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创业担保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20-03-18 来源 :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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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精神,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发〔2020〕5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疫情防控形势下统筹推进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字〔2020〕6号),现就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创业担保贷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合伙创业人员申领创业担保贷款问题

  (一)申领范围和标准。对在青岛行政区域内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且合伙人、组织成员均符合借款人条件的,按照每个创业企业借款人最多不超过(含)3名合伙人,每人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标准,可申请不超过4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二)申领条件

  1. 合伙人、组织成员须为青人社规〔2018〕8号文件、青人社规〔2019〕11号文件确定的申领创业担保贷款人员范围。

  2. 创业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办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须在创业企业办理就业登记、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疫情防控期间享受社会保险缴纳减免政策或缓缴政策的,视同正常缴纳)。

  3. 创业企业须有具体经营项目、固定经营场所,并正常生产经营。生产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申领材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2.合伙人、组织成员属于退役军人的,应提供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证或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自谋职业证;属于大中专毕业生的,应提供毕业证书;休学创业大学生应提供学校出具的休学证明。

  (四)办理流程

  1.网上办理。申请人登录青岛就业网,选择进入“网上办事”/“创业服务”/“创业担保贷款申报”模块,信息录入确认无误后按系统提示扫描上传所需材料。

  2.现场申请。申请人可持所需材料到青岛行政区域内任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现场办理。

  二、降低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领条件

  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贷款前12个月内(以申请日为准)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占现有职工比例由25%下调至20%,职工超过100人的比例由15%下调至10%。疫情防控期间小微企业享受社会保险免缴政策的视同正常缴纳。申领范围、条件、流程及贴息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创业担保贷款展期及贴息

  (一)对疫情防控期间不能及时还款的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展期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展期利息由借款人承担。其中,借款人患新冠肺炎的,经市或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确认后,由财政继续给予贴息支持。

  (二)贷款银行和借款人双方签订展期还款协议,其中贷款采取保证人形式担保的,需反担保人同意并与政策性担保机构签订反担保展期合同。

  (三)经办银行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证明、展期还款协议、展期反担保合同等材料以数据共享的方式传送到注册地(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政策性担保机构,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相关数据录入系统。借款人患新冠肺炎的,展期贴息不需贷款人申请,由各区(市)按现有程序予以补贴。

  四、关于信用担保

  创新反担保模式,鼓励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依托信用信息,科学评估创业者还款能力,探索通过信用方式发放创业贷款,在不断提高风险评估能力的基础上,逐步丰富反担保方式。市、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与入驻小微企业协商一致的,可为入驻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提供反担保。

  五、有关要求

  各区(市)要高度重视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个人和企业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力度。各政策性贷款担保机构要加强与受疫情影响企业沟通联系,及时提供担保服务。对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提出的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市、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政策性担保机构要采取特事特办、加快审批的原则,压缩贷款审批时限,优先给予创业担保贷款支持。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暂定执行至2020年6月30日。通知实施期间,如国家、省出台或调整相关政策的,按国家、省规定执行。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