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好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文化和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鲁办发﹝2021﹞4号)及“十四五”规划中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发展任务,进一步深化文化旅游融合、促进高质量发展,建设国内一流、世界知名的文化创意中心城市,打造国际滨海旅游目的地,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青政字﹝2022﹞5号),现制定如下措施。
一、培育壮大市场主体
1.培育“领航型”骨干文化和旅游企业。鼓励文旅企业通过上市、重组、兼并等方式扩大企业规模。推动文旅企业纳入上市储备库,积极推进优质文旅企业整体或核心业务资产上市,对拟在国内主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的本市文化和旅游企业,根据企业上市进程分阶段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金额最高400万元;支持我市文化和旅游企业兼并、重组。支持文旅企业做大做强,对首次进入全国文化企业30强或中国旅游集团20强的文化旅游企业,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5亿元的文化和旅游类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
2.鼓励市场经营主体设立文化和旅游行业独立法人机构。鼓励本市非主营业务为文化和旅游业的大中型企业依托自身优势发展文化和旅游业务,鼓励外地企业来青设立文化和旅游企业,对本市企业注册成立独立文旅企业集团,注册在我市且实缴资金达到1亿元以上的,以及外地企业在青岛发起设立且注册和实缴资金均达到1亿元以上的,市级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按市场化原则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
3.支持文化和旅游业“四上”企业发展。对规模以上文化和娱乐业企业,营业收入较上一年度每增长500万元,给予5万元奖励,每家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200万元;限额以上住宿业企业,营业收入较上一年度每增长1000万元,给予5万元奖励,每家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统计局、市财政局)
4.支持中小微文化和旅游企业发展。鼓励文化产业园区(基地)为入驻的中小微文化和旅游企业提供减免房租等服务,由各区(市)按照园区(基地)绩效情况给予适当奖励。(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各区、市政府)
二、鼓励企业创新研发
5.加快数字文旅产业发展。顺应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发展趋势,加快发展新型文旅企业、文化业态、文化消费模式,提高质量效益和核心竞争力,健全现代文化产业体系,推进文旅产业“上云用数赋智”,推动行业数字化转型和线上线下融合,扩大优质数字文旅产品供给。培育数字文旅市场主体,支持发展互联网游戏服务、互联网文化娱乐平台、数字出版等行业领军企业,开放城市场景赋能文旅产业,助力企业做大做强。(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
6.推动文旅企业原创研发。对数字创意、动漫游戏、数字艺术、数字出版、音乐创作、工艺美术设计、影视文化、高新视频、网络视听等领域,投资额超过500万元的原创产业化项目,结合研发费用投入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出版单位申报国家出版基金、国家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等,鼓励和支持出版单位、数字化企业推广全民阅读,对原创出版项目、数字阅读项目获得国家级政府类重大奖项的,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委宣传部、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7.鼓励博物馆合理利用馆藏资源开发生产文创产品。国有文物博物馆开发文创产品,其所得收入按规定纳入本单位预算统一管理,可用于公共服务、藏品征集等。社会力量兴办的博物馆,文创产品销售额首次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产业化开发与发展,对非遗项目相关产品销售额首次达500万元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
8.支持文旅企业科技创新。鼓励支持本地有条件的文旅企业、园区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建设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鼓励建设国家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应用示范项目,支持文化和旅游装备制造行业创新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装备制造示范园区、示范企业和示范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科技局)
三、加快产业载体建设
