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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财务管理,规范学院各项经费开支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政府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银行结算办法》等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项经费开支要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不得超支。
第二章 原始票据
第三条 各部门报销的相关单据应是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付款单位为“青岛工程职业学院”,须写全称和税号。
第四条 可报销的票据有发票、收据。凡报销的发票均应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国有金融、邮电、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等单位的专业发票除外),行政事业收费收据、政府性基金收据套印省以上票据专用章。
第五条 若购买办公用品、劳保用品、实验室耗材、维修耗材、日用品等,不得只凭“办公用品”“劳保用品”“耗材”“日用品”等笼统冠名的发票报销,还需附有销货单位出具的销货明细或购物清单(盖销货单位印章)。
第六条 支出金额在 10000 元以上的项目,应签订合同。确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供合同的,需补充书面情况说明,书面说明须经业务经办人、部门负责人、业务分管院领导签字同意。
第七条 发票开具之日起2个月之内,持发票等完备的手续到财务审计处报销;确因特殊原因,未在发票开具之日起2个月内办理报销的,需补充未及时办理报销的书面情况说明,并经部门负责人、财务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到财务审计处报销。
第八条 办理报销支付的业务必须附发票。
第九条 当年11月30日之前开具的所有发票必须在年终结账期前送至财务审计处。
第十条 发票(收据)报销时,对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挖补。原始凭证金额有误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有误的,应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第十一条 票据丢失的,须取得原票据开具单位补开的票据或者加盖票据开据单位财务专用章的原始票据复印件,并补充情况说明,情况说明经部门负责人、业务分管院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报销。
第十二条 使用外文单据报销的,需附书面中文翻译件,书面翻译件须经业务经办人、翻译人、部门负责人签字。
第三章 经费事前审批
第十三条 在年度预算内的固定运行经费支出授权审批情况:
指年度预算之内的水、电、取暖燃气、垃圾清运、卫生保洁、班车租赁费、网络费、电话费、工会托儿费、税费、伙食费补贴、教职工薪酬、食堂相关资金往来、质保金,不需事前经费审批,直接履行报销手续即可。
超出预算的则按学院相关规定追加预算后,再履行报销程序。
第十四条 除上条固定运行之外的一般事项经费支出授权审核情况:
(一)2000元(含2000元)以下经费由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批。
(二)2000元以上—20000元(含20000元)经费由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批→业务分管院领导审批。
(三)20000元以上—200000元(含200000元)经费由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批→业务分管院领导审批→单位负责人审批。
第十五条200000元以上事项经费支出须由集体决策决定后,提交经费事前审批流程进行付款(提交经费审批时将上会材料、会议纪要作为附件):
(一)200000元以上—300000元(含300000元)经费由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二)300000元以上经费支出由学院党委会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 有归口管理部门的相关审批,需经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十七条 院领导及部门负责人发生费用的审批情况:
单位负责人发生的费用,由财务分管院领导审批;凡涉及副院级领导发生的费用均由单位负责人审批;部门负责人发生的费用按授权审批额度由院级领导审批。
第十八条 签订合同的事项,需附《合同付款进度备案表》(附件1),支付质保金付款,需附《质保金付款进度备案表》(附件2)。该表原件由部门留存,每次付款出示原件,财务审计处留存复印件;最后一次付款时财务审计处留存原件。
第四章 经费报销
第十九条 一般事项经费支出报销授权签批情况:
(一)5000元(含5000元)以下经费由部门(单位)负责人签字→财务审计处负责人审签。
(二)5000元以上—20000元(含20000元)经费由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批→业务分管院领导审批。
(三)20000元以上—200000元(含200000元)经费由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批→业务分管院领导审批→单位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条 食堂经费(含资金往来款)授权签批情况:
1.5000元(含5000元)以下经费由后勤生活服务中心负责人签字→后勤服务中心负责人审签→财务审计处负责人审签。
2.5000元以上经费由后勤生活服务中心负责人签字→后勤服务中心负责人审签→财务审计处负责人审签→业务分管院领导审签。
第二十一条 有归口管理部门的付款事项的报销,需经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签。
第二十二条 人员经费的报销
教师服务中心负责人签字→财务审计处负责人审签→业务分管院领导审签→单位负责人审签。
第二十三条 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财务开支的合规性、真实性负责,对本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负责。财务审计处加强审核和监控。
第五章 报销手续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应指定专人作为本部门的报账员,负责本部门经费报销的初审工作。办理报销业务的经办人须为学院工作人员。持报销(付款)单、经费事前审批批复单、合同(原则上提供原件)、原始票据等满足报销要求的材料至财务审计处报销。
无法提供合同原件的,合同承办部门对合同复印件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办理设备、家具、图书等采购,属于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馆藏图书),须先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持相关发票、合同、固定资产验收单等办理报销事宜,具体按照学院固定资产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科研课题经费一般按照先收后支的原则办理报销,具体按照学院科研经费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因公出差的各项开支标准和范围,按照《青岛工程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执行。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因公出国的各项开支标准和范围,按照学院出国(境)人员经费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基建工程付款手续
(一)《学院合同付款进度备案表》(附件1),特殊情况要加特别说明。
(二)支付工程预付款时,需有施工合同(含设计、勘测、咨询等)、合同和本办法规定付款的其他材料。
(三)支付工程进度付款时,需有合同复印件相关付款部分、施工单位工程款支付申请、工程量清单(合同有清单要求的项目、承包单位盖公章、使用部门和职能归口管理部门加盖部门章)、监理公司出具的工程款支付证书(项目监理机构盖章,有监理的项目)、政府采购项目需要提供成交通知单、合同和本办法规定付款的其他材料。
(四)支付工程结算付款时,需有合同相关付款部分复印件(合同承办部门加盖部门章)、工程结算审计报告(有审计要求的项目)、竣工验收单(使用部门和职能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体现对项目建设情况的结论性意见)、政府部门批文(有批文的项目)、资产入库单或长期待摊费用情况说明、合同和本办法规定付款的其他材料。
(五)支付质保金付款时,需有合同相关付款部分复印件(合同承办部门加盖部门章)、施工单位返还质保金申请、竣工验收单复印件(使用部门加盖部门章)、质保期满验收单原件(使用部门和职能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体现对项目建设情况的结论性意见)、合同中规定付款的其他材料。
(六)对于绿化工程、零星工程和修缮工程等付款,如不能按照上述(一)—(四)项执行时,则需有合同(1万元以上)、竣工验收单(使用部门和职能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体现对项目建设情况的结论性意见)、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材料。
(七)基建零星维修和专项工程的支付,按照学院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付款管理
第三十条 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和现金管理的通知》(青财库〔2014〕14号),严格执行青岛市财政局转发的“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均须使用公务卡结算,不再办理预借和报销现金。
第三十一条 用款部门申请办理银行汇款时,须提供收款方的名称、银行账号及开户银行。
第三十二条 收款单位应与合同乙方一致。若收款单位为合同乙方的子(分)公司,应提供加盖乙方公章、授权子(分)公司收款的授权委托书;若合同乙方更名,需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已核准变更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乙方公章。
第七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每月最后五天为月末结账期。每月25日之后提交到财务审计处的报销事项,当月不再安排支付,次月初按照提报顺序报销支付。
第三十四条 当年的报销付款业务截至11月底完成,财务轧账时间为11月30日,原则上12月不处理报销支付和借款业务。12月发生的经济事项于第二年1月份处理。
第三十五条 所有发放给个人的款项,财务审计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由学院统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财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青岛工程职业学院合同付款进度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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