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青政办字〔2009〕40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文化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关于在城市建设中加强历史优秀建筑和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四月三日 《关于在城市建设中加强历史优秀建筑和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的意见》 为充分发挥文化遗产保护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开展的新一轮城市建设和旧城改造,现就加强城市建设中历史优秀建筑和工业遗产的保护与利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工作自觉性 青岛作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沿海重要的经济中心城市,拥有大量的历史优秀建筑和较为丰富的工业遗产。它们是城市历史文化发展的生动载体、城市风貌特色的具体体现和不可再生的宝贵文化资源。近年来,在各级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全市的历史优秀建筑和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和城市建设的迅速发展,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也面临着许多问题,城市建设如何同历史优秀建筑和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协调发展的问题,更加突出地摆上了议事日程。因此,加强历史优秀建筑和工业遗产的保护刻不容缓。 各级各部门要从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传承城市文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在旧城改造和基础建设工程中,严格执行《文物保护法》、《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认真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正确处理历史优秀建筑和工业遗产保护与城市建设的关系,切实做好保护管理工作。 二、突出重点,扎实开展保护管理工作 (一)立即进行历史优秀建筑的抢救和保护。在城市建设、旧城改造和基本建设工程中,对于正面临拆除、改建或改造利用的历史优秀建筑,相关区市应尽快进行统计,组织成立由规划、建筑、文史、社科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进行深入的专家论证,区市政府认真研究论证意见,将保护利用方案报市规划、文化(文物)部门审核,经市政府审定同意后方可开工。 各级建设、规划、文化(文物)、国土等部门将组织力量,对辖区内的历史优秀建筑开展一次全面、准确、细致的调查,及时向社会公布列入保护范围的名单,为抢救保护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对辖区内已有的历史优秀建筑,要根据国家建设部《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对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建筑,要根据《文物保护法》认真做好“四有”工作;对于调查公布的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历史建筑,要及时通过法定程序申报公布为历史优秀建筑或文物保护单位。市规划局将会同市文化局尽快制定历史优秀建筑的认定、分级、分类标准和保护管理办法,在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中,强化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 (二)着力开展工业遗产普查和认定。各区市要结合正在开展的全市第三次文物普查,将工业遗产作为一个重要方面进行一次系统的普查,将其座落位置、始建年代、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保存现状、环境状况等内容,详细造册登记,初步提出本区市工业遗产保护名单,交由市文化(文物)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充分论证、筛选,报经市政府审定后及时公布。同时,力争将更多的有价值的工业遗产推荐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纳入到法定的保护范围内。 各区市对于在青岛近代工业的形成和发展史上产生过重大影响的老工业企业,要开展包括厂房、设备、技术、人文档案、历史渊源等在内的“五保护”工作,面向社会广泛征集相关的物品、文字、声像资料,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将确实能够反映我市工业面貌的资料妥善保存,以便于科学开发利用。对工业遗产拟辟建专题博物馆的,应当按照《博物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市文化部门将完善出台《青岛市工业遗产认定办法和程序(试行)》。市规划部门将会同市文化部门负责制定《青岛市工业遗产保护利用专项规划》。市建设部门在组织编制全市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等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时,将充分考虑工业遗产的保护。市国土部门对为加强历史建筑和工业遗产保护而需搬迁的企业,在用地指标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三、加强领导,注重抓好部门协同配合 (一)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合作与协调。各区市文化(文物)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参与城市的建设发展,与规划部门一起会同建设、国土等部门把辖区内的历史优秀建筑和工业遗产保护与城市规划、建设项目相结合,提出科学合理的保护利用意见,供政府和相关部门决策参考。建立相应的工作程序和工作制度,充分发挥行业专家的作用,推进保护利用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加大组织领导和资金投入力度。各区市均要建立由城建、规划、文化(文物)、国土等部门参与的工作领导机制,积极把城市建设中的历史优秀建筑和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纳入发展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要制定必要的鼓励政策,积极吸纳社会资金参与、支持城市建设中的历史优秀建筑和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 (三)强化对历史优秀建筑和工业遗产保护的宣传。各区市在城市建设中,要通过“文化遗产日”等系列活动,提高社会各界对历史优秀建筑和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广泛利用新闻媒体宣传历史优秀建筑和工业遗产的内容和深刻含义,传播和普及保护知识,展示保护成果,提升公众的保护意识,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保护利用工作的良好氛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