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
|
|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2007-09-25 来源:青岛市民政局 |
|
|
事项名称: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申请办理指南 受理单位:青岛市救助管理站、各区市民政局 联系电话: 84851591 办理机构:青岛市救助管理站 政策指导机构:青岛市民政局救灾救济处 联系地址:四方区淮阳路9号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81号令《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2、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办理条件: 救助的实施对象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即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不属于救助对象。 对因偶遇被抢、失窃、务工不着、无亲友投靠而食宿等发生临时性困难的,可在弄清情况、履行必要手续的前提下给予救助。 办理程序: 1、申请救助 符合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自愿到救助站申请救助。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流浪乞讨人员申请救助时应当如实提供本人情况。 2、核实登记 救助站向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告知救助对象的范围和实施救助的内容,对属于救助对象的,填写《求助人员申请救助登记表》;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不予救助并告知其理由。 对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先提供救助,再查明情况。 对拒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不予救助。 3、实施救助 救助站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无偿提供下列救助: (一)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 (二)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 (三)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 (四)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 (五)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对于自愿终止救助的,及时终止救助;对受助期满且无正当理由拒绝离站的,终止救助。 4、安置返乡 受助人员返回常住户口所在地、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时没有交通费的,由救助站发给乘车(船)凭证;对无行为能力不能自己返乡的受助人员通知其亲友或流出地民政部门接回;对因年老、年幼或者残疾无法认知自己行为、无表达能力,因而无法查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也无法查明其户口所在地或者住所地的,由民政部门给予安置。 办理期限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 联系电话:8485027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