案,报财务审计处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三章 预算编制原则

第十三条预算编制的基本原则是: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收支平衡。

第十四条学院结合中长期财务收支计划,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结转和结余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目标、计划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和措施,按照预算编制的规定编制预算。学院预算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五条收入预算编制必须全面真实、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必须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优先支持学院可持续发展,稳步提高教学、科研等各项活动的基本运转保障水平,努力降低学院运行成本,适当控制并合理安排基本建设投资。

第十六条对于经常性支出,建立科学的定员定额标准体系,实现学院预算分配的标准化。对于项目支出,要通过填报项目文本、建立项目库、科学论证,建立项目支出预算滚动安排的管理机制。

第十七条按照全过程绩效预算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绩效目标设定、绩效跟踪、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有机结合的预算管理机制,实现学院资金的有效、合理分配,切实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效率。

 

第四章 预算编制内容

第十八条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第十九条预算收入是预计在预算年度内学院通过各种渠道依法取得的各类资金收入计划,是学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财力保障。预算收入包括:

(一)财政拨款预算收入。是指学院从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教育经费拨款、科研经费拨款和财政其他拨款。

(二)事业预算收入。是指学院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现金流入,包括学费、住宿费、教学服务收入和社会服务收入等。

(三)上级补助预算收入。是指学院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现金流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预算收入。是指学院取得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根据有关规定上缴的现金流入。

(五)经营预算收入。是指学院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所取得的现金流入。

(六)债务预算收入。是指学院按照规定从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不以财政资金作为偿还来源的债务本金。

(七)非同级财政拨款预算收入。是指学院从非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本级横向财政拨款和非本级财政拨款。

(八)其他预算收入。是指学院取得的上述规定范围之外的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现金流入,包括捐赠预算收入、利息预算收入、租金预算收入、现金盘盈预算收入等。

第二十条预算支出是预计在预算年度内学院用于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等活动的资金支出计划,主要包括:

(一)事业支出。是指学院开展各项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实际发生的各项现金流出。事业支出按照类别分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1.基本支出是为保障学院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必须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两部分。人员经费主要指维持学院机构正常运转且可归集到个人的各项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补贴及奖金、社会保障缴费、医疗费、住房补贴、奖助学金和其他人员经费等。公用经费主要指维持学院机构正常运转且不能归集到个人的各项开支,包括办公及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及其他费用等。

2.项目支出是学院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发生的各类项目支出,包括基本建设类项目支出及有关事业发展专项计划、专项业务费、大型修缮、大型购置等行政事业类项目支出。基本建设类项目支出指学院按照国家关于基本建设管理的规定,用基本建设资金安排的项目发生的支出。行政事业类项目支出指学院由行政事业费安排的项目发生的支出,具体包括:中高职一体化发展项目、建设高水平专业群项目、生源质量提升项目、智慧校园专项建设项目、校园文化提升项目、学生综合素质提升项目、打造“党建五点”品牌建设、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等项目支出。

(二)经营支出。是指学院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实际发生的各项现金流出。

(三)上缴上级支出。是指学院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款项发生的现金流出。

(四)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是指学院用财政拨款预算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现金流出。

(五)债务还本支出。是指学院偿还自身承担的纳入预算管理的从金融机构举借的债务本金的现金流出。

(六)其他支出。是指学院除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现金流出。

第二十一条学院编制预算时,对上级拨款及各部门的创收能力、经费需求进行测算和论证,并根据学院具体情况安排适当的预备经费,用于预算执行过程中不可预见的特殊开支。

第二十二条学院编制支出预算时,应分别编制学院统管经费、二级单位切块经费和项目经费支出预算。学院统管经费指由学院统一管理、集中支付的人员经费和部分公用经费;二级单位切块经费指由各二级单位负责管理的公务经费和业务经费;项目经费指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而安排的各类专项经费,项目经费具体分为财政专项项目和学院自筹项目,财政专项项目是指由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在核算时列入项目支出,学院自筹项目是指由学院自筹经费安排的项目,在核算时列入基本支出。

第五章 预算编制程序

第二十三条财务审计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在学院部署下一年度预算编制工作,有关单位及时编制本部门所涉及的基础数据、事业发展计划及项目支出预算,同时根据学院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编制项目申报文本并报财务审计处。

第二十四条部门预算编制程序。由财务审计处按照财政、教育部门的编制要求以及“二上二下”的预算编报流程进行编制,经学院相关会议审议后,提交学院党委会审定。

第二十五条“一上”部门预算指学院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目标、计划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和措施编制并上报财政的预算,财政审核后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即为“一下”部门预算;“二上”部门预算指学院根据财政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细化调整后上报财政的预算,财政审核后下达的预算批复即为“二下”部门预算。

第二十六条综合财务计划是学院将各项科研经费、基本建设经费、专项经费、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等所有收支按年度统一管理、统一调配,依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综合财务计划实行“二上二下”的预算编制与审批程序。

