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备案登记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2007-09-29    来源: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受理单位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地址 青岛市香港中路12号丰合广场C区二楼205房间
  办理依据 青劳社[2004]58号《关于印发〈劳动合同备案办法〉的通知》
  工作职能 指导市内四区外商投资企业正确、规范地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工作;办理劳动合同备案手续。
  办理条件 市内四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地的外商投资企业驻青分支机构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政策规定
  1、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的第一个工作日之前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后,应在十日内办理就业备案和劳动合同备案手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变更或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自变更协议或劳动合同续订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劳动合同备案手续。
  2、试用期的约定:按照《山东省劳动合同管理条例》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在六个月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三年以上不满十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十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续订劳动合同的,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3、劳动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集资、入股或者缴纳风险抵押性财务的;
  (2)用人单位拒绝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3)用人单位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劳动合同备案后,用人单位应在五日内将劳动合同送交劳动者保存一份,并由劳动者签收。
  6、劳动合同备案为无偿服务。
  7、本办法自2004年9月1日起实施,《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劳动合同鉴证和备案办法〉的通知》(青劳社[2000]156号)同时废止。
  办理程序 1、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其中,是法人单位的,应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不是法人单位的,应同时提供其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授权委托书。
  2、经过就业备案的招用人员就业备案、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一式四份)及劳动合同文本。
  3、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十日内被新用人单位接收的,应持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4、企业合并、分立、兼并、合资、合作及改制等过程中职工集体转移工作单位的,应持相关文件或证明。
  5、变更劳动合同的,应持原招用人员就业备案、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劳动合同变更(续订)花名册(一式两份)、劳动合同变更协议。
  6、续订劳动合同的,应持原招用人员就业备案、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劳动合同变更(续订)花名册(一式两份)和续订的劳动合同文本。
  办理期限 劳动合同管理部门进行劳动合同备案应即时受理,三日内办结
  联系电话 85026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