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疫情期间阶段性提高缴存职工租赁提取额度的通知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20-03-02 来源 :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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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处、室,各管理处: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23号)要求,对支付房租压力较大的职工,可合理提高租房提取额度。现将有关业务规定及办理流程明确如下:

  一、针对租赁合同已登记备案的提取情形,提取额度由原职工及配偶每月最高可提取额度不超过2500元调整至每月不超过3500元,核定租赁期仅限于2020年1月至6月,7月1日后恢复原核定标准。其他业务规定仍按《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受疫情影响,支付房租压力较大且符合上述提取情形的职工,可于2020年6月30日前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书面申请(见附件),同时,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承诺书》、本市房屋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证明原件、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原件、房租发票原件办理租房提取。承租人配偶申请提取时,还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在疫情期间,其他租赁情形提取额度暂不调整。

  为避免到大厅现场办理业务,减少人员聚集,上述业务可通过电子邮件、快递等“非接触”方式将业务材料传递给管理处进行办理。

  本通知有效期自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如遇国家、省、市有关疫情防控政策作出调整,将另行通知。


  附件:疫情期间职工申请提高租赁提取额度申请表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