(一)预算准备阶段:各部门面向学院广泛征集下年度归口管理业务项目,做好项目储备,经院领导同意后,形成本部门项目库。

(二)“一上”阶段:根据财政要求,学院部署关于编制下年度预算草案相关工作。各相关二级单位应以项目库为基础,按要求提供预算编制基础数据、大型设备购置预算、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预算等,经学院审议批准后,随“一上”部门预算报财政审核。各单位所申报的项目,应当统筹兼顾,重点突出,符合学院总体发展规划和阶段发展需要;应当经过充分论证,有明确必要性及可行性;应当具有具体实施计划,具备实施条件;应当贯彻勤俭节约原则,有合理精细预算,有明确绩效目标。“三公经费”及“会议费”应从严控制,相关支出事项应有充分的必要性、合理性。

(三)“一下”阶段:财务审计处对各单位预算申请进行审查、汇总,根据教育部下达的“一下”预算控制数,在与各单位沟通的基础上,提出综合平衡建议,并下达各单位“一下”预算控制数。

(四)“二上”阶段:各单位根据财务审计处下达的“一下”预算控制数调整本单位预算,再次报财务审计处审核。财务审计处汇总学院综合预算草案,经学院相关会议审议后,报学院党委会审批。经党委常委会审批的部门预算,按“二上”部门预算要求报财政审核。

(五)“二下”阶段:经党委会审议并批准的学院综合预算,由财务审计处预下达至各单位执行。其中,对于需要二次细化分配的专项经费,归口管理部门必须在“二下”之后完成预算二次细化分配,并将二次细化分配明细表报送至财审处备案。

第二十七条根据财政批复下达的“二下”部门预算,财务审计处对预下达的预算进行适当调整,形成学院“二下”预算批复,下达各单位执行。

第六章 预算执行与调整

第二十八条综合财务计划具有指挥学院财经活动的严肃性、权威性,一经确定,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第二十九条预算年度开始后,在学院综合财务计划未批准下达前,财务审计处可以按照上一年度预算标准预拨一季度基本支出预算(公用经费和人员经费),预算批准后按批准的预算执行并对预拨经费进行结算。除此之外,财务审计处不得无预算安排或超预算支出。

第三十条公用经费支出预算原则上执行“定额预算、总额包干、超支不补”的原则。人员经费支出预算,严格执行上级和学院有关工资、津贴、补贴规定。

第三十一条项目支出预算按用款进度划拨。项目经费预算,实行专款专用,不同项目之间的预算资金未经批准不得调剂使用,项目结束后,结余经费上缴学院。

第三十二条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单位,必须按照学院规定及时、足额上缴预算收入。

第三十三条 预算资金的支付,应符合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经费的支付,必须符合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

第三十四条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因不可预见情况确需动用预备机动经费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审批:

单笔20万元(含)以下由业务分管院领导、财务分管院领导、单位负责人审批;单笔20万元以上至30万元经院长办公会审议;单笔30万元以上经学院党委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各类专项资金实行零基预算,年度预算须年度执行,当年未执行完的预算额度年底清零。

第三十六条建立预算执行情况通报制度。财务审计处定期向院领导和执行单位通报学院预算执行情况。

第三十七条学院建立严格高效的预算执行控制制度和财务绩效考评制度,对预算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综合评价,逐步实现预算分配与目标、任务、绩效挂钩的资源分配机制,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效率。

第三十八条为确保学院预算管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学院预算一经批准确定,非经规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做出减收增支的决定。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应按以下程序和权限办理:

(1)由预算二级单位提出预算调整申请,详细说明调整原因,报财务审计处进行审核,财务审计处在财力许可的情况下初步提出调整方案;

(2)预算调整,单笔20万元(含)以下由业务分管院领导、财务分管院领导、单位负责人审批;单笔20万元以上至30万元经院长办公会审议;单笔30万元以上经学院党委会审议。

(3)学院事业计划发生重大变化,引起相关重大、专项支出项目内部需要调增调减的,须报请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后调整。

第七章 预算绩效

第三十九条学院应逐步建立预算绩效评价制度,科学合理设定评价指标体系,结合预算绩效目标,对各单位预算绩效进行评价并形成预算绩效评价报告。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开展预算绩效自评。

第四十条学院应逐步将全部预算纳入预算绩效评价范围,各单位申报学院预算时,应逐步实现全部预算均设定绩效目标,加强预算管理,确保预算目标实现。

第四十一条预算执行进度应作为预算绩效目标内容,是预算绩效评价重要指标之一,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二条学院应加强预算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将评价结果与事业计划、与预算安排和部门及负责人考核等结合起来。

第八章 预算执行结果及报告

第四十三条财务审计处在预算年度终了后,应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编制财务决算。财务决算报告是学院执行部门预算和学院综合财务计划的总结,是各项经济活动在财务上的综合反映。

第四十四条财务决算要表格齐全、数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充分、报送及时。

第四十五条财务决算经学院党委会审定后,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九章 预算监督

第四十六条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财务审计处负责对各预算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控制,并将年度预算执行结果向院长办公会和学院党委会报告。

第四十七条各预算单位负责对本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控制,配合财务审计处解决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十八条各预算项目负责人对负责的项目预算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责,自觉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督与检查,并对预算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对管理不善,造成学院资金或财产损失的,学院将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财务规章制度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条学院预决算信息根据财政、教育部门规定进行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财务审计处应制定预决算信息公开相关制度。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由财务审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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