9.鼓励文旅产业集聚发展。对新入选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50万元奖励;加强市级文化产业园区(基地)规范化建设。加快推进青岛国家数字出版产业基地建设。对获评国家级全域旅游示范区、旅游休闲街区、国家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的创建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推动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发展,对获评国家级、省级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的运营主体,一次性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10.推进乡村旅游精品建设。大力发展乡村旅游,支持创建国家级、省级乡村旅游集聚区。对认定为全国、省级乡村旅游重点村镇的,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省级景区化村庄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
11.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支持青岛自贸片区、上合示范区等利用功能优势打造1—2处对外文化贸易基地。对获得文化和旅游部认定的国家对外文化贸易基地的创建主体,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对入选国家“一带一路”文化和旅游产业国际合作重点项目,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青岛自贸片区管委、上合示范区管委)
四、丰富扩大产品供给
12.支持打造世界级旅游景区。对新评定的5A级、4A级景区,分别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200万元奖励(市与区、市各负担50%)。(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
13.支持重大文旅项目招引建设。支持文化旅游大项目招引建设,对项目前期规划设计费给予补助,投资10亿元以上的补助5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投资3—10亿元的补助3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投资1—3亿元的补助1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引荐文化和旅游投资项目的企业、行业协会及相关社会组织,按照《青岛市促进社会化专业招商引资奖励政策实施指引》有关规定予以奖励。(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
14.培育文化和旅游发展新业态。鼓励发展数字创意、网络视听、数字艺术、沉浸式体验等文化新业态和研学旅游、工业旅游、康养旅游、房车旅游等旅游新业态及产业融合项目,对投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相关新业态基地、营地、项目等,一次性给予50万元补助。支持旅游演艺或沉浸式演艺项目发展,对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且可接纳观众300人以上的常态化演艺项目,优先安排政策性股权投资支持。(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
15.鼓励时尚演艺活动。支持大型沉浸式演艺、音乐节在青演出。大力弘扬传统文化,对于进行戏剧、戏曲、曲艺、音乐、舞蹈等常态化演出的社会投资演艺场所,营业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年演出量达到100场、累计总人数达到5000人次的,每年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最多不超过三年;营业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年演出量达到150场、累计总人数达到7500人次的,每年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最多不超过三年。(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公安局)
16.支持海洋旅游发展。支持新建或升级改造海洋旅游码头;打造“海上画廊”旅游品牌,对推出串联3个以上旅游景点、年运营时间在200天以上航线的海洋旅游企业,按照淡季(11月至次年4月)每航次(游船核定载客量100人以上)1000元标准给予补助。支持邮轮旅游发展,打造东北亚区域性国际邮轮母港。鼓励海岛旅游、海洋运动休闲、海洋演艺等海洋旅游新业态发展。(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市海洋发展局、市交通运输局)
17.支持社会资本建设文化产业设施。对社会力量投资新建美术馆、博物馆、剧场、音乐厅、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体验设施且向社会开放的,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的,一次性给予最高80万元扶持奖励。支持创建音乐产业制作孵化基地,对投资改扩建或新建专业音乐制作录音棚的,按照硬体改造装修及软硬件设备投入资金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投资建设集音乐创作、制作、发行、乐器交易、版权及衍生品等音乐产业链聚集发展园区的建设主体,优先安排政策性股权投资。支持实体书店建设,对被评为省级最美书店等系列称号的实体书店,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
18.支持社会资本投建旅游接待设施。鼓励社会资本投资运营酒店,对经营时间一年以上、新增经营间数超过150间(含)的酒店投资主体,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奖励。鼓励旅游民宿集群化、品质化发展,对在本市完成市场主体注册登记的,通过连锁加盟、委托管理等模式管理单体旅游民宿超过3家(含3家),每家单体旅游民宿年营收超过200万元的旅游民宿管理公司,一次性奖励30万元,之后每新增一家(年营业收入超过200万元)另外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鼓励支持青岛胶东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含所毗邻的上合示范区)完善住宿业服务设施,提升服务水平,打造旅游住宿业高质量发展集聚区。依托机场、火车站、重点景区等,高标准建设不超过5处城市旅游服务中心。对认定为城市旅游服务中心的,一次性给予最高60万元 “以奖促建”奖励;以后年度经考核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的,每年给予80—100万元的“以奖补营”奖励。(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上合示范区管委,各区、市政府)
