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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完善搬迁政策 解决企业搬迁新问题

发布日期:2010-05-25

     随着全市老城区企业搬迁工作的深入开展,已有45家企业列入搬迁计划,部分搬迁企业顺利实现了新项目竣工投产、原址土地出让开发。然而在企业搬迁改造过程中,如何推进成片搬迁开发、平衡公建配套设施占地、合理进行搬迁企业税收分成等逐渐成为影响企业搬迁的新问题。为尽快解决这些问题,市搬迁办会同市规划局、国土局、财政局和相关区市从年初开始,经过多次论证、多方协调,研究制定了《关于老城区企业片区搬迁有关问题的意见》、《关于解决搬迁企业承担公建配套设施用地不平衡问题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明确老城区企业搬迁有关地方税收划转政策问题的意见》,并经市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协调领导小组第十次联席会议审议通过。新政策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政策体系,加快推进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工作。

    《关于老城区企业片区搬迁有关问题的意见》明确了老城区企业搬迁片区的条件标准,对片区的确定程序和开发模式、各相关单位的责任和分工作出了规定,确定了对片区收益补偿的返还比例和片区内搬迁企业的补偿标准,及片区内保障性住房配建问题。该政策的出台,将缓解企业搬迁和旧城改造的矛盾,有助于顺利实施企业搬迁,实现旧城土地科学规划、合理开发。

    《关于解决搬迁企业承担公建配套设施用地不平衡问题的意见》确定了影响企业土地出让的公建配套设施范围,规定以公建配套设施占用企业土地12%的比例为分界线,对超过的部分按标准适当补偿,对不足的部分相应扣减土地出让收益返还数额。该政策通过以丰补歉,兼顾了城市规划配套要求和搬迁企业承担能力,可以较好缓解公建配套设施占地对搬迁企业的影响。

    《关于进一步明确老城区企业搬迁有关地方税收划转政策问题的意见》明确界定了企业搬迁项目投产时间、企业纳税范围和核定税收基数年度等概念,确定了税收划转的具体原则,规定具体工作程序和税收额度监管。该政策的出台,使青政发〔2008〕44号文件对迁出区和迁入区市之间税收分成政策更具可操作性,兼顾了迁出区和迁入区市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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