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五保供养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2007-09-25    来源:青岛市民政局

  事项名称:农村五保供养申请及服务指南
  受理单位:村委会、街道办事处(镇)
  联系地址:村委会、街道办事处(镇)所在地
  办理依据:1、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2、民政部《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
  3、省政府《山东省农村五保工作暂行规定》
  办理条件:五保对象:具有本市农业户口的老年、残疾、满16周岁,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村民。
  办理程序:1、本人申请或村民小组代为提出申请;
  2、村民委员会审核民政评议、公告;
  3、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
  4、区市民政部门审批;
  5、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备注:(一) 供养内容
  1、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燃料;
  2、供给服装、被褥等用品和零用钱;
  3、提供符合基本生活条件的住房;
  4、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5、办理丧葬事宜;
  6、五保对象是未成年人的,应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
  (二)供养标准
  集中供养标准: 2400元/年/人
  分散供养标准:1600元/年/人
  (三)供养方式
  1、根据当地的经济条件,实行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
  2、敬老院集中供养。实行五保对象入院自愿,出院自由。敬老院实行民主管理,文明办院,建立健全服务和管理制度;
  3、分散供养。供养方式一般采取代耕代养、亲属供养和专人照料等形式。
  下载:农村五保对象审批表.doc