五、激发文旅消费潜力
19.加大文旅惠民消费力度。举办青岛市文化和旅游惠民消费活动,发放文化和旅游消费补贴,充分调动企业、商户、平台、消费者等多方积极性,持续激发、释放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提高文旅消费便捷程度,推进利用社会保障卡开展文化和旅游惠民消费。(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
20.鼓励举办国内外具有广泛影响力的文旅节会活动。对事前向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报备的节会活动,按照有关规定纳入会展业扶持范围。灵活利用对外开放政策,鼓励在适当区域设立外商独资演出经纪机构、中外合资(中方控股)表演团体。(责任单位:市贸促会、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商务局)
21.鼓励旅行社引进游客。对淡季(11月至次年4月)引进来青过夜国内游客的旅行社给予奖励,3000人天至6000人天的部分奖励5元/人天,6000人天至10000人天的部分奖励10元/人天,10000人天以上的部分奖励15元/人天;引进入境游客 200 人以上且在青住宿 1 夜以上的旅行社,按游客人数 200—500 人(不含)、500 人以上两档标准分别给予每人/天 8 元和 10 元奖励。对组织包机引进入境游客100 人以上且在青住宿 1 夜以上的旅行社,每架(次)给予 3 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
22.拓展文旅客源市场。对可向游客提供2项以上旅游服务的在线旅游综合营销平台企业,针对青岛以外游客销售青岛住宿、景区、交通等旅游产品,年销售青岛旅游产品订单量排名前3,且年增长5%以上的,每增长5%,给予10万元奖励,年度奖励不超过100万元。鼓励在青举办各类大型商业演出和网络直播等活动。支持打造全国文旅网红打卡地,鼓励企业自主宣传营销。(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
六、优化产业发展生态
23.加大文旅金融支持力度。支持开展国家文化与金融合作示范区创建工作,设立文化和旅游金融服务中心,集中开展文化和旅游金融服务工作。开展文化和旅游领域财政资金股权投资试点;引导各类产业基金投向文化和旅游产业核心领域、新兴领域,对符合条件的投资机构,按我市创投风投有关政策给予奖励。鼓励银行机构设立文旅特色支行或专营机构,开发适合文旅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并提供专业化服务。(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市民营经济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青岛银保监局、青岛证监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24.大力发展文化交易平台。支持打造数字艺术展示和交易平台,鼓励数字艺术作品生产和交易。支持文化产权和版权交易平台做大业务增量,鼓励文创、音乐、影视、戏曲等原创作者登记、交易优秀作品。对平台公司交易额较上年每增加1000万元,给予5万元奖励,单个平台年度奖励总额度不超过200万元。鼓励青岛市文化和旅游企业资产、版权在青岛文化产权或国际版权交易平台挂牌交易和流转。(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
25.强化文旅人才支撑。聚焦文化创意和精品旅游产业链,支持文旅企业和重点文化产业园区积极申报青岛人才奖励政策。支持提升文旅行业技能,对在全国、全省文化旅游行业技能大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个人,分别给予一次性 5万元、4万元、3 万元和 4万元、3万元、2 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6.鼓励文旅企业参与社会服务活动。支持文旅企业参与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展览展示工程;在省、市规定的支出定额内承办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节会、培训、内外宾接待等活动,鼓励委托旅行社等文旅企业代理安排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项。(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
27.加强文旅项目用地保障。将重点文旅项目纳入全市国土空间规划,探索采用“点状供地”方式破解文旅项目用地难题,支持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发展乡村旅游。鼓励依法通过流转、征收等方式取得属于文物建筑的农村房屋或宅基地使用权,用于开发文化旅游线路和产品。支持老旧厂房资源向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转型,发展文化创意体验游。鼓励和引导企业在国家和省级考古遗址公园和大遗址的建设控制地带范围规划实施与遗址文化内涵相协调的、与遗址文化主题相统一的文化旅游项目与公共文化服务设施项目。(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
附则
本措施相关政策同一企业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给予补助,不重复支持。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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