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应对疫情稳就业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20-03-19 来源 :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字体大小: 打印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发〔2020〕5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应对疫情稳就业政策细则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22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疫情防控形势下统筹推进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字〔2020〕6号)等文件精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应对疫情稳就业政策实施细则》,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确保各项优惠政策快速落地、发挥实效。各区(市)贯彻落实情况及政策落实过程中发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20年3月12日


应对疫情稳就业政策实施细则


  一、重点物资生产企业一次性用工补贴

  (一)补贴范围和条件。青岛行政区域内春节假期期间(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2月9日,下同)开工生产的省、市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可按规定享受一次性用工补贴。其中,省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供的名单确定并推送我市;市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商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确定。

  (二)补贴标准。符合条件的省、市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根据企业春节假期期间在岗且缴纳职工社会保险的人数,按照每人每天2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春节假期期间一次性用工补贴,每个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资金来源。一次性用工补贴所需资金按体制从市、区(市)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四)申报流程。一次性用工补贴申报实行“零跑腿”,符合条件的企业应于2020年6月30日前通过青岛就业网提出申请,全程通过网上办理。

  1.筛选比对信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省、市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名单,通过信息系统比对企业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2月9日期间职工在岗且缴纳社会保险情况,并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按照企业注册地推送至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2.指导企业申报。各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电话、微信、短信、邮箱等方式,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登录青岛就业网进行申报,并指导企业上传春节假期期间每日在岗人员花名册。

  3.资金审核发放。对企业申报信息,各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就业信息系统进一步核实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等情况,符合条件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通过青岛就业网或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区(市)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资金到账后,由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资金拨付至企业当前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银行账户。

  二、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一)补贴范围和条件。青岛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2020年2月10日至3月10日期间复工并新吸纳就业、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享受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新吸纳就业人员,须签订劳动合同前半年内在补贴申报企业无办理就业登记 (备案)或缴纳社会保险记录。

  (二)补贴标准。根据符合条件的企业2020年2月10日至3月10日期间新吸纳就业的人数,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三)资金来源。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所需资金按体制从市、区(市)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四)申报流程。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报实行“零跑腿”,符合条件的企业应于2020年6月30日前通过青岛就业网提出申请,全程通过网上办理。

  1.筛选比对信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信息系统比对企业2020年2月10日至2020年3月10日期间新吸纳就业情况,并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按照企业注册地推送至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2.指导企业申报。各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电话、微信、短信、邮箱等方式,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登录青岛就业网进行申报。

  3.资金审核发放。对企业申报信息,各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信息系统进一步核实劳动合同备案、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通过青岛就业网或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区(市)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资金到账后,由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资金拨付至企业当前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银行账户。

  三、加强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与社保减免政策衔接

  对于2020年2月到6月期间已按照国家、省规定免征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的中小微企业,以及2020年2月到4月期间减半征收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的大型企业等单位,申报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并符合条件的,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上年度山东省全口径城镇职工社平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其实际缴费的险种和比例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仍为每人每月200元。补贴月份计入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

  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按照国家、省规定免征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期间,不再对以上三项社会保险给予补贴,免征期计入补贴期。

  四、延长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

  (一)延长公益性岗位政策享受期限。对从事公益性岗位的就业困难人员,在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享受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享受期限延长1年。所需资金按现行资金渠道列支。

  (二)延长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对受疫情影响坚持不裁员且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其正在享受的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2020年2月4日及以后期满的,可阶段性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其中,社会保险补贴以上年度山东省全口径城镇职工社平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企业实际缴费的险种和比例给予补贴;岗位补贴仍为每人每月200元。延长期限期间的补贴自动延期,无需企业重新申请。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大数据比对、“政策找企”的方式,筛选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注册地推送至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原经办流程将补贴资金拨付至企业相应的银行账户。

  (三)延长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对我市就业困难人员,在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所需资金按现行资金渠道列支。

  五、扩大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范围

  (一)扩大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范围。对青岛行政区域内的小微企业,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二)扩大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范围。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青岛行政区域内从事灵活性就业并按规定进行灵活就业登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可按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3给予补贴,每人每月最高不超过5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六、延续实施失业人员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政策

  (一)补助范围和条件。女性四十五周岁及以上、男性五十五周岁及以上的失业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以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二代证的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按规定申领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一个年度内,每人只能享受一次。当年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不得与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重复享受。

  1.申请人处于法定劳动年龄内且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2.2020年当年登记失业3个月及以上 ,申请时仍未就业;

  3.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失业登记前有单位就业登记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历史记录信息。

  (二)实施期限。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三)补助标准和资金来源。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标准,全市统一按每人2600元发放,所需资金从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外地户籍人员居住地)的区(市)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四)申报流程。

  1.申请。符合条件的人员登录青岛就业网,点击“我要办事—个人业务—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模块,按系统提示填报申请信息。

  2.审核。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2个工作日内通过市就业信息系统对申请人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其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情况通过民政部门政务共享信息查询审核。

  3.公示。审核完成后,由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4.发放。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资金,资金到账后3个工作日内将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发放到申请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七、延长失业保险金领取时限

  对2019年12月及以后在我市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所需资金从市级统筹的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符合条件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需个人重新申请,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就业信息系统比对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予以发放。

  八、其他事项

  上述政策涉及的企业划型,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规定执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政策实施期间,如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调整,按照国家、省政策规定执行。此前有关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