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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 依 据:《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条 件: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于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填写《机动车转移登记申请表》,提交法定证明、凭证,并交验机动车。属于海关解除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程 序:到车辆检测线上线进行车辆安全性能检测(免检车辆除外) 到检验科窗口车辆检验岗领取、填写《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单》,查验机动车 到1-9号窗口登记审核岗受理、选号,领取业务受理凭证、发牌通知书 到11号收费窗口交费,领取照相凭证 凭受理凭证、发牌通知书到14号窗口牌证管理岗领取机动车号牌 凭受理凭证、照相凭证到院内照相处照相,领取机动车照片 凭受理凭证、车辆照片、保险联系卡到13号窗口牌证管理岗领取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 注:新车注册登记全部在一楼业务大厅办理 时 限: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日内,确认机动车 相关材料:办理注册登记需准备如下手续: 1、统一版购车发票、整车出厂合格证(进口车凭货物进口证明书)、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 3、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个人:居民身份证,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4、委托代理人代理的提供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收费标准:按国家规定收费 服务机构名称:青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 办公地点:青岛市四方区四流南路6号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1:30 13:30—17:30 咨询投诉渠道